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魏书》曰:淳于诞,字灵远。年十二,随父向扬州。父於路为盗所害。诞虽童稚,而哀感奋发,倾资结客,旬朔之内,遂得复雠,由是州里叹异之。
又曰:孙益德,其母为人所害。益德童幼为母复仇。还家,哭於殡以待县官。高祖、文明太后以其幼而孝决,又不逃罪,特免之。
《梁书》曰:张景仁,广平人也。父天监初,为同县韦法所杀。景仁时年八岁,及长,志在复雠。普通七年,遇法分田渚,乃斩其首,以祭父墓。事竟,诣郡,自缚乞依刑法。太守蔡天起上言,乃下教褒美之,原其罪。下属长蠲其一户租调,以旌孝行。
《唐书》曰:绛州孝女卫氏,字无忌,夏县人也。初,其父为乡人卫长则所杀。无忌时年六岁,母又嫁,更无弟兄。及长,常思复仇。无忌从伯尝设宴为乐,长则时亦预坐,无忌以搏击杀之。既而诣吏,称:"父雠既报,请就刑戮。"巡察大使黄门侍郎褚遂良以闻,太宗嘉其孝烈,特令免罪,给傅乘徙於雍州,并给田宅,仍令州县以礼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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