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上
先王之制,度地以居人,均其沃瘠,差其贡赋,盖敛之必以道也。量入而为出, 节用而爱人,度财省费,盖用之必有度也,是故既庶且富,而教化行焉。周有井田 之制,秦有阡陌之法,二世发闾左而海内崩离,汉武税舟车而国用以竭。自古有国 有家,兴亡盛衰,未尝不由此也。隋文帝因周氏平齐之后,府库充实,庶事节俭, 未尝虚费。开皇之初,议者以比汉代文、景,有粟陈贯朽之积。炀帝即位,大纵奢 靡,加以东西行幸,舆驾不息,征讨四夷,兵车屡动。西失律于沙徼,东丧师于辽、 碣,数年之间,公私罄竭,财力既殚,国遂亡矣。
高祖发迹太原,因晋阳宫留守库物,以供军用。既平京城,先封府库,赏赐给 用,皆有节制,征敛赋役,务在宽简。未及逾年,遂成帝业。其后掌财赋者,世有 人焉。开元已前,事归尚书省,开元已后,权移他官。由是有转运使、租庸使、盐 铁使、度支盐铁转运使、常平铸钱盐铁使、租庸青苗使、水陆运盐铁租庸使、两税 使,随事立名,沿革不一。设官分职,选贤任能,得其人则有益于国家,非其才则 贻患于黎庶,此又不可不知也。如裴耀卿、刘晏、李巽数君子,便时利物,富国安 民,足为世法者也。
开元中,有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剩田:色役伪滥,及逃户许归首,免五年 征赋。每丁量税一千五百钱,置摄御史,分路检括隐审。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 得钱数百万贯,玄宗以为能,数年间拔为御史中丞、户部侍郎。融又画策开河北王 莽河,溉田数千顷,以营稻田,事未果而融败。时又杨崇礼为太府卿,清严善勾剥, 分寸锱铢,躬亲不厌。转输纳欠,折估渍损,必令征送。天下州县征财帛,四时不 止。及老病致仕,以其子慎矜为御史,专知太府出纳。其弟慎名又专知京仓,皆以 苛刻害人,承主恩而征责。又有韦坚,规宇文融、杨慎矜之迹,乃请于江淮转运租 米,取州县义仓粟,转市轻货,差富户押船,若迟留损坏,皆征船户。关中漕渠, 凿广运潭以挽山东之粟,岁四百万石,帝以为能,又至贵盛。又王鉷进计,奋身自 为户口色役使,征剥财货,每岁进钱百亿,宝货称是。云非正额租庸,便入百宝大 盈库,以供人主宴私赏赐之用。玄宗日益眷之,数年间亦为御史大夫、京兆尹、带 二十余使。又杨国忠藉椒房之势,承恩幸,带四十余使,云经其听览,必数倍弘益, 又见宠贵。太平既久,天下至安,人不愿乱。而此数人,设诡计以侵扰之,凡二十 五人,同为剥丧,而人无敢言之者。及安禄山反于范阳,两京仓库盈溢而不可名。 杨国忠设计,称不可耗正库之物,乃使御史崔众于河东纳钱度僧、尼、道士,旬日 间行钱百万。玄宗幸巴蜀,郑昉
使剑南,请于江陵税盐麻以资国,官置吏以督 之。肃宗建号于灵武,后用云间郑叔清为御史,于江淮间豪族富商率贷及卖官爵, 以裨国用。德宗朝讨河朔及李希烈,物力耗竭。赵赞司国计,纤琐刻剥,以为国用 不足,宜赋取于下,以资军蓄。与谏官陈京等更陈计策,赞请税京师居人屋宅,据 其间架差等计入。陈京又请籍列肆商贾资产,以分数借之。宰相同为欺罔,遂行其 计。中外沸腾,人怀怨望。时又配王公已下及尝在方镇之家出家僮及马以助征行, 公私嚣然矣。后又张滂、裴延龄、王涯等,剥下媚上,此皆足为世戒者也。
先是兴元克复京师后,府藏尽虚,诸道初有进奉,以资经费,复时有宣索。其 后诸贼既平,朝廷无事,常赋之外,进奉不息。韦皋剑南有日进,李兼江西有月进。 杜亚扬州、刘赞宣州、王纬李锜
浙西,皆竞为进奉,以固恩泽。贡入之奏,皆 白臣于正税外方圆,亦曰“羡余”。节度使或托言密旨,乘此盗贸官物。诸道有谪 罚官吏入其财者,刻禄廪,通津达道者税之,莳蔬艺果者税之,死亡者税之。节度 观察交代,或先期税入以为进奉。然十献其二三耳,其余没入,不可胜纪。此节度 使进奉也。其后裴肃为常州刺史,乃鬻货薪炭案牍,百贾之上,皆规利焉。岁余又 进奉。无几,迁浙东观察使。天下刺史进奉,自肃始也。刘赞死于宣州,严绶为判 官,倾军府资用进奉。无几,拜刑部员外郎。天下判官进奉,自绶始也。习以为常, 流宕忘返。
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两税焉,有盐铁焉,有漕运焉,有仓廪焉,有杂税焉。 今考其本末,叙其否臧,以为《食货志》云。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 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 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 收入官,更以给人。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 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 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 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 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 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 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 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 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 伍。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 帐,三年一造户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神龙元年,韦庶人为皇后,务欲 求媚于人,上表请以二十二为丁,五十八为老,制从之。及韦氏诛,复旧。至天宝 三年,又降优制,以十八为中男,二十二为丁。天下籍始造四本,京师及东京尚书 省、户部各贮一本,以备车驾行幸,省于载运之费焉。
凡权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秬
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 尺,十尺为丈。量,以秬
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 为斗;三升为大升,三斗为大斗,十大斗为斛。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 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制用 小升小两,自余公私用大升大两。又山东诸州,以一尺二寸为大尺,人间行用之。 其量制,公私又不用龠,合内之分,则有抄撮之细。
