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岁,发遣边人在内郡者,赐装钱人二万。
六年春正月,沛王辅、楚王英、东平王苍、淮阳王延、琅邪王京、东海王政、赵王盱、北海王兴、齐王石来朝。
二月,王雒山出宝鼎,庐江太守献之。夏四月甲子,诏曰:"昔禹收九牧之金,铸鼎以象物,使人知神奸,不逢恶气。遭德则兴,迁于商、周;周德既衰,鼎乃沦亡。祥瑞之降,以应有德。方今政化多僻,何以致兹?《易》曰鼎象三公,岂公卿奉职得其理邪?太常其以礿祭之日,陈鼎于庙,以备器用。赐三公帛五十匹,九卿、二千石半之。先帝诏书,禁人上事言圣,而间者章奏颇多浮词,自今若有过称虚誉,尚书皆宜抑而不省,示不为谄子蚩也。"
冬十月,行幸鲁,祠东海恭王陵;会沛王辅、楚王英、济南王康、东平王苍、淮阳王延、琅邪王京、东海王政。
十二月,还,幸阳城,遣使者祠中岳。壬午,车驾还宫。东平王苍、琅邪王京从驾来朝皇太后。
七年春正月癸卯,皇太后阴氏崩。二月庚申,葬光烈皇后。
秋八月戊辰,北海王兴薨。
是岁,北匈奴遣使乞和亲。
八年春正月己卯,司徒范迁薨。
三月辛卯,太尉虞延为司徒,卫尉赵憙行太尉事。
遣越骑司马郑众报使北匈奴。初置度辽将军,屯五原曼柏。
秋,郡国十四雨水。
冬十月,北宫成。
丙子,临辟雍,养三老、五更。礼毕,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著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亡命者令赎罪各有差。凡徙者,赐弓弩衣粮。
壬寅晦,日有食之,既。诏曰:"朕以无德,奉承大业,而下贻人怨,上动三光。日食之变,其灾尤大,《春秋》图谶所为至谴。永思厥咎,在予一人。群司勉修职事,极言无讳。"于是在位者皆上封事,各言得失。帝览章,深自引咎,乃以所上班示百官。诏曰:"群僚所言,皆朕之过。人冤不能理,吏黠不能禁;而轻用人力,缮修宫宇,出入无节,喜怒过差。昔应门失守,《关睢》刺世;飞蓬随风,微子所叹。永览前戒,竦然兢惧。徒恐薄德,久而致怠耳。"
北匈奴寇西河诸郡。
九年春三月辛丑,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其妻无父兄独有母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复其口算。
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上。及尤不政理者,亦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