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官六种

漢官儀二卷

更新时间:2021-04-09 20:06:39

  〔一七五〕類聚職官部誤作「洛陽伊」,而地部仍引作「河、雒、伊」。

  〔一七六〕點校本續漢志補注「貶」作「罰」,「介」作「釐」。

  〔一七七〕後漢書光武帝紀注「南方」作「於南」。

  〔一七八〕「職官部」係「州郡部」之誤。

  〔一七九〕漢書武帝紀、百官公卿表均作「元封五年」,疑書鈔引誤。

  〔一八0〕孔本書鈔卷七二「請罷」下有「刺史」二字。又漢書朱博傳載翟方進奏言,「請罷」下亦有「刺史」二字。

  〔一八一〕「山陵」原作「山林」,據水經注河水注、類聚卷六引改。

  〔一八二〕類聚卷六亦引此句,孫輯脫注。

  〔一八三〕按後漢書劉表傳作「荊州八郡」,則當包括章陵在內。洪亮吉曰:「案諸地志皆不言章陵郡何時所置,惟禰衡傳黃祖長子射為章陵太守。魏志趙儼傳太祖征荊州,以儼領章陵太守。劉表傳注引傅子言蒯越拜章陵太守,事又在射、儼前。疑郡亦建安時所立也。」黃山曰:「案續志劉注引獻帝起居注曰:「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并郡,復禹貢之九州。荊州得交州之蒼梧、南海、九真、交阯、日南,與其舊所部南陽、章陵、南郡、江夏、武陵、長沙、零陵、桂陽凡十三郡。」據此則官儀「江陵」確為「江夏」之誤,而章陵亦舊郡也。疑光武改舂陵為章陵縣,後車駕屢幸,親祠園陵,嘗升為郡,旋又并省。桓、靈時,因而復置。傕、氾亂長安,圖籍盡亡,遂無可徵也。觀表於初平元年至荊州,蒯越即云荊州八郡,已數章陵矣,安得元郡為建安時立乎!」黃說是,可補洪說不足,又可證應劭所言八郡與漢末荊州建置不殊。嚴可均立此案語,疑所不當疑,孫氏因而不改,失考矣。

  〔一八四〕後漢書桓帝紀注「補」作「捕」,不誤。孫案非。

  〔一八五〕黃山校補曰:「「十年」官本作「七年」。據光武紀及續志,皆「六年」之訛。」點校本據以改。今亦從之。又諸本原引均有「往往」二字,亦補之。

  〔一八六〕點校本據劉攽東漢書刊誤改耿恭傳注「郡」為「都尉」,是。

  〔一八七〕諸本續漢百官志補注「折衝」上均有「可」字,故據補。

  〔一八八〕「肄」原作「詣」,諸本後漢書光武紀注皆作「肄」,故據以正。

  〔一八九〕「丞一人」原作「丞二人」,諸本續漢百官志補注皆作「丞一人」,故改。

  〔一九0〕「皆不治民」原作「皆不治兵」,據諸本續百官志補注引而改。

  〔一九一〕諸本續百官志補注「尉」下均有「游徼、亭長」四字,與下文「皆」字相應,據補。

  〔一九二〕點校本續漢百官志補注「江南」作「汝南」。按郡國志陽安縣正屬汝南郡。孫輯從汲本、殿本,非。今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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