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

列传·卷三十七

更新时间:2021-03-03 06:24:35

  ○裴炎 刘祎之 魏玄同 李昭德

  裴炎,绛州闻喜人也。少补弘文生,每遇休假,诸生多出游,炎独不废业。岁 余,有司将荐举,辞以学未笃而止。在馆垂十载,尤晓《春秋左氏传》及《汉书》。 擢明经第,寻为濮州司仓参军。累历兵部侍郎、中书门下平章事、侍中、中书令。

  永淳元年,高宗幸东都,留太子哲守京师,命炎与刘仁轨、薛元超为辅。明年, 高宗不豫,炎从太子赴东都侍疾。十一月,高宗疾笃,命太子监国,炎奉诏与黄门 侍郎刘齐贤、中书侍郎郭正一并于东宫平章事。十二月丁巳,高宗崩,太子即位。 未听政,宰臣奏议,天后降令于门下施行。中宗既立,欲以后父韦玄贞为侍中,又 欲与乳母子五品,炎固争以为不可。中宗不悦,谓左右曰:“我让国与玄贞岂不得, 何为惜侍中耶?”炎惧,乃与则天定策废立。炎与中书侍郎刘祎之、羽林将军程务 挺、张虔勖等勒兵入内,宣太后令,扶帝下殿。帝曰:“我有何罪?”太后报曰: “汝若将天下与韦玄贞,何得无罪!”乃废中宗为卢陵王,立豫王旦为帝。炎以定 策功,封河东县侯。

  太后临朝,天授初,又降豫王为皇嗣。时太后侄武承嗣请立武氏七庙及追王父 祖,太后将许之。炎进谏曰:“皇太后天下之母,圣德临朝,当存至公,不宜追王 祖祢,以示自私。且独不见吕氏之败乎?臣恐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太后曰: “吕氏之王,权在生人;今者追尊,事归前代。存殁殊迹,岂可同日而言?”炎曰: “蔓草难图,渐不可长。殷鉴未远,当绝其源。”太后不悦而止。时韩王元嘉、鲁 王灵夔等皆皇属之近,承嗣与从父弟三思屡劝太后因事诛之,以绝宗室之望。刘祎 之、韦仁约并怀畏惮,唯唯无言,炎独固争,以为不可,承嗣深憾之。

  文明元年,官名改易,炎为内史。秋,徐敬业构逆,太后召炎议事。炎奏曰: “皇帝年长,未俾亲政,乃致猾竖有词。若太后返政,则此贼不讨而解矣。”御史 崔察闻而上言,曰:“裴炎伏事先朝,二十余载,受遗顾托,大权在己,若无异图, 何故请太后归政?”乃命御史大夫骞味道、御史鱼承晔鞫之。凤阁侍郎胡元范奏曰: “炎社稷忠臣,有功于国,悉心奉上,天下所知,臣明其不反。”右卫大将军程务 挺密表申理之,文武之间证炎不反者甚众,太后皆不纳。光宅元年十月,斩炎于都 亭驿之前街。炎初被擒,左右劝炎逊词于使者,炎叹曰:“宰相下狱,焉有更全之 理!”竟无折节。及籍没其家,乃无儋石之蓄。胡元范,申州义阳人,坐救炎流死 琼州。程务挺伏法,纳言刘齐贤贬吉州长史,吏部侍郎郭待举贬岳州刺史,皆坐救 炎之罪也。

  先是,开耀元年十月,定襄道行军大总管裴行俭献定襄所获俘囚,除曲赦外, 斩阿史那伏念,温傅等五十四人于都市。初,行俭讨伐之时,许伏念以不死,伏念 乃降。时炎害行俭之功,奏云:“伏念是程务挺、张虔勖逼逐于营,又碛北回纥南 向逼之,窘急而降。”乃杀之。行俭叹曰:“浑、浚之事,古今耻之。但恐杀降之 后,无复来者。”行俭因此称疾不出。炎致国家负义而杀降,妒能害功,构成阴祸, 其败也宜哉!

