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

志·卷四十六

更新时间:2021-03-03 05:36:00

  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无大滥。刑部侍郎班宏言:“谋反、大逆及叛、恶逆 四者,十恶之大也,犯者宜如律。其余当斩、绞刑者,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故时,死罪皆先决杖,其数或百或六十,于是悉罢之。

  宪宗英果明断,自即位数诛方镇,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于用刑喜宽仁。是 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负,赈 饥民,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 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始专任刑法。 吉甫之言过矣。”宪宗以为然。司空于頔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頔 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 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逾三匹者, 论如故。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盖刑者,政之辅也。 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 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由积水而决其防。故自玄 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穆宗童昏,然颇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 “参酌院”。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余年矣。《周 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 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与夺系于人情,而法 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 废。”乃罢之。

  大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 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 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 子以为失刑。文宗好治,躬自谨畏,然阉宦肆孽不能制。至诛杀大臣,夷灭其族, 滥及者不可胜数,心知其冤,为之饮恨流涕,而莫能救止。盖仁者制乱,而弱者纵 之,然则刚强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贼也。

  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大刑举矣,而性严刻。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 迫于饥寒也,至是赃满千钱者死,至宣宗乃罢之。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 我法,虽子弟不宥也。”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盖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于犯法,致治之美,几乎 三代之盛时。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自高宗、武后以来,毒流邦家,唐祚绝 而复续。玄宗初励精为政,二十年间,刑狱减省,岁断死罪才五十八人。以此见致 治虽难,勉之则易,未有为而不至者。自此以后,兵革遂兴,国家多故,而人主规 规,无复太宗之志。其虽有心于治者,亦不能讲考大法,而性有宽猛,凡所更革, 一切临时苟且,或重或轻,徒为繁文,不足以示后世。而高祖、太宗之法,仅守而 存。故自肃宗以来,所可书者几希矣;懿宗以后,无所称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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