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经总要

前集·卷六

更新时间:2021-03-04 11:00:36

  一说安营之法与圆阵相侔,每一大营有四十子营,营各四十幕为一部。其一子营皆空,其内入开,开三迳。十二旗、十六鼓,左矛右戟,前盾后弩,旗鼓中央,大将之所。余法准上同。

  裴绪营法凡兵师之营,拟于城郭、宫室,必须牢固,不可得而犯乱也。其古法多依九宫、六甲、太乙、天门、地户之法,皆为疑惑,不便于事。今则但取山川地形、利便水草,随其险易为之,御平则方列,围水则圆关,山路则盘回,川流则屈曲,务于适时便用耳。

  法曰:凡下营,非贼境,地土宽平,即布大方阵。营内有一十七小营,中间相去使容一营。如在贼庭,即须窄狭,不得使容一营。其营四角编入,仿佛使圆(圆则易守)。其一十七小营,计一万七千人。古制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令加四千五百人为奇伏扬备,则军中之手足,以应时用。其非正门,不得辄出入,犯者论如军律。

  诸家军营九说凡安营部分之法,已载前说。其周营须设界限,立藩蔽,以捍外寇,旧法有九种:大约军不久驻,则为立枪、栊枪、车营、拒马之类;若兵久驻,则用柴营、掘壕、城营、木栅之类。符参卿曰:左贼境宿,用枪营,行用方阵,惟大将度宜而处之。今御军者,皆可约此为制也。

  立枪营法凡军不久驻,可立枪为营。枪头间架令均。黄昏擂鼓,各着不枪,鼓声绝,刺枪讫,兵士更不得出白绳,便断烟火。营外置约铺,其外更着一人伏听。营外有警,当铺不得高声,敲枪传过。四面即如有警,豫作提防。

  栊枪营法凡栊枪为营者,其枪如鸦巢,栊幕外七尺。栊枪之外,造土壕一重。枪去幕七步。衣甲器械,每人一堆,如有警急,易著衣甲。车马在傍横排。

  柴营法凡柴营,其柴须密排,不通人过。其间钉橛,仍着不压之。其车横排,须问间架均,急疾转车,便可为城(或作袍)。若久住,营中置一望竿。

  掘壕营法凡掘壕立枪,则白绳取定。其壕底阔一丈二尺,深一丈,口阔一丈五尺。其土向里拍作土岸,高四尺五寸,令实,勿至摧塌。里面削成。其上通人行,立壕门。掘彻,即权施浮桥,急疾折去。当界二十步,置一战楼,以门扇及他板木权造。壕唇外掘陷马坑一重,阔二十五步。每坑鹿角枪三根,失头入火令坚。近壕布棘城一重,阔二十五步(凡布棘令坚,为营,其棘须鱼罗布之,令棘头平阔三十尺)。

  筑城营法凡筑城为营,其城身高五尺,阔八尺;女墙高四尺,阔二尺。每百步置一战楼,五十步置一风炮一具,每三尺置连枷棒一具,每铺更板并架城内,去城五十步,卓幕。城中置望竿,高七十尺。城外置羊马城一重,其外掘壕一重,其外阔三步,立木栅一重,棚外更布棘城一重,棘外陷马坑一重。

  车营法凡车营法,车每五十步一乘,每百步取一乘为战车,车中出战队。其车子营及外营横排,牛在当中,拒马枪在外,仍连车辕为左右厢和门。

  木棚法凡木棚,因敌所逼,不及筑城垒;或因山河险势,多石少土,不任板筑,乃建木为棚,方圆高下,随事深埋,木根重复,弥缝其阙。内重短为阁道,外柱一重,长出四尺,为女墙,皆泥涂之。栅外掘壕一重,阔二丈,深一丈。木栅里,每百步造战楼一具,中置望楼,以远探望。  绳营法凡绳营所以援马,若入敌境,刍牧不给,即须寻择水草放牧;每人给马索一条,入夜则为绳营,以护畜产。其制:立枪为杠,凡两重,上系马索,连绊相续。马居营中布,官健牧人四面卫马,使不得逸出。营外复出更铺,夜则环营击更鼓为备。内外军士各守本界,不得过从交杂,即奸人无便以入。

  拒马营法每人配鹿角马枪两枝,去前枪城三步布置,须首尾相系,鱼鳞布之,则牢固矣。

  下营择地法夫下营之法,择地为先。地之善者,左有草泽,右有流泉,背山险,向平易,通达樵木,谓之四备。大约军之所居,就高去下,向阳背阴,养生处实,无以水火为虑。居山在阳,居水避卑。不居恶名,谓豆入牛口之类;不居无障塞,谓四通八达之道,受敌益多;不居深草,恐有潜袭,或被火烧;不居水冲,恐有涨溢,或彼决雍。不居无水及死水,恐渴饮致病;不居无出路,谓四面地溢,恐被围难解,及粮运阻绝。不居无草菜,恐军乏绝;不居下湿,恐人多疾病,军马不利。

  不居废军故城久无人居者,急疾无固守;不居冢墓间,与鬼神共处。春夏宜居高,以防暴水;秋冬不居清涧深阜,虑有延潦。兵法亦曰:山中之高,谓之天柱;泽中之高,谓之地柱;高中之下,谓之天狱;下中之下,谓之地狱。斥卤之地,草木不生,谓之飞锋。故村墟落、荒城、古寨,谓之虚耗;川谷之口,乏水无草,谓之天灶;穹隆钅敖背,四面平坦,谓之沃焦(亦名龟背);神祠社木,谓之天社;丘陵之上,大出之口,谓之死地;大山之端,谓之龙头。凡过此地,并去无留。常令我远之,敌近之,我迎之,敌背之,则此利而彼害矣。

  缘营杂制法凡兵马,每下营讫,营主即须干当四司官典、司兵及左右,令分头巡队,问兵士到否。如有未至,即差本吏主持畜产及水食。如逃走,即牒所在捕捉。

  凡军下营讫,司骑及佐分行巡视马驴,有疾者医,有疮者剪剔传药,有伤者申送,量事决罚。

  凡下营讫,司胄及佐即巡队检校兵甲器仗等。如有破绽损污,即须修葺磨砺。

  如其弃失,申上所由,便为案记,准法科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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