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夷待访录

财计

更新时间:2021-04-12 05:07:10

  财计一

  后之圣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废金银乎?

  古之征贵征贱,以粟帛为俯仰。故公上赋税,有粟米之征、布缕之征是也,民间市易,《诗》言“握粟出卜”,《孟子》言“通工易事,男粟女布”是也。其时之金银,与珠玉无异,为馈问器饰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钱,故钱与粟帛相为轻重。

  汉章帝时,谷帛价贵,张林言:“此钱多故也,宜令天下悉以布帛为租,市贾皆用之,封钱勿出,物皆贱矣。”

  魏明帝时,废钱用谷。桓玄辅晋,亦欲废钱。孔琳之曰:“先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此钱之所以嗣功龟贝也。谷帛本充衣食,分以为货,劳毁于商贩之手,耗弃于割截之用,此之为弊者,着自于曩。”然则昔之有天下者,虽钱与谷帛杂用,犹不欲使其重在钱也。

  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杂以谷帛,交、广之域全以金银为货。陈用钱兼以锡铁栗帛,岭南多以盐米布,交易不用钱。北齐冀州之北,钱皆不行,交贸者皆绢布。后周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钱,而官不禁。

  唐时民间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大历以前,岭南用钱之外,杂以金银、丹砂、象齿。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宪宗诏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唯银无益于人,五岭以北,采银一两者流他州,官吏论罪。元和六年,贸易钱十缗以上参布帛。太和三年,饰佛像许以金银,唯不得用铜。四年,交易百缗以上者,粟帛居半。按唐以前,自交、广外,上而赋税,下而市易,一切无事于金银,其可考彰彰若是。

  宋元丰十二年,蔡京当国,凡以金银丝帛等贸易勿受,夹锡钱者以法惩治。盖其时有以金银为用者矣。然重和之令,命官之家,留见钱二万贯,民庶半之,余限二年听易金银之类,则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钱为重也。绍兴以来,岁额金一百二十八两,银无额,七分入内库,三分归有司,则是赋税之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银为正供,为有司之经费也。

  及元起北方,钱法不行,于是以金银为母,钞为子,子母相权而行,而金银遂为流通之货矣。明初亦尝禁金银交易,而许以金银易钞于官,则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谁信之!

  故至今日而赋税市易,银乃单行,以为天下之大害。盖银与钞为表裹,银之力绌,钞以舒之,故元之税粮,折钞而不折银。今钞既不行,钱仅为小市之用,不入贡赋,使百务并于一途,则银力竭。元又立提举司,置淘金户,开设金银场,各路听民煽炼,则金银之出于民间者尚多。今矿所封闭,间一开采,又使宫奴主之,以入大内,与民间无与,则银力竭。

  二百余年,天下金银,纲运至于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时,犹有商贾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来,在燕京者既尽泄之边外,而富商、大贾、达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资力尽敛天下之金银而去。此其理尚有往而复返者乎?

  夫银力已竭,而赋税如故也,市易如故也。皇皇求银,将于何所!故田土之价,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壤瘠与?曰:否。不能为赋税也。百货之价,亦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物阜与?曰:否。市易无资也。

  当今之世,宛转汤火之民,即时和年丰无益也,即劝农沛泽无益也,吾以为非废金银不可。废金银,其利有七:粟帛之属,小民力能自致,则家易足,一也。铸钱以通有无,铸者不息,货无匮竭,二也。不藏金银,无甚贫甚富之家,三也。轻赍不便,民难去其乡,四也。官吏赃私难覆,五也。盗贼胠箧,负重易迹,六也。钱钞通路,七也。然须重为之禁,盗矿者死刑,金银市易者以盗铸钱论而后可。

  财计二

  钱币所以为利也,唯无一时之利,而后有久远之利。以三四钱之费得十钱之息,以尺寸之楮当金银之用,此一时之利也。使封域之内,常有千万财用流转无穷,此久远之利也。后之治天下者,常顾此而失彼,所以阻坏其始议也。

  有明欲行钱法而不能行者:一曰惜铜爱工,钱既恶薄,私铸繁兴。二曰折二折三,当五当十,制度不常。三曰铜禁不严,分造器皿。四曰年号异文。此四害者,昔之所同。五曰行用金银,货不归一。六曰赏赉、赋税,上行于下,下不行于上。

  昔之害钱者四,今之害钱者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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