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

志·卷十五

更新时间:2021-03-03 05:32:39

  历一

  历法尚矣。自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事略见于 《书》。而夏、商、周以三统改正朔,为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传。至汉造历,始 以八十一分为统母,其数起于黄钟之龠,盖其法一本于律矣。其后刘歆又以《春秋》、 《易象》推合其数,盖傅会之说也。至唐一行始专用大衍之策,则历术又本于《易》 矣。盖历起于数,数者,自然之用也。其用无穷而无所不通,以之于律、于《易》, 皆可以合也。然其要在于候天地之气,以知四时寒暑,而仰察天日月星之行运,以 相参合而已。然四时寒暑无形而运于下,天日月星有象而见于上,二者常动而不息。 一有一无,出入升降,或迟或疾,不相为谋。其久而不能无差忒者,势使之然也。 故为历者,其始未尝不精密,而其后多疏而不合,亦理之然也。不合,则屡变其法 以求之。自尧、舜、三代以来,历未尝同也。

  唐终始二百九十余年,而历八改。初曰《戊寅元历》,曰《麟德甲子元历》, 曰《开元大衍历》,曰《宝应五纪历》,曰《建中正元历》,曰《元和观象历》, 曰《长庆宣明历》,曰《景福崇玄历》而止矣。

  高祖受禅,将治新历,东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学,太史令庾俭、丞傅弈荐之。 诏仁均与俭等参议,合受命岁名为《戊寅元历》。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验者有七, 曰:“唐以戊寅岁甲子日登极,历元戊寅,日起甲子,如汉《太初》,一也。冬至 五十余年辄差一度,日短星昴,合于《尧典》,二也。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入 蚀限,合于《诗》,三也。鲁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春秋命历序》,四也。月有 三大、三小,则日蚀常在朔,月蚀常在望,五也。命辰起子半,命度起虚六,符阴 阳之始,六也。立迟疾定朔,则月行晦不东见,朔不西朓,七也。”高祖诏司历起 二年用之,擢仁均员外散骑侍郎。

  三年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当蚀,比不效。六年,诏吏部郎中祖孝孙考其得 失。孝孙使算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历》法诘之曰:“‘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七宿毕见,举中宿言耳。举中宿,则余星可知。仁均专守昴中,执文害意,不亦谬 乎?又《月令》仲冬‘昏东壁中’,明昴中非为常准。若尧时星昴昏中,差至东壁, 然则尧前七千余岁,冬至昏翼中,日应在东井。井极北,去人最近,故暑;斗极南, 去人最远,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又平朔、定朔,旧有二家。三大、三小, 为定朔望;一大、一小,为平朔望。日月行有迟速,相及谓之合会。晦、朔无定, 由时消息。若定大小皆在朔者,合会虽定,而蔀、元、纪首三端并失。若上合履端 之始,下得归馀于终,合会有时,则《甲辰元历》为通术矣。”仁均对曰:“宋祖 冲之立岁差,隋张胄玄等因而修之。虽差数不同,各明其意。孝通未晓,乃热南斗 为冬至常星。夫日躔宿度,如垂阝传之过,宿度既差,黄道随而变矣。《书》云: ‘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孔氏云:‘集,合也。不合则日蚀可知。’又云: ‘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既有先后之差,是知定朔矣。《诗》云: ‘十月之交,朔月辛卯。’又《春秋传》曰:‘不书朔,官失之也。’自后历差, 莫能详正。故秦、汉以来,多非朔蚀。宋御史中丞何承天微欲见意,不能详究,乃 为散骑侍郎皮延宗等所抑。孝通之语,乃延宗旧说。治历之本,必推上元,日月如 合璧,五星如连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自此七曜散行,不复余分普尽,总会如初。 唯朔分、气分,有可尽之理,因其可尽,即有三端。此乃纪其日数之元尔。或以为 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非也。冬至自有常数,朔名由于月起,月行迟疾匪常,三端 安得即合。故必须日月相合与至同日者,乃为合朔冬至耳。”孝孙以为然,但略去 尤疏阔者。

