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

志·卷十九

更新时间:2021-03-03 05:33:04

  历五

  宝应元年六月望戊夜,月蚀三之一。官历加时在日出后,有交,不署蚀。代宗 以《至德历》不与天合,诏司天台官属郭献之等,复用《麟德》元纪,更立岁差, 增损迟疾、交会及五星差数,以写《大衍》旧术。上元七曜,起赤道虚四度。帝为 制序,题曰《五纪历》。

  其与《大衍》小异者九事,曰:仲夏之朔,若月行极疾,合于亥正,朔不进, 则朔之晨,月见东方矣。依《大衍》,戌初进初朔,则朔之夕,月见西方矣。当视 定朔小余不满《五纪》通法,如晨初余数减十刻已下者,进以明日为朔。一也。以 三万二千一百六十乘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从之,二千四百而一,为晨初余数。 二也。阳历去交分,交前加一辰,交后减一辰,余百八十三已下者,日亦蚀。三也。 月蚀有差,以望日所入定数,视月道同名者,交前为加,交后为减;异名者,交前 为减,交后为加,各以加减去交分。又交前减一辰,交后加一辰,余如三百三十八 已下者,既。已上,以减望差,八十约之,得蚀分。四也。日蚀有差,以朔日所入 定数,十五而一,以减百四,余为定法。以蚀差减去交分。又交前减两辰,余为阴 历蚀。其不足减者,反减蚀差。在交后减两辰,交前加三辰,余为类同阳历蚀。又 自小满毕小暑,加时距午正八刻外者,皆减一辰;三刻内者,皆加一辰。自大寒毕 立春,交前五辰外,自大暑毕立冬,交后五辰外,又减一辰。不足减者,既。加、 减讫,各如定法而一,以减十五,余为蚀分。其阳历蚀者,置去交分,以蚀差加之。 交前加一辰,交后减一辰。所得,以减望差,余如百四约之,得为蚀分。五也。所 蚀分,日以十八乘之,月以二十乘之,皆十五而一,为泛用刻,不复因加。六也。 日蚀定用刻在辰正前者,以十分之四为亏初刻,六为复末刻。未正后者,六为亏初 刻,四为复末刻。不复相半。七也。五星乘数、除数,诸变皆通用之,不复变行异 数。入进退历,皆用度中率。八也。以定合初日与前疾初日、后疾初日与合前伏初 日先后定数,各同名者,相消为差;异名者,相从为并。皆四而一。所得满辰法, 各为日。乃以前日盈减、缩加其合后伏日变率,亦以后日盈加、缩减合前伏日变率。 太白、辰星夕变,则返加减留退。二退度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倍所差之数,曰伏 差,以加减前疾日度变率。荧惑均加减前疾两变日度变率。岁星、荧惑、镇星前留 日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度,加减前迟日变率。皆多于中率之数者, 加之;少于中率者,减之。后留日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日,以加减 后迟日变率及加减二退度变率。又以伏差加减后疾日度变率。多于中率之数者,减 之;少于中率者,加之。其荧惑均加减疾迟两变日度变率。岁星、镇星无迟,即加 减前后顺行日度变率。太白晨夕退行度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亦倍所差之数为度, 加减本疾度变率。夕合前、后伏,虽亦退行,不取加、减。二留日变率,若差于中 率者,以所差之数为度,加减本迟度变率。皆多于中率之数加之,少于中率减之。 其辰星二留日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度,各加、减本迟度变率。疾行 度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日,各加、减留日变率。亦多于中率之数者, 加之;少于中率者,减之。其留日变率,若少不足减者,侵减迟日变率。加减讫, 皆为日度定率。九也。

  《大衍》以四象考五星进退,或时弗叶。献之加减颇异,而偶与天合。于是颁 用,讫建中四年。

  《宝应五纪历》演纪上元甲子,距宝应元年壬寅,积二十六万九千九百七十八 算。

  《五纪》通法千三百四十。

  策实四十八万九千四百二十八。

  揲法三万九千五百七十一。

  策余七千二十八。

  用差七千五百四十八。

  挂限三万八千三百五十七。

  三元之策十五,余二百九十二,秒五;秒母六。以象统为母者,以四因之。

  四象之策二十九,余七百一十一。

  一象之策七,余五百一十二太。

  天中之策五,余九十七,秒十五;秒母十八。

  地中之策六,余百一十九,秒四;秒母三十。

  贞悔之策三,余五十八,秒十七。

  辰法三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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