  睿宗践祚,下制曰:“饰终追远,斯乃旧章;表德旌贤,有光恆策。故中书令 裴炎,含弘禀粹,履信居贞,望重国华,才称人秀。唯几成务,绩宣于代工;偶居 无猜,义深于奉上。文明之际,王室多虞,保乂朕躬,实著诚节。而危疑起衅,仓 卒罗灾,岁月屡迁,丘封莫树。永言先正,感悼良多。宜追贲于九原,俾增荣于万 古。可赠益州大都督。”炎长子彦先,后为太子舍人;从子伷先,后为工部尚书。

  刘祎之,常州晋陵人也。祖兴宗,陈鄱阳王谘议参军。父子翼,善吟讽,有学 行。隋大业初,历秘书监,河东柳顾言甚重之。性不容非,朋僚有短,面折之。友 人李伯药常称曰:“刘四虽复骂人,人都不恨。”贞观元年,诏追入京,以母老固 辞,太宗许其终养。江南大使李袭誉嘉其至孝,恆以米帛赉之,因上表旌其门闾, 改所居为孝慈里。母卒,服竟,征拜吴王府功曹,再迁著作郎、弘文馆直学士,预 修《晋书》,加朝散大夫。永徽初卒,高宗遣使吊赠,给灵舆还乡。有集二十卷。

  祎之少与孟利贞、高智周、郭正一俱以文藻知名,时人号为刘、孟、高、郭。 寻与利贞等同直昭文馆。上元中,迁左史、弘文馆直学士,与著作郎元万顷,左史 范履冰、苗楚客,右史周思茂、韩楚宾等皆召入禁中,共撰《列女传》、《臣轨》、 《百僚新诫》、《乐书》,凡千余卷。时又密令参决,以分宰相之权,时人谓之 “北门学士”。祎之兄懿之,时为给事中,兄弟并居两省,论者美之。

  仪凤二年,转朝议大夫、中书侍郎,兼豫王府司马,寻加中大夫。祎之有姊在 宫中为内职,天后令省荣国夫人之疾,祎之潜伺见之,坐是配流巂州。历数载,天 后表请高宗召还,拜中书舍人。转相王府司马,复迁检校中书侍郎。高宗谓曰: “相王朕之爱子,以卿忠孝之门,藉卿师范,所冀蓬生麻中,不扶自直耳。”祎之 居家孝友,甚为士族所称,每得俸禄,散于亲属,高宗以此重之。则天临朝,甚见 亲委。及豫王立,祎之参预其谋,擢拜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三品,赐爵临淮男。 时军国多事,所有诏敕,独出祎之,构思敏速,皆可立待。及官名改易,祎之为凤 阁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

  时有司门员外郎房先敏得罪,左授卫州司马,诣宰相陈诉。内史骞味道谓曰: “此乃皇太后处分也。”祎之谓先敏曰:“缘坐改官,例从臣下奏请。”则天闻之, 以味道善则归己,过则推君,贬青州刺史。以祎之推善于君,引过在己,加授太中 大夫,赐物百段、细马一匹。因谓侍臣曰:“夫为臣之体,在扬君之德,君德发扬, 岂非臣下之美事?且君为元首,臣作股肱,情同休戚,义均一体。未闻以手足之疾 移于腹背,而得一体安者。味道不存忠赤,已从屏退。祎之竭忠奉上,情甚可嘉。” 纳言王德真对曰:“昔戴至德每有善事,必推于君。”太后曰:“先朝每称至德能 有此事,逮其终殁,有制褒崇。为臣之道,岂过斯行,传名万代,可不善欤!”

  仪凤中,吐蕃为边患,高宗谓侍臣曰:“吐蕃小丑,屡犯边境,我比务在安辑, 未即诛夷。而戎狄豺狼,不识恩造,置之则疆场日骇,图之则未闻上策,宜论得失, 各尽所怀。”时刘景仙、郭正一、皇甫文亮、杨思征、薛元超各有所奏。祎之时为 中书舍人,对曰:“臣观自古明王圣主,皆患夷狄。吐蕃时扰边隅,有同禽兽,得 其土地,不可攸居,被其凭凌,未足为耻。愿戢万乘之威,且宽百姓之役。”高宗 嘉其言。

