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午,巴延、阿珠、阿尔哈雅等所据江南田及权豪匿隐者,令输租。
增江西、湖南省参政一员,以硃清、张宣为之。
以虎贲三百人戍应昌。
广西贼陈飞等寇昭、梧、藤、容等州,湖广左丞巴特玛琳沁击平之。
是月,赈平阳等路饥。
八月,丁酉朔,禁舶商毋以金银过海,诸使海外国者不得为商。
壬寅,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盐。
乙巳,立捕盗赏格:“诸人能告捕者,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半之,应捕者又半之,皆征诸犯人;无可征者,官给之。”
山东西道廉访使陈天祥上疏曰:“盗贼之起,各有所因,除岁凶诿之天时,宜且勿论,它如军旅不息,工役洊兴,原敛烦刑,皆足致盗,中间保护滋长之者,赦令是也。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彼强梁之徒,执兵杀人,有司尽力以擒之,朝廷加恩以释之,旦脱系累,暮即行劫,既不感恩,又不畏法。夫凶残悖逆,性已预定,诚非善化所能移,惟严刑以制之可也。”天祥既上疏,乃严督有司追捕,自其所部,南至汉江两千馀里,多就擒者。
九月,辛未,圣诞节,帝驻跸安同泊,受诸王、百官贺。
甲戌,征浙东、福建、湖广夏税,罢民间盐、铁炉灶及淮西诸巡禁打捕人员。
戊寅,元江贼舍资掠边境,梁王命集赛坦讨平之。
甲申,云南省臣额森布哈征奇兰。拔瓦农、开阳两寨,其党达喇率诸蛮来降,奇兰悉平,以其地为云远路军民总管府。
辛卯,诸王楚布言“汪总帅等部众贫乏”,帝以其久戍,命留五千驻冬,馀悉遣还,至明年四月赴军。
李呼喇齐入觐,授陕西行中书省右丞、议本省公事。寻卒,后谥襄敏。
冬,十月,丁酉,有事于太庙。
壬子,帝至自上都。
诏:“职官坐赃论断,再犯者加本罪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