  九年,复诏大理卿崔善为与孝通等较定,善为所改凡数十条。初,仁均以武德 元年为历始,而气、朔、迟疾、交会及五星皆有加减。至是复用上元积算。其周天 度,即古赤道也。

  贞观初,直太史李淳风又上疏论十有八事,复诏善为课二家得失,其七条改从 淳风。十四年,太宗将亲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而淳风新术,以甲 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历分日,起于子半。十一月当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 傅仁均以减余稍多,子初为朔,遂差三刻。”司历南宫子明、太史令薛颐等言: “子初及半,日月未离。淳风之法,较春秋已来晷度薄蚀,事皆符合。”国子祭酒 孔颖达等及尚书八座参议,请从淳风。又以平朔推之,则二历皆以朔日冬至,于事 弥合。且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传》或失之前,谓晦日也。虽癸亥日月相及,明 日甲子,为朔可也。从之。十八年,淳风又上言:“仁均历有三大、三小,云日月 之蚀,必在朔望。十九年九月后,四朔频大。”诏集诸解历者详之,不能定。庚子, 诏用仁均平朔,讫麟德元年。

  仁均历法祖述胄玄,稍以刘孝孙旧议参之,其大最疏于淳风。然更相出入,其 有所中,淳风亦不能逾之。今所记者,善为所较也。

  《戊寅历》上元戊寅岁至武德九年丙戌,积十六万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

  章岁六百七十六。亦名行分法。章闰二百四十九。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万四千七十五。日法万三千六。时法六千五百三度法、气法九千四 百六十四气时法千一百八十三。

  岁分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六百七十五。岁余二千三百一十五。周分三百四十五万 六千八百四十五半。斗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没分七万六千八百一十五。没法千一 百三。

  历日二十七,历余万六千六十四。历周七十九万八千二百。历法二万八千九百 六十八。余数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章月乘年,如章岁得一,为积月。以月法乘积月,如日法得一,为朔积日;余 为小余。

  日满六十,去之;余为大余。命甲子算外,得天正平朔。加大余二十九、小余 六千九百一,得次朔。加平朔大余七、小余四千九百七十六、小分四之三,为上弦。 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余数乘年,如气法得一,为气积日。命日如前,得冬 至。加大余十五、小余二千六十八、小分八之一,得次气日。加四季之节大余十二、 小余千六百五十四、小分四,得土王。凡节气小余,三之,以气时法而一,命子半 算外,各其加时。置冬至小余,八之,减没分,余满没法为日。加冬至去朔日算, 依月大小去之,日不满月算,得没日。余分尽为减。加日六十九、余七百八,得次 没。

  以平朔、弦、望入气日算乘损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损益盈缩数,为定盈缩分。 凡不尽半法已上亦从一。以历法乘朔积日,满历周去之;余如历法得一,为日。命 日算外,得天正平朔夜半入历日及余。次日加一,累而裁之。若以万四千四百八十 四乘平朔小余,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尽,为小分,以加夜半入历日。加之满历日 及余,去之,得平朔加时所入,加历日七、余万一千八十四、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 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下弦及后朔。

  历行分与次日相减,为行差,后多为进,后少为退。减去行分六百七十六,为 差法。各置平朔、弦、望加时入历日余,乘所入日损益率,以损益其下积分,差法 除,为定盈缩积分。置平朔、弦、望小余,各以入气积分盈加、缩减之,以入历积 分盈减、缩加之,满若不足、进退日法,皆为定大小余,命日甲子算外。以岁分乘 年为积分,满周分去之;余如度法得一,为度。命以虚六,经斗去分,得冬至日度 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减之,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以小分法十四约度 分为行分。凡小分满法成行分,行分满法成度。若注历,又以二十六约行分。月星 准此。斗分百七十七,小分七半。累加一度,得次日。以行分法乘朔、望定小余, 以九百二十九除为度分,又以十四约为行分。以加夜半度,为朔、望加时日度。定 朔加时,日月同度。望则因加日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十六、小分十太。以夜半 入历日余乘行差,满历法得一,以进加、退减历行分,为行定分。以朔定小余乘之, 满日法得一,为行分。以减加时月度,为朔、望夜半月度。求次日,加月行定分, 累之。

  ○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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