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儒学案

三原学案·忠介杨斛山先生爵

更新时间:2021-04-09 01:10:47

  杨爵字伯修,号斛山,陕之富平人。幼贫苦,挟册躬耕。为兄所累,系狱。上书邑令,辞意激烈,令异之,曰:“此奇士也。”出而加礼。登嘉靖己丑进士第。官行人,考选御史。母忧,庐墓毕,补原官。辛丑上封事,谓今日致危乱者五:一则辅臣夏言习为欺罔,翊国公郭勋为国巨蠹,所当急去;二则冻馁之民不忧恤,而为方士修雷坛;三则大小臣工弗睹朝仪,宜慰其望;四则名器滥及缁黄,出入大内,非制;五则言事诸臣若杨最、罗洪先等非死即斥,所损国体不小。疏入,上大怒,逮系镇抚司,拷掠备至,匣锁昼夜,血肉淋漓,死者数矣。而先生气定,故得再苏。主事周天佐、御史浦鋐,俱以救先生箠死狱中。於是防守益严,上日使人侦先生,一言一动皆籍记。侦者苦於不得言,以情告先生,使多为善言。先生曰:“有意而言,便是欺也。”部郎钱绪山、刘晴川,给事周讷谿,先后以事下狱,相与讲学不辍。绪山先释,先生愿有以为别,绪山曰:“静中收摄精神,勿使游放,则心体湛一,高明广大,可驯致矣。作圣之功,其在此乎!”先生敬识之,与晴川、讷谿读书赋诗,如是者五年。所著《周易辨录》、《中庸解》若干卷。乙巳八月,上用箕神之言,释先生三人。而三人者犹取道潞水,舟中讲学,踰临清而别。会上造箕台,太宰熊浃骤谏,上怒,罢浃,复逮三人。时先生抵家甫十日,闻命就道,在狱又三年。丁未十一月,高玄殿灾,上怳惚闻火中有呼三人姓名者,次日释归。归二年而卒,己酉十月九日也,年五十七。隆庆初赠光禄寺少卿,谥忠介。

  初,韩恭简讲学,先生辈来往拜其门。恭简异其气岸,欲勿受。已叩其学,诧曰:“宿学老儒莫能过也,吾几失人矣。”刚大之气,百折不回。人与椒山并称,谓之“韩门二杨”。

  论学

  天命谓性,天人一理也。率性谓道,动以天也。修道谓教,求合乎天也。戒惧慎独,自修之功至於中与和也。中和,性命本然之则也,能致之则动以天矣,故其效至於天地位,万物育。

  道不可须臾离,可离非道,是言当戒惧之意。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是言当慎独之意。应酬是有睹有闻,不睹不闻是无所应酬之际也。如出门使民,是有所应酬,则有睹有闻。或问:“程子未出门,使民之时当何如?”曰:“此俨若思时也。俨若思,即是戒慎恐惧之意,为功夫尚未说到极至处,故又提慎独二字,使人虽在暗室屋漏之中,一念发动之际,凛然畏惧,不可少怠,不敢少息,则天理常存,私意不萌,纯一不已,而合乎天矣。

  中和,心之本体也,未发之中,万物皆备,故为天下之大本。已发之和,大经大法所在,而不可违,故为天下之达道。怒与哀中节,皆谓之和。

  致中和,止至善之云也。天地之位,我位之也。万物之育,我育之也。

  君子之中庸,中庸,人理之常也。小人反中庸,岂人理哉!时中者,默识其理而妙宰物之权也。若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岂时中之道哉!小人则率意妄为而已。

  天下之道,至中庸而极,理得其会同,义至於入神,非至明不能察其几,非至健不能致其决,故民鲜能之矣。

  董常问文中子:“圣人有忧乎?”言:“天下皆忧,吾何独不忧?”又谓:“乐天知命,吾何忧!”何必如此说。圣人固未易及,然常人一念之发,得其本心,则与圣人之心无以异。但圣人纯一不已,众人则或存或亡而已。忧乐皆人情之常,而本於性也,岂圣人独有乐而无忧乎?若曰“乐天知命,吾何忧”,不成父母病,圣人亦“乐天知命”而不忧乎?岂人理也哉!

  漫录

  夜初静坐,少检点日间言行,因司马温公论尽心行己之要,自不妄言始。夫不妄言,所言必皆当理,非心有定主,岂能至此?故轻躁鄙背,及事务琐屑,无益身心而信口谈论者,皆妄言也。因书以自戒。

  作一好事,必要向人称述,使人知之,此心不定也。不知所作好事,乃吾分所当为,虽事皆中理,才能免於过恶耳,岂可自以为美。才以为美,便是矜心,禹之不矜不伐,颜渊无伐善,无施劳,此圣贤切己之学也。

  与人论事,辞气欠平,乃客气也。所论之事,虽当於理,即此客气之动,便已流於恶矣,可不戒哉!书以自警。

  予久处狱中,粗鄙忿戾,略无贬损。粗鄙忿戾,乃刚恶也,负以终身而不能变,真可哀也。因思横渠“贫贱忧戚,玉汝於成”,乃惕然惊省,赧然愧耻。今日患难,安知非皇天玉我进修之地乎?不知省愆思咎,而有怨尤之心,是背天也。背天之罪,可不畏哉!

  予系此四十一月矣,逻者日在侧觇予动作。有甚厚予,携壶酌以伸问者。后一人来,甚横逆。予卧於旧门板上,障之以席,其人皆扯毁之,谓予罪人,不宜如此。又往往发其厚予者,使人知之,曰:“某日某皆潜献其处者。”盖令其得罪,以见己薄之为是。有苏、乔二人,皆厚予者,乃忿忿不平,扬骂曰:“是固无伤也。予非私交化外人,虽得罪亦何憾!”

  予与刘子焕吾、周子顺之同饭后,因论人才各有所宜。予谓:“二公自度宜何责任?”刘子曰:“吾为孟公绰可。”周子曰:“今日府州外任勉强几分。”予曰:“滕、薛大夫,圣人固不许,公绰在春秋时,欲尽其职,亦非易事,观於子产相郑可见,然则孟公绰亦不可轻看。”

  一人因病狂,迷谬忽入朝,立於御座上。捕下法司拟重,狱成未决,其母诣登闻鼓称冤。顺之在吏科时,直受鼓状,遇此事未为准理。顺之因问予:“使公遇此事,当何如处之?”予曰:“当论其狂病误犯,不可加罪。但罪守门者失於防禦则可矣。”刘子曰:“此当封进鼓状,使朝廷知其以病迷,下法司从末减可也。”顺之曰:“此固皆是,但如此为之,必得罪,以此小事得罪,吾不欲也。”刘子谓“论人无罪,不当杀,恐非小事”。予曰:“此皆论利害,未说到义理处。若论义理,则当为即为,当止即止,岂计得罪!”顺之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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