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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九·职官部五

更新时间:2021-04-10 14:11:20

  又曰:张释之为廷尉,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於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奏,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得错其手足,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又曰:于定国为廷尉,朝廷称之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

  又曰:朱博迁廷尉,恐为官属所诬,召见正监典法掾吏,谓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通法律,然廷尉治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亦独目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掾吏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特以问廷尉,得为诸君意覆之,正监即共条白博,博皆召掾吏,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

  又曰:文帝初立,河间守吴公,治天下第一,故与李斯同邑,乃徵吴公为廷尉。

  华峤《后汉书》曰:河间吴雄,以明法律,桓帝时自廷尉致位司徒,雄子訢,孙恭,三世为廷尉,以法为名家。

  又曰:郭躬为廷尉正,迁廷尉,家世掌法,凡郭氏为廷尉者七人。

  《新序》曰: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公正而好义,[原缺,据冯校本补。]王使为理,於是廷尉,有杀人者,石奢追之,则其父也,及於廷尉曰:以父成政,不孝也,不行君法,不忠也,弛罪法而伏其辜,仆之所守也,君曰: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匡不敢失法,下之行也,遂不离斧质,刎颈而死。

  《东观汉记》曰:永平六年,以廷尉皆曹吏强为廷尉,以明用达法理,超迁非次。

  又曰:陈宠为廷尉,有疑狱,辄手笔作议,所活者甚多。

  《魏志》曰:高文惠,明帝时为廷尉,时法甚峻,而宜阳典农刘龟,窃於禁内射兔,收龟付狱,文惠表请告者,曰:廷尉天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

  《会稽典录》曰:盛吉拜廷尉,吉性多仁恩,务在哀矜,每至冬月,罪囚当断,其妻执烛,吉[原讹百,据冯校本改。]手丹笔,夫妻相向垂泣。

  挚虞新礼议曰:故事,祀皋陶於廷尉寺,新礼移祀於律寺,以同祭先圣於太学也。又故事,祀以社日,新礼改以孟秋之月,以应秋政,臣虞谨案,皋陶作士,惟明克允,国重其功,人思其当,是以狱官祀其神,系者致其祭,律非正署,废兴无常,宜如旧礼。

  《晋中兴书》曰:王彪之迁廷尉,时扬州刺史殷浩,劾永嘉太守谢毅,付廷尉,彪之执法不受,发诏,彪之又上疏执据,时人云,张释之以来,复见斯事。

  【箴】汉杨雄廷尉箴曰:天降五刑,惟夏之绩,乱兹平民,不困不僻,昔在蚩尤,爰作淫刑,延于苗民,夏氏不宁,穆王耄荒,[原讹老巟,据冯校本改。]甫侯伊谋,周轻其制,秦繁其辜,故有国者,无云可谓,是刖是劓,无云何害,是剥是剖,殷以刑颠,秦以酷败,狱臣司理,敢告执谒。

  ◇鸿胪

  韦昭辩《释名》曰:腹前肥者曰胪,此主王侯及蕃国,言以京师为心体,王侯外国为腹胪,以养之也,辩云,鸿胪本故典客,掌礼,鸿,大也,胪,陈序也,欲大以礼陈序宾客。

  《汉书》曰:典客,秦官,掌诸侯归义蛮夷,景帝六年,更名大行,今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鸿胪。

  汉杂事曰:萧由为陈留太守,入为鸿胪卿,不任宾赞,乃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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