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儒学案

河东学案上·文清薛敬轩先生瑄

更新时间:2021-04-09 01:08:44

  前言

  河东之学,悃愊无华,恪守宋人矩矱,故数传之后,其议论设施,不问而可知其出於河东也。若阳明门下亲炙弟子,已往往背其师说,亦以其言之过高也。然河东有未见性之讥,所谓“此心始觉性天通”者,定非欺人语,可见无事乎张皇耳。

  文清薛敬轩先生瑄

  薛瑄字德温,号敬轩,山西河津人。母梦紫衣人入谒而生,肤理如水晶,五脏皆见,家人怪之。祖闻其啼声,曰:“非常儿也。”自幼书史过目成诵。父贞为荥阳教谕,闻魏、范二先生深於理学,(魏纯,字希文,山东高密人。范,俟考)俾先生与之游处。讲习濂、洛诸书,叹曰:“此问学正路也。”因尽弃其旧学父移教鄢陵,先生补鄢陵诸生,中河南永乐庚子乡试第一。明年登进士第。宣德初授监察御史。三杨欲识其面,令人要之,先生辞曰:“职司弹事,岂敢私谒公卿?”三杨嗟叹焉。差监湖广银场,手录《性理大全》,通宵不寐,遇有所得,即便劄记。正统改元,出为山东提学佥事,先力行而后文艺,人称为“薛夫子。”时中官王振用事,问三杨:“吾乡谁可大用者?”皆以先生对。召为大理寺少卿。三杨欲先生诣振,谢不可。又令李文达传语,先生曰:“德远亦为是言乎?拜爵公朝,谢恩私室,某所不能为也。”已遇振於东阁,百官皆跪,先生长揖不拜,振大恨之。会有狱夫病死,妾欲出嫁,妻弗听,妾遂谓夫之死,妻有力焉。先生发其诬。都御史王文承振意,劾为故出。先生廷折文,文言囚不服讯;系狱论死,先生读《易》不辍。覆奏将决,振有老仆者,山西人也,泣於灶下,振怪问之,曰:“闻薛夫子将刑,故泣耳。”振问:“若何以知有薛夫子?”曰:“乡人也。”具言其平生状。振惘然,立传旨戍边,寻放还家。景泰初,起南京大理寺卿。苏、松饥民贷粟不得,火有粟者之庐。王文坐以谋叛,先生抗疏辩之。文谓人曰:“此老崛强犹昔。”中官金英奉使,道出南京,公卿饯於江上,先生独不往。英至京言於众曰:“南京好官惟薛卿耳。”壬申秋,以原官召入。英庙复辟,迁礼部右侍郎,兼翰林学士,入内阁。于忠肃、王宫保就刑,先生谓同列曰:“此事人所共知,各有子孙。”石亨奋然曰:“事已定,不必多言。”上召阁臣入议,先生言:“陛下复登宝位,天也。今三阳发生,不可用重刑。”同列皆无言,诏减一等。先生退而叹曰:“杀人以为功,仁者不为也。”一日,召对便殿,上衣冠未肃,先生凝立不入,上知之,即改衣冠,先生乃入。上恶石亨专,徐天全、李文达、许道中退朝,谓耿都御史,令御史劾之。先生谓诸公曰:“《易》戒不密,《春秋》讥漏言,祸从此始矣。”未几诸公皆下诏狱。上以先生学行老成,甚重之。一日,奏对误称学生,眷注遂衰。先生亦知曹、石用事,非行道之时,遂乞致仕。临行,岳季方请教,先生曰:“英气太露,最害事。”后季方败,忆先生之言,曰:“正乃先生之罪人也。”居家八年,从学者甚众。天顺八年甲申六月十五日卒,年七十有六。留诗有“七十六年无一事,此心始觉性天通。”

  先生以复性为宗,濂、洛为鹄,所著《读书录》大概为《太极图说》、《西铭》《正蒙》之义疏,然多重複杂出,未经删削,盖惟体验身心,非欲成书也。其谓“理气无先后,无无气之理,亦无无理之气”,不可易矣。又言:“气有聚散,理无聚散。以日光飞鸟喻之,理如日光,气如飞鸟,理乘气机而动,如日光载鸟背而飞,鸟飞而日光虽不离其背,实未尝与之俱往。而有间断之处,亦犹气动,而理虽未尝与之暂离,实未尝与之俱尽而有灭息之时。”羲窃谓,理为气之理,无气则无理,若无飞鸟而有日光,亦可无日光而有飞鸟,不可为喻。盖以大德敦化者言之,气无穷尽,理无穷尽,不特理无聚散,气亦无聚散也。以小德川流者言之,日新不已,不以已往之气为方来之气,亦不以已往之理为方来之理,不特气有聚散,理亦有聚散也。先生谓:“水清则见毫毛,心清则见天理。喻理如物,心如镜,镜明则物无遁形,心明则理无蔽迹。”羲窃谓,仁人心也,心之所以不得为理者,由於昏也。若反其清明之体,即是理矣。心清而见,则犹二之也。此是先生所言本领,安得起而质之乎?

  崔后渠言:“先生之佐大理,王振引之也,当时若辞而不往,岂不愈於抗而得祸与?于忠肃有社稷之功,其受害也,先生固争之矣,争不得,即以此事而去,尤为光明俊伟。”正统四年,南安知府林竿言:“比者提学薛瑄以生员有疾罢斥者,追所给廪米。臣以为不幸有疾,罢之可也。至於廪给,糜费於累岁,而追索於一朝,固已难矣。父兄不能保子弟之无疾,今惩偿纳之苦,孰肯令其就学!”上是之。先生出处大节,岂后学所敢轻议,而尽美不能尽善,所云连得间矣。成化初,谥文清。隆庆五年,诏从祀孔庙,称先儒薛子。

  读书录

  统体一太极,即万殊之一本;各具一太极,即一本之万殊。统体者,即大德之敦化;各具者,即小德之川流。

  人心有一息之怠,便与天地不相似。

  为学之要,莫切於动静,动静合宜者,便是天理,不合宜者,便是人欲。

  人心一息之顷,不在天理便在人欲,未有不在天理人欲,而中立者也。

  《易传》曰:“易,变易也,变易以从道也。”如人之一动一静,皆变易也,而动静之合乎理者,即道也。

  少欲觉身轻。

  心中无一物,其大浩然无涯。

  先儒曰:“在物为理,处物为义。”如君之仁、臣之敬、父之慈、子之孝之类,皆在物之理也。於此处各得其宜,乃处物之义也。

  每日所行之事,必体认某事为仁,某事为义,某事为礼,某事为智,庶几久则见道分明。

  为政以法律为师,亦名言也,即知律己,又可治人。

  二十年治一怒字,尚未消磨得尽,以是知克己最难。

下一页

上一篇:白沙学案下·运使史惺堂先生桂芳

下一篇:河东学案上·御史阎子与先生禹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