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府臧(藏)皮革,數穆風之。有蠹突者,貲官嗇夫一甲。
器職(識)耳不當籍者,大者貲官嗇夫一盾,小者除。
馬牛誤職(識)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貲官嗇夫一盾。
殳、戟、弩,相易(也),勿以為贏、不備,以職(識)耳不當之律論之。
工稟它縣,到官試之,飲水,水二百斗以上,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貲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貲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稟縣中而負者,負之如故。
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
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賞(償)。
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
尉計及尉官吏節(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
計校相繆(謬)(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
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責其出(也)。人戶、馬牛一以上為大誤。誤自重(也),罪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