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

志·卷四十六

更新时间:2021-03-03 05:36:00

  刑法

  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 备,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然未知夫导 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 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 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 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 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后 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 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 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 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 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 首、轩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性刻深, 而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

  唐兴,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及受禅, 命纳言刘文静等损益律令。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 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 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 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 岁半者悉为一岁。余无改焉。

  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 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 忍也。”王珪、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 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后蜀王 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乃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玄龄等以谓“古 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 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 “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 得鞭背。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 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 “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 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 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 意。”

  故时律,兄弟分居,廕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 帝因录囚为之动容,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 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阴孙 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 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玄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 七十一,以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余条为七 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 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齐,朔望、上下 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

  京师决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论死, 乘车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赐死于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 七里外,圹有甎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 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

  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 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杻 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

  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 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 疾、侏儒、怀妊皆颂系以待断。

  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二日, 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陪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 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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