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通鉴论

卷十四·孝武帝

更新时间:2021-04-09 22:09:52

  一

  简文以懿亲任辅相而与贼同逆,尸天子之位,名器在其手而唯其所与,虽有王彪之、谢安、王坦之忠贤,而无可如何也。天不祚逆,使之速殒,而诸贤之志伸矣。坦之裂居摄之诏,惟简文笃疾不能与之争也。太子之立,廷臣欲待温处分,太子既立,太后犹有居摄之命,彪之抗议不从,温入朝,谢安谈笑而视之若无,惟简文之已死也。孝武方十岁,抑非英武之姿,诸贤之志可伸,而于简文也则不能。但责简文以闇弱,岂其出于十岁婴儿之下乎?故谓简文与人同逆而私相授受,非苛论也。

  简文篡而彪之不能止者,温与之协谋,内外之权交失也。简文死,温虽有淫威,而内无为之主者,于是彪之乃得忼慨以正之,谢安乃得从容以潜消之,不足为深忧矣。简文居中以掣曳,诸贤之困,不在卼豗,而在葛藟。晋祚未终,天夺匪人之速,亦快矣!若桓温者,无简文,则虽十岁婴儿而不能夺,固在诸贤局量之中,而弗能跃冶;虽决裂而成乎篡,亦必有以处之矣。

  二

  呜呼!人苟移情于富贵而沈溺以流焉,何所不至哉!天子之尊,四海之富,亦富贵也;簿尉之秩,百金之获,亦富贵也;垂至于死而苟一日得焉,犹埋心引吭以几幸之。不知其何所为也,不知其何所利也,垂至于死而不已;人而不仁,将如之何哉!易曰:“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大耋矣,何嗟乎?名之未得、利之未遂焉,俄而嗟矣;俄而并忘其嗟,而埋未冷之心,引将绝之吭,以思弋获矣。有涯之日月,废鼓缶之欢,营营汲汲,笑骂集于厥躬而不恤。簿尉一天子,百金一四海也,人尽如驰,涂穷焉而后止。鸣呼!亦何所不至哉!

  王敦、桓温皆于老病奄奄、旦暮且死之日而谋篡不已,以为将贻其子孙,则王含、王应奴隶之才,敦已知之;桓熙弱劣,玄方五岁,温亦知之矣。王导知敦之将死,起而讨敦;王、谢诸贤知温之将死,而坐待其毙;敦与温亦何尝不自知也。其心曰:吾一日而居天子之位,虽死犹生。呜呼!天下之不以敦、温之心为心者,吾见亦罕矣哉!

  孟子曰:“万钟于我何加焉,宫室之美,妻妾之奉,穷乏之得我,失其本心。”虽然,犹人生之有事也。至于奄奄垂死而三者皆不任受,然且鼓余息以蹶起而图之,是何心哉?一念移于不仁,内忘其心,外忘其名,沈湎淫溺自不能已,而不复问欲此之何为也。谋天下者曰:簿尉之秩,百金之获,何足以死求之也;谋簿尉百金者曰:天子之尊,四海之奉,何易求焉,吾所求者,旦暮未死而可得也;而不知其情同矣,易地则皆然也。幼而忘身以贪果饵,长而忘身以贪温饱,相习相流,愈引愈伸而不可中止;自非立志于早,以名义养其心而生恻悱,未有老死而能忘者也。苟不志于仁,勿怪乱臣贼子之怙恶以没身也。

  三

  汉儒反经合道,程子非之,谓权者审经之所在,而经必不可反也。于道固然,而以应无道之世,则又有不尽然者。母后之不宜临朝,岂非万世不易之大经乎?谢安以天子幼冲,请崇德皇后临朝摄政,灼然其为反经矣。王彪之欲已之,而安不从。彪之之所执者经也,安之所行者权也,是又反经之得为权也。