  后祎之尝窃谓凤阁舍人贾大隐曰:“太后既能废昏立明,何用临朝称制?不如 返政,以安天下之心。”大隐密奏其言。则天不悦,谓左右曰:“祎之我所引用, 乃有背我之心,岂复顾我恩也!”垂拱三年,或诬告祎之受归州都督孙万荣金,兼 与许敬宗妾有私,则天特令肃州刺史王本立推鞫其事。本立宣敕示祎之,祎之曰: “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则天大怒,以为拒捍制使,乃赐死于家,时年五十 七。

  初,祎之既下狱,睿宗为之抗疏申理,祎之亲友咸以为必见原宥,窃贺之。祎 之曰:“吾必死矣。太后临朝独断,威福任己,皇帝上表,徒使速吾祸也。”祎之 在狱时,尝上疏自陈。及临终,既洗沐,而神色自若,命其子执笔草谢表,其子将 绝,殆不能书。监刑者促之。祎之乃自操数纸,援笔立成,词理恳至,见者无不伤 痛。时麟台郎郭翰、太子文学周思钧共称叹其文,则天闻而恶之,左迁翰为巫州司 法,思钧为播州司仓。睿宗即位,以祎之宫府旧僚,追赠中书令。有集七十卷,传 于时。

  魏玄同,定州鼓城人也。举进士。累转司列大夫。坐与上官仪文章属和,配流 岭外。上元初赦还。工部尚书刘审礼荐玄同有时务之才,拜岐州长史。累迁至吏部 侍郎。

  玄同以既委选举,恐未尽得人之术,乃上疏曰:

  臣闻制器者必择匠以简材,为国者必求贤以莅官。匠之不良,无以成其工;官 之非贤,无以致于理。君者,所以牧人也;臣者,所以佐君也。君不养人,失君道 矣;臣不辅君,失臣任矣。任人者,诚国家之基本,百姓之安危也。方今人不加富, 盗贼不衰,狱公未清,礼义犹阙者,何也?下吏不称职,庶官非其才也。官之不得 其才者,取人之道,有所未尽也。臣又闻传说曰:“明王奉若天道,建邦设都,树 后王君公,承以大夫师长,不惟逸豫,惟以理人。”昔之邦国,今之州县,士有常 君,人有定主,自求臣佐,各选英贤,其大臣乃命于王朝耳。秦并天下,罢侯置守, 汉氏因之,有沿有革。诸侯得自置吏四百石以下,其傅相大官,则汉为置之。州郡 掾吏、督邮从事,悉任之于牧守。爰自魏、晋,始归吏部,递相祖袭,以迄于今。 用刀笔以量才,案簿书而察行,法令之弊,其来自久。

  盖君子重因循而惮改作,有不得已者,亦当运独见之明,定卓然之议。如今选 司所行者,非上皇之令典,乃近代之权道,所宜迁徙,实为至要。何以言之?夫尺 丈之量,所及者盖短;钟庾之器,所积者宁多。非其所及,焉能度之;非其所受, 何以容之?况天下之大,士人之众,而可委之数人之手乎?假使平如权衡,明如水 镜,力有所极,照有所穷,铨综既多,紊失斯广。又以比居此任,时有非人。岂直 愧彼清通,昧于甄察;亦将竟其庸妄,糅彼棼丝。情故既行,何所不至?脏私一启, 以及万端。至乃为人择官,为身择利,顾亲疏而下笔,看势要而措情。悠悠风尘, 此焉奔兢;扰扰游宦,同乎市井。加以厚貌深衷,险如溪壑,择言观行,犹惧不周。 今使百行九能,折之于一面,具僚庶品,专断于一司,不亦难矣!且魏人应运,所 据者乃三分;晋氏播迁,所临者非一统。逮乎齐、宋,以及周、隋,战争之日多, 安泰之时少,瓜分瓦裂,各在一方。隋氏平陈,十余年耳,接以兵祸,继以饥馑, 既德业之不逮,或时事所未遑,非谓是今而非古也。武德、贞观,与今亦异,皇运 之初,庶事草创,岂唯日不暇给,亦乃人物常稀。天祚大圣,享国永年,比屋可封, 异人间出。咸以为有道耻贱,得时无怠,诸色入流,岁以千计。群司列位,无复新 加,官有常员,人无定限。选集之始,雾积云屯,擢叙于终,十不收一。淄渑杂混, 玉石难分,用舍去留,得失相半。抚即事之为弊,知及后之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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