太平御览

刑法部·卷一

更新时间:2021-03-03 16:10:24

  《孔丛子》曰:仲弓问古之刑教与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刑教省,今之刑教繁。古教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

  《史记》曰:胡亥立,以赵高为郎中令。令更变律,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盗起,胡亥责李斯。斯惧,上书请行督责,刑者相半。其后赵高谮斯,具五刑,腰斩,夷三族。

  又曰:申不害、韩非好刑名法术之学,以为儒者以文乱法,侠者以武犯禁。

  《汉书·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鞭朴不可弛於家,刑罚不可废於国,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

  又曰:孝武即位,徵发烦数,百姓贫穷,民被酷吏,击奸断宄不胜。於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又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上下相临,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

  又曰:贡禹上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欲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自见功大,遂纵嗜欲。乃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

  又曰:文帝制:"人有己论其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贳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有罪,并收其家也。)罪疑者与人,"(从轻断之。)於是刑罚大省,断狱四百。

  又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又曰:于定国为廷尉,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而居,决事刑狱,号平反也。(反音番。)

  又曰:董仲舒云:"阳为德,阴为刑。阳常居大夏,而生养育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於虚空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又曰:秦用商鞅之法,故帝王之道,刑戮妄行,人不聊生,逃亡山野,并为盗贼,断狱一岁八十万数。

  又曰:《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於天下,犹一堂之上也。一人不得平,为之凄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言伯夷示礼法以道,人人习之,礼然后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堤防之溢水也。今堤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刑,若櫜盛物。)奸邪所隐,则狃而浸广。(狃,串习也。浸,渐。狃音女九切。)

  《后汉书》曰:光武留心庶狱。然自王莽之后,旧章不存,法纲弛纵,尾馛惩肃。梁统上疏曰:"臣硬馛为刑罚在衷,无取於轻,是以五帝有流殛放煞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后代。遭世康平,因时施恩,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着知纵之律。宣帝履要道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馀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谓择其善而从之,以定不易之典。"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务,遂罢之。

  又曰:梁统对尚书问议刑曰:"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措,置也。)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

  又曰:郎顗上书言:"今立春之后,火卦事用,所当温而寒,违反时节,由功赏不至而刑罚必加也。宜须立秋顺气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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