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
陈豨之反,常山郡亡其二十城,周昌请诛其守尉,高帝曰:“是力不足,亡罪。”守尉视属城之亡而不效其死力,昌之请诛,正也。虽然,有辨。寇自内发,激之以反,反而不觉,觉而匿不以闻,不为之备,不亟求援,则其诛勿赦也无疑。寇自外发,非其所激,非所及觉,觉而兵已压境,备而不给,待援不至,其宥也无疑。故立法者,无一成之法,而斟酌以尽理,斯不损于国而无憾于人。陈豨之反,非常山之所能制而能早觉者也。故周昌之按法,不如高帝之原情。虽然,止于勿诛而已矣,其人不可复用也。所谓“近死之心不可复阳也”。
一七
叔孙通之谏易太子也,曰:“臣愿伏诛以颈血汙地。”烈矣哉!夫抑有以使之然者:高帝之明,可以理喻也;吕后之权足恃也;留侯、四皓之属为之羽翼,而诡随者惮高帝而不敢竞也。通知必不死,即死而犹有功,何惮而不争?呜呼!以面谀事十余主之通,而犯颜骨骾也可使如此。上有明君,下有贤士大夫,佞者可忠,柔者可彊,天下岂患无人材哉!匪上知与下愚,未有不待奖而成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