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织经

问罪卷第十

更新时间:2021-03-02 16:46:04

  法之善恶,莫以文也,乃其行焉;刑之本哉,非罚罪也,乃明罪焉。

  人皆可罪,罪人须定其人。罪不自招,密而举之则显。上不容罪,无谕则待,有谕则逮。人辩乃常,审之勿悯,刑之非轻,无不招也。或以拒死,畏罪释耳。人无不党,罪一人可举其众;供必无缺,善修之毋违其真。事至此也,罪可成矣。

  人异而心异,择其弱者以攻之,其神必溃。

  身同而惧同,以其至畏而刑之,其人固屈。怜不可存,怜人者无证其忠。友宜重惩,援友者惟其害。

  罪人或免人罪,难为亦为也。


解析

《罗织经》是一部历史上颇具争议的著作,相传为武周时期酷吏来俊臣所撰,内容主要涉及权谋、制敌、控制人心等方面的策略,尤其在如何构陷、审讯、治罪方面有着详尽而冷酷的论述。问罪卷第十,则是该书关于如何判定和施加刑法的深刻探讨,反映了古代专制权力下极端的统治术与人性阴暗面。

文中开篇即言“法之善恶,莫以文也,乃其行焉”,指出法律的善恶不在于条文本身,而是取决于其执行的方式与目的。紧接着,“刑之本哉,非罚罪也,乃明罪焉”,说明刑罚的根本不单是为了惩罚罪行,更重要的是要公开揭露罪行,强调了罪行明确对于社会秩序维护的意义。

接下来的部分,描述了一套冷酷且高效的构罪手法:通过密告、选择性执法、利用人的恐惧与弱点,以及瓦解人际关系等手段,迫使被指控者认罪。这里反映出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即先设定人皆可罪,再通过各种策略使其罪名成立,而非基于确凿证据进行公正审判。文中提到“人辩乃常,审之勿悯”,显示出对人性辩解本能的漠视,以及在审讯中不因同情而手软的态度。

此外,“人异而心异,择其弱者以攻之”揭示了利用人性差异和心理脆弱点进行攻击的策略;“身同而惧同,以其至畏而刑之”则是指利用人们共同的恐惧作为刑罚的手段,以达到彻底制服的目的。这些论述,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性操控的技巧,但也暴露了古代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非正义与残酷。

最后,“罪人或免人罪,难为亦为也”,意指即使面对可能减轻他人罪责的情况,也要坚决执行惩罚,显示了一种不容情面、严格执行律法的态度,但同时也隐含了在绝对权力下,个人意志和社会伦理的扭曲。

总体而言,《罗织经·问罪卷第十》展现了一套高度策略化、侧重于权力操纵和精神压迫的治罪哲学,反映了特定历史背景下极端政治斗争中的阴暗面,对于理解古代政治文化、法制观念及人性复杂性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其内容显然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强调的是权力的绝对与个体权利的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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