天宝九载二月,敕:“车轴长七尺二寸,面三斤四两,盐斗,量除陌钱每贯二 十文。”先是,开元八年正月,敕:“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 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而诸州送物,作巧生 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至有五丈为疋者,理甚不然。阔一尺八寸,长 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亦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 宜令所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丈尺过多,奏闻。”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 入货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 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其年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 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十日毕。”至天宝三载二月二 十五日赦文:“每载庸调八月征,以农功未毕,恐难济办。自今已后,延至九月三 十日为限。”二十五年三月,敕:“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皆资菽粟, 常贱粜贵买,损费逾深。又江淮等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输之弊,每计其运脚,数 倍加钱。今岁属和平,庶物穰贱,南亩有十千之获,京师同水火之饶,均其余以减 远费,顺其便使农无伤。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 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南、河北 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所司仍明为条件,称朕意焉。”
天宝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 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 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广德元年七月, 诏:“一户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天下男子,宜二十三成 丁,五十八为老。”永泰元年五月,京兆麦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十亩官税一 亩,效古什一之税。从之。二年五月,诸道税地钱使、殿中侍御史韦光裔等自诸道 使还,得钱四百九十万贯。乾元以来,属天下用兵,京师百僚俸钱减耗。上即位, 推恩庶僚,下议公卿。或以税亩有苗者,公私咸济。乃分遣宪官,税天下地青苗钱, 以充百司课料。至是,仍以御史大夫为税地钱物使,岁以为常,均给百官。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 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 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 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 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 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 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 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 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 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其年十二月,敕:“今关辅垦田渐广,江淮 转漕常加,计一年之储,有太半之助,其于税地,固可从轻。其京兆来秋税,宜分 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六升。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 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仍委京兆尹及令长一一存抚,令知朕意。” 五年三月,优诏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 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 “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 诸州,每亩十五文。”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诏略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 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各有 不便者,三之。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 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违者进退长吏。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人户 多少均之,定其赋,尚书度支总统焉。”三年五月,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于本道两 税钱每千增二百,因诏他州悉如之。八年四月,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 以增给官吏,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