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季南略

卷三·南都甲乙纪(续)

更新时间:2021-04-09 17:06:26

  一、公侯伯共五十余人,北都沦陷,亡者甚多;今现在不过十余人。所有应得常禄,往日本、折三七关支或本、折中半兼支者,俱于折色中各给本色一半,每石折银七钱,以示厚意。

  一、累朝及现在公王所出子孙,各荫一子入监读书;如无当荫者,准于原荫武职上量加一级,兵部即与题复。

  一、七十以上年高有德者,府县申报抚按。已冠带者,仍作旌异;未冠带者,给与冠带。其细民,于元年量给膳米,以称朕养老至意。但不得因而徇滥,因而诈扰。  一、忠义殉难者,该抚按确察题明,准与赠恤、荫谥;还与建祠有年远未沾恩者,照例一体行;不得需索留难。  一、举人以字句蒙摈及停科者,俱准于宏光元年给凭赴部会试;其行止有碍、无关伦理者,该抚按奏明,一体会试。

  一、各府州县廪生例得恩贡,务收真才,以需后用;不拘年例。

  一、赴京举贡、生监等道途寇阻、资斧维艰者,合行考录,以疏淹滞。五年则减一年,举贡、监生仍照旧例行。

  一、换授、保举、副榜特用等项,以后尽行停止。系副榜、廪生、监生出身或经荐过者,照旧量用;不得过抑,以塞贤路。

  一、山林草泽下僚贱吏,有真正奇才异能、堪以匡时御乱者,除前谕已颁抚按行各属从公察报外,今仍着在京科道、阁部等衙门一体从公保举,确定人数,以凭拔用。如徇情贿嘱,事后发觉及试验罔效者,举主连坐。

  一、北直、山东、河南、山西、陕西、辽东等处文武官生,义不从贼在南者,除文官现任废籍听吏部察明推升赴用外,其生员流寓无归、进取无路者,俱赴礼部报名;仍取乡官印结及各生互相保结,照各省直地方廪、增、附名色分寄应天府学,学臣一体考试作养,以示优恤士子之意。其武弁指挥、千百户等,如有真正袭替号纸脚色,许赴本部察验明确,准附在京各卫寄俸,勿令失所。

  一、陷贼各官,本当戮窜;恐绝其自新,暂开一面:有能返邪归正者,宽其前罪;有能杀贼自效者,准以军功论。

  一、钱粮屡赦宥,民未沾恩;在民者惟利顽户,在官者惟饱奸胥:朕甚悯焉!今于宏光元年,不论本色、折色,量蠲一分;其本色,仍改折二分。除北直、山西、陕西全免五年,山东、河南全免三年外,其江北、湖广蠲十分之五;其江西曾蹂躏地方,抚按察明,照四川蠲十分之三;其辽饷名色尽行蠲免。南粮作何归并?该地方官从长计议,务苏民用。俟大仇既复,朝廷尚有浩荡之恩。

  一、漕粮原系永折地方,非比暂折、灾折内有虚粮、沙瘠、滩江等情。当时议折之故,已经酌处三、四;今后当还改折。其有罚兑副米等弊,尽行厘革。

  一、新诏宽民间交易,如买置田产、房屋等项,皆民脂膏。先年税契不过每两二分、三分,今加至五分,吏胥索买契尾,又索加耗;且业主屡更,重复报税,不一而足。自后准以五年推收、十年大造为则,每两止取旧额三分。如未至期者,不许奸胥妄报,指诈害民。

  一、开垦屯粮,屡旨激劝,未见成效;皆因新垦未熟,而催科迫之。自后不论军民人等,有能垦废为业、不费在官一文一粒者,即三年成熟后,据亩升科;止照本县额定升合,征取一半、永减一半,以示鼓舞招抚,永着为令。

  一、内外监追、还官入官给主赃物问已成案已经完纳者,依例减等发落;其真正犯监追已故家属代禁、财产尽绝者,开其所犯情罪,奏请定夺,系给主赃径行豁免。

  一、内外衙门现监囚犯,有情可矜疑及人命在辜限外者,覆审是实,比照热审例俱免死,发边卫充军;军改徒、徒改杖、杖释放。

  一、小民罪犯各有正律,除真正强盗、人命法不应赎外,其余徒、杖、笞者折赎,原不定例。近因军兴费繁,院道府动云有司设处,凡一切讼狱,不论事之大小、曲直,但以犯者身家厚薄为差等,借题措饷。院道府官动罚千金、万金,州县官动罚数百石米或百石折银,以充军需;究无实济,致小民倾家破产,性命随之。如此虐政,宜痛革。

  一、上供柴炭,该部酌量数目,专官采办;不许派扰商民。其供祀孝陵及诸祀典煎盐等项柴斤,仍照洪武二十六年例,龙江、瓦屑二关抽分;不得多抽,以滋商民之害。

  一、恩赦以登极为准;诏到日,各抚按星速颁行各郡县,务令挂榜通知;仍刊刻成册,里甲人给一本。如官胥猾吏匿隐虚情支饰以图侵盗,诏差官同巡按御史访明究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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