  桓温虽死,扬、豫、江三州之军事,桓冲督之。冲不终逆而克保臣节,世遂以忠顺归之。夫冲特不为王含耳。含之逆,于未败之前已有显迹。温死,人心乍变,郗超之流折伏沮丧,恶知冲非姑顺异以縻系人心而徐图之邪?且冲果有怀忠效顺之情,当温存日,冲固与相得而为所付托者,何不可以规温而使守臣节?则冲之无以大异于温审矣。若温既亡而或说以诛逐时望,冲不听者,不能也,非不为也。王、谢诸贤,非刘隗、刁协之伦匹,温且不敢决于诛逐,冲亦量力而止耳。外人遽信其无他,谢安固察见之,而不早有以制之哉?奉太后为名,以引大权归己,而冲受裁焉,安盖沈思熟虑,执之坚固,而彪之不能夺也。

  或曰:安为大臣,任国之安危,则任之耳,何假于太后?曰:晋之任世臣而轻新进也,成乎习矣。王导之能秉政也,始建江东者也;庾亮,后族也;何充则王导所引重而授以政者也。至穆帝之世,权归桓氏,非一日矣。谢安社稷之功未著,而不受托孤之顾命,其兄万又以虚名取败;安之始进,抑受桓温之辟,虽为望族,无异于孤寒;时望虽隆,而蔡谟、殷浩皆以虚声贻笑,固群情之所不信;而乍秉大权,桓冲之党且加以专国自用之名而无以相折,则奉母后以示有所承,亦一时不获已之大计也。

  或曰:安胡不引宗室之贤者与己共事,而授大政于妇人邪?曰:前而简文之辅政,其削国权以柔靡,已如此矣。后而道子之为相,其僭帝制以浊乱,又如彼矣。司马氏无可托之人,所任者适足以相挠,固不如妇人之易制也。此之谓反经而合道,又何伤哉?

  虽然,王彪之之议,不可废也。安虽不从,而每欢曰:“朝廷大事,王公无不立决。”服其正也。审经以为权,权之常;反经以行权,权之变;当无道之天下,积习深而事势违,不获已而用之,一用而不可再者也。故君子慎言权也。

  四

  太元元年,谢安录尚书事,除度田收租之制。度田收租者,晋之稗政,鲁宣公税亩之遗弊也,安罢之,可谓体天经以定民制矣。

  王者能臣天下之人,不能擅天下之士。人者,以时生者也。生当王者之世,而生之厚、用之利、德之正,待王者之治而生乃遂;则率其力以事王者,而王者受之以不疑。若夫土,则天地之固有矣。王者代兴代废,而山川原显不改其旧;其生百谷卉木金石以养人,王者亦待养焉,无所待于王者也,而王者固不得而擅之。故井田之法,私家八而公一,君与卿大夫士共食之,而君不敢私。唯役民以助耕,而民所治之地,君弗得而侵焉。民之力,上所得而用,民之田,非上所得而有也。

  助、彻者,殷、周之法也,夏则贡矣。贡者,非贡其地之产,贡其人力之所获也。一夫而所贡五亩之粟,为之制耳。曰五十而贡者,五十为一夫而贡其五也。若夫一夫之耕,或溢于五十亩之外,或俭于五十亩之中,为之一易、再易、莱田之名以宽其征。田则自有五谷以来民所服之先畴,王者恶得有之,而抑恶得税之。地之不可擅为一人有,犹天也。天无可分,地无可割,王者虽为天之子,天地岂得而私之,而敢贪天地固然之博厚以割裂为己土乎?知此,则度而征之者,人之妄也;不可度而征之者,天之体也;此之谓体天经矣。

  以治民之制言之,民之生也,莫重于粟;故劝相其民以务本而遂其生者,莫重于农。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游惰者、王者之所必禁也。然而抑之而且张,禁之而且偷,王者亦无如民何。而惟度民以收租,而不度其田。一户之租若干,一口之租若干,有余力而耕地广、有余勤而获粟多者,无所取盈;窳废而弃地者,无所蠲减;民乃益珍其土而竞于农。其在彊豪兼并之世尤便也,田已去而租不除,谁敢以其先畴为有力者之兼并乎?人各保其口分之业,人各劝于稼穑之事,彊豪者又恶从而夺之?则度人而不度田,劝农以均贫富之善术,利在久长而民皆自得,此之谓定民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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