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开皇中,拜原州总管。有商人为贼劫,其人疑同宿者而执之。褒察其色冤而 辞正,遂舍之。商人诣阙讼褒受金纵贼。隋文帝遣穷之,使者簿责褒何故利金而舍 盗。褒引咎无异辞。使者与褒俱诣京师,遂坐免官。其盗寻发他所。上曰:“何至 自诬?”褒曰:“臣受委一州,不能息盗,臣罪一也;百姓为人所谤,不付法司, 悬即放免,臣罪二也;无顾形迹,至今为物所疑,臣罪三也。臣有三罪,何所逃责! 臣又不言受赂,使者复将有所穷究,然则缧绁横及良善,重臣之罪,是以自诬。” 上叹异之,称为长者。
炀帝即位,拜齐郡太守。及辽东之役,郡官督事者前后相属。有西曹掾当行, