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彝七岁能文章,性谨敏,宗族重之,号“甘露顶”。父智周,补临黄令,为 下所讼。敬彝年十四,诣巡察使唐临直枉,临奇之,试命作赋,赋工。父罪已释, 表敬彝于朝,补陈王府典签。一日,忽泣涕谓左右曰:“大人病痛,吾辄然,今心 悸而痛,事叵测。”乃请急,倍道归,而父已卒,羸毁逾礼。乾封初,迁累监察御 史。母病,医许仁则者鐍不能乘,敬彝自为舆往迎。既居丧,诏赠缣帛,官为作灵 舆。终服,以著作郎兼修国史。历中书舍人、太子左庶子。武后时,为酷吏所陷, 死岭南。
梁文贞,虢州閺乡人。少从军守边,逮还,亲已亡。自伤不得养,即穿圹为门, 晨夕汛扫,庐墓左,喑默三十年,家人有所问,画文以对。会官改新道,出文贞庐 前,行旅见之,皆为流涕。有甘露降茔木,白兔驯扰,县令刊石纪之。开元中,刺 史许景先表文贞孝绝伦类,诏付史官。
沈季诠,字子平,洪州豫章人。少孤,事母孝,未尝与人争,皆以为怯。季诠 曰:“吾怯乎?为人子者,可遗忧于亲乎哉!”贞观中,侍母度江,遇暴风,母溺 死,季诠号呼投江中,少选,持母臂浮出水上。都督谢叔方具礼祭而葬之。
许伯会,越州萧山人。或曰玄度十二世孙。举孝廉。上元中,为衡阳博士。母 丧,负土成坟,不御絮帛、尝滋味。野火将逮茔树,悲号于天,俄而雨,火灭。岁 旱,泉涌庐前,灵芝生。
陈集原,泷州开阳人。世为酋长。父龙树,为钦州刺史,有疾,即集原辄不食。 及亡,呕血数升,即茔作庐,尽以田赀让兄弟,里人高之。武后时,历右豹韬卫大 将军。
陆南金,苏州吴人。祖士季,从同郡顾野王学《左氏春秋》、《司马史》、 《班氏汉书》。仕隋为越王侗记室兼侍读。侗称制,擢著作郎。时王世充将篡逆, 侗谓士季曰:“隋有天下三十年,朝果无忠臣乎?”士季对曰:“见危授命,臣宿 志也。请因启事为陛下杀之。”谋泄,停侍读,乃不克。贞观初,终太学博士兼弘 文馆学士。
南金仕为太常奉礼郎。开元初,少卿庐崇道抵罪徙岭南,逃还东都。南金居母 丧,崇道伪称吊客,入而道其情,南金匿之。俄为仇人迹告,诏侍御史王旭捕按, 南金当重法,弟赵璧诣旭自言:“匿崇道者我也,请死。”南金固言弟自诬不情, 旭怪之,赵璧曰:“母未葬,妹未归,兄能办之,我生无益,不如死。”旭惊,上 状。玄宗皆宥之。
南金知书史,履操谨完。张说、陆象先以贤谓之,由库部员外以痼疾改太子洗 马,卒。
张琇,河中解人。父审素,为巂州都督,有陈纂仁者,诬其冒战级、私庸兵。 玄宗疑之,诏监察御史杨汪即按。纂仁复告审素与总管董堂礼谋反。于是汪收审素 系雅州狱,驰至巂州按反状。堂礼不胜忿,杀纂仁,以兵七百围汪,胁使露章雪审 素罪。既而吏共斩堂礼,汪得出,遂当审素实反,斩之,没其家。琇与兄瑝尚幼, 徙岭南。久之,逃还。汪更名万顷。瑝时年十三,琇少二岁。夜狙万顷于魏王池, 瑝斫其马,万顷惊,不及斗,为琇所杀。条所以杀万顷状系于斧,奔江南,将杀构 父罪者,然后诣有司。道汜水,吏捕以闻。中书令张九龄等皆称其孝烈,宜贷死, 侍中裴耀卿等陈不可,帝亦谓然,谓九龄曰:“孝子者,义不顾命。杀之可成其志, 赦之则亏律。凡为子,孰不愿孝?转相仇杀,遂无已时。”卒用耀卿议,议者以为 冤。帝下诏申谕,乃杀之。临刑赐食,瑝不能进,琇色自如,曰:“下见先人,复 何恨!”人莫不闵之,为诔揭于道,敛钱为葬北邙,尚恐仇人发之,作疑冢,使不 知其处。
太宗时,有即墨人王君操,父隋末为乡人李君则所杀,亡命去,时君操尚幼。 至贞观时,朝世更易,而君操窭孤,仇家无所惮,诣州自言。君操密挟刃杀之,剔 其心肝啖立尽,趋告刺史曰:“父死凶手,历二十年不克报,乃今刷愤,愿归死有 司。”州上状,帝为贷死。
高宗时,绛州人赵师举父为人杀,师举幼,母改嫁,仇家不疑。师举长,为人 庸,夜读书。久之,手杀仇人,诣官自陈,帝原之。
永徽初,同官人同蹄智寿父为族人所害,智寿与弟智爽候诸涂,击杀之,相率 归有司争为首,有司不能决者三年。或言弟始谋,乃论死,临刑曰:“仇已报,死 不恨。”智寿自投地委顿,身无完肤,舐智爽血尽乃已,见者伤之。
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 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后欲赦死,左拾遗陈子昂议曰:
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枕干仇敌,人子义也;诛罪禁乱,王政纲也。 然无义不可训人,乱纲不可明法。圣人修礼治内,饬法防外,使守法者不以礼废刑, 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销,廉耻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元庆报父仇,束身归罪,虽古烈士何以加?然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 二,元庆宜伏辜。《传》曰:“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
臣闻刑所以生,遏乱也;仁所以利,崇德也。今报父之仇,非乱也;行子之道, 仁也。仁而无利,与同乱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然则邪由正生,治必乱作,故 礼防不胜,先王以制刑也。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 其忘生而趋其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 忘生之节。臣谓宜正国之典,寘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
时韪其言。后礼部员外郎柳宗元驳曰:
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 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不得并 也。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