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

元纪·元纪十二

更新时间:2021-02-19 06:51:25

  丁未,绰和尔入朝,帝谕之曰:“卿镇北边,累建大功,虽以黄金周饰卿身,犹不足以尽朕意。”赐以衣冠、金珠等甚厚,拜枢密院副使,仍给其所隶诸军钞。

  辛亥,奉使宣抚耶律希逸、刘赓言:“平阳僧彻哩威,犯法非一,有司惮其豪强,不敢诘问;闻臣等至,潜逃京师。”中书省言:“宜捕送其所,令省、台、宣政院遣官杂治。”从之。

  甲寅,浚上都滦河。

  乙卯,诏:“中外官吏无职田者,验俸给米有差;其上都、甘肃、和林非产米地,给其价。”

  禁诸王、驸马毋辄杖州、县官吏,违者罪王府官。

  般阳路陨霜。

  闰月,戊午朔,日有食之。

  壬戌,诏禁犯曲阜林、庙者。

  己巳,中书右丞相、加太傅、录军国重事鄂勒哲薨,谥忠献。元贞以来,朝廷恪守成宪,诏书屡下,散财发粟,不惜巨万以颁赐百姓,皆鄂勒哲赞襄之功。帝倚任甚重,而能处之以安静,不急于功利,人益称其贤。

  复以特穆格为中书平章政事。

  初,特穆格乞解机务,诏仍以平章议中书省事。时诸王朝见,未有知典故者,帝曰:“惟特穆格谙之。”凡赐予诸王礼节,悉命掌行。至是遂复以前官授之。

  庚辰,云南行省平章伊苏岱尔入朝,以所获军中金五百为献,帝曰:“是金卿效死所获者。”赐钞千锭。

  辛巳,诏:“僧人与民均当差役。”

  癸未,各道奉使宣抚言:“去岁被灾人户未经赈济者,宜免其差役。”从之。

  命江浙行省右丞董士选,发所籍硃清、张宣货财至京师,其海外未还商舶,至则依例籍没。

  甘肃行省平章哈萨等侵盗官钱、盐引,命省台官征之。

  丙戌,罢营田提举司。

  以奈曼岱为镇北行省右丞。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篇:元纪·元纪十一

下一篇:元纪·元纪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