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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卷五

更新时间:2021-01-23 16:22:01

  十月戊午,日有蝕之。

  五年夏,立皇子舜為常山王。六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秋八月己酉,未央宮東闕災。

  更名諸侯丞相為相。

  九月,詔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複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貨賂為市,朋黨比周,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令亡罪者失職,朕甚憐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為暴,甚亡謂也。諸獄疑,若雖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六年冬十月,行幸雍,郊五畤。

  十二月,改諸官名。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

  春三月,雨雪。

  夏四月,梁王薨。分梁為五國,立孝王子五人皆為王。

  五月,詔曰:「夫吏者,民之師也。車駕、衣服宜稱。吏六百石以上,皆長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閭裏,與民亡異。令長吏二千石車硃兩轓;千石至六百石硃左轓。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閭巷亡吏體者,二千石上其官屬,三輔舉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禦史請之。」先是,吏多軍功,車、服尚輕,故為設禁,又惟酷吏奉憲失中,乃詔有司減笞法,定棰令。語在《刑法志》。

  六月,匈奴入雁門,至武泉,入上郡,取苑馬。吏卒戰死者二千人。

  秋七月,辛亥晦,日有蝕之。

  後元年春正月,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欲令治獄者務先寬。」

  三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中二千石、諸侯相爵右庶長。

  夏,大酺五日,民得酤酒。

  五月,地震。

  秋七月乙巳晦,日有蝕之。

  條侯周亞夫下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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