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民要术

卷十

更新时间:2021-03-04 07:16:20

  五 穀 、 果 蓏 、 菜 茹 非 中 國 物 產 者

  五 穀 一       甘 蔗 二 一       益 智 四 一
  稻 二          二 二         桶 四 二
  禾 三         棪 二 三         ● 子 四 三
  麥 四         劉 二 四         豆 蔻 四 四
  豆 五         鬱 二 五         榠 四 五
  東 牆 六       芡 二 六         餘 甘 四 六
  東 蓏 七       藷 二 七         蒟 子 四 七
  棗 八         薁 二 八         芭 蕉 四 八
  桃 九         楊 梅 二 九       扶 留 四 九
  李 一 0       沙 棠 三 0       菜 茹 五 0
  梨 一 一       柤 三 一         竹 五 一
  柰 一 二       椰 三 二         筍 五 二
  橙 一 三       檳 榔 三 三       荼 五 三
  橘 一 四       廉 薑 三 四       蒿 五 四
  甘 一 五       枸 櫞 三 五       菖 蒲 五 五
  柚 一 六       鬼 目 三 六       薇 五 六
  椵 一 七       橄 欖 三 七       萍 五 七
  栗 一 八       龍 眼 三 八       石  五 八
  枇 杷 一 九     椹 三 九         胡 荾 五 九
  椑 二 0       荔 支 四 0       承 露 六 0
  鳧 茈 六 一     鹿 蔥 八 八       緗 一 一 五
  堇 六 二       蔞 蒿 八 九       娑 羅 一 一 六
  芸 六 三       藨 九 0         榕 一 一 七
  莪 蒿 六 四     藄 九 一         杜 芳 一 一 八
  葍 六 五       覆 葐 九 二       摩 廚 一 一 九
  苹 六 六       翹 搖 九 三       都 句 一 二 0
  土 瓜 六 七     烏 蓲 九 四       木 豆 一 二 一
  苕 六 八       ● 九 五         木 堇 一 二 二
  薺 六 九       荊 葵 九 六       木 蜜 一 二 三
  藻 七 0       竊 衣 九 七       枳 柜 一 二 四
  蔣 七 一       東 風 九 八       朹 一 二 五
  羊 蹄 七 二     ● 九 九         夫 栘 一 二 六
  菟 葵 七 三     ● 一 0 0       ● 一 二 七
  鹿 豆 七 四     莓 一 0 一       木 威 一 二 八
  藤 七 五       荁 一 0 二       榞 木 一 二 九
  藜 七 六        一 0 三       韶 一 三 0
  ● 七 七       木 一 0 四       君 遷 一 三 一
  薕 七 八       桑 一 0 五       古 度 一 三 二
  蘧 蔬 七 九     棠 棣 一 0 六     繫 彌 一 三 三
  芺 八 0       棫 一 0 七       都 咸 一 三 四
  茿 八 一       櫟 一 0 八       都 桷 一 三 五
  蕵 蕪 八 二     桂 一 0 九       夫 編 一 三 六
  隱 荵 八 三     木 綿 一 一 0     乙 樹 一 三 七
  守 氣 八 四     欀 木 一 一 一     州 樹 一 三 八
  地 榆 八 五     仙 樹 一 一 二     前 樹 一 三 九
  人 莧 八 六     莎 木 一 一 三     石 南 一 四 0
  莓 八 七       槃 多 一 一 四     國 樹 一 四 一
  楮 一 四 二     ● 母 一 四 五     烏 臼 一 四 八
 一 四 三     五 子 一 四 六     都 昆 一 四 九
  梓 棪 一 四 四   白 緣 一 四 七

  五穀(一)、果蓏、菜茹非中國物產者(二)

  聊以存其名目,記其怪異耳。爰及山澤草木任食,非人力所種者,悉附於此。

  (一)

  「穀」,原作「●」,沿訛字。「穀」從「●」,由於和「●」形很相近,很早就有這樣寫法的。本卷內「五穀〔一〕」及「禾〔三〕」的各「穀」字,也都寫作「●」,茲一并改作正寫。

  (二)

  「五穀、果蓏、菜茹非中國物產者」,本卷僅此一篇,在全書中是第九十二篇。賈氏自序稱:「凡九十二篇,束為十卷」,這就是最後一卷的最後一篇。照以前九十一篇例,篇題下應有「第九十二」字樣,除漸西本加這四字外,他本都沒有,現在保留兩宋本的原樣不加。卷內共一四九個小標題,不能稱「篇」,我們叫它作「目」。

  所謂「非中國物產者」,指不是中國北方(主要是後魏疆域)所生產;「非人力所種」,當然是野生。但卷內所記,並不完全符合這個原則。例如卷六《養羊》篇有種芰、芡、藕等法,而本卷有「?〔二二〕」、「芡〔二六〕」二目及「菜茹〔五0〕」的「荷」條,既是北方原有,也不能以野生於南方來解釋。另外,即使在一四九個項目的本身,也有重複的地方。

  五穀一(一)

  《山海經》曰:「廣都之野,百穀自生,冬夏播琴。」郭璞注曰:「播琴,猶言播種,方俗言也。」「爰有膏稷、膏黍、膏菽。」郭璞注曰:「言好味,滑如膏。」

  《博物志》曰(二):「扶海洲上有草,名曰「?「一」」。其實如大麥,從七月熟,人斂穫,至冬乃訖。名曰「自然穀」,或曰「禹餘糧「二」」。」

  又曰(三):「地三年種蜀黍「三」,其後七年多蛇。」

  (一)

  本卷列舉各種草木多至一四九目,為眉目清楚和便於引稱,本書在標目下一律加上一、二、三……的數號。

  (二)

  《博物志》(《叢書集成》排印《指海》本,下同)卷六所記是:「海上有草焉,名?,其實食之如大麥,七月稔熟,名曰「自然穀」,或曰「禹餘糧」。」(《指海》本《博物志》以黃蕘圃影刊連江葉氏宋本為主,再補輯他書所引,但我們所引錄,仍去其輯補部分,以存其較早本的原樣。)《太平御覽》卷八三七「穀」、卷九九四「草」引《博物志》基本同《要術》,惟均多「食之」二字。又《御覽》卷九八八「餘糧」,及《圖經本草》「禹餘糧」引《博物志》亦有「食之」二字。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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