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

志·卷三十

更新时间:2021-03-04 08:05:22

  海陵贞元元年五月,以都城隙地赐随朝大小职官及护驾军,七月,各征钱有差。大定二年,制院务创亏及功酬格。八月,罢诸路关税,止令讥察。三年,尚书省奏:“山东西路转运司言,坊场河渡多逋欠。”诏如监临制,以年岁远近为差,蠲减。又以尚书工部令史刘行义言,定城郭出赁房税之制。五年,以前此河泺罢设官,复召民射买,两界之后,仍旧设官。二十年正月,定商税法,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户部言天下河泊已许与民同利,其七处设官可罢之,委所属禁豪强毋得擅其利。

  明昌元年正月,敕尚书省,定院务课商税额,诸路使司院务千六百一十六外,比旧减九十四万一千余贯,遂罢坊场,免赁房税。十月,尚书省奏:“今天下使司务,既减课额,而监官增亏既有升迁追殿之制,宜罢提点所给赏罚俸之制,但委提刑司,察提点官侵犯场务者,则论如制。”诏从之。二年,诏减南京出赁官房及地基钱。三年,谕提刑司,禁势力家不得固山泽之利。又司竹监岁采入破竹五十万竿,春秋两次输都水监,备河防,余边刀笋皮等卖钱三千贯,苇钱二千贯,为额。明昌五年,陈言者乞复旧置坊场,上不许,惟许增置院务,诏尚书省参酌定制,遂拟辽东、北京依旧许人分办,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视,量添设院务于二十三处,自今岁九月一日立界,制可。大定间,中都税使司岁获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余贯,承安元年,岁获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务课亏,令运司差监榷。

  金银之税

  大定三年,制金银坑冶许民开采,二十分取一为税。泰和四年,言事者以金银百分中取一,诸物取三,今物价视旧为高,除金银则额所不能尽该,自余金银可并添一分。诏从之。七年三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制,小商贸易诸物收钱四分,而金银乃重细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复止三分,是为不伦,亦乞一例收之。”省臣议以为如此恐多匿隐。遂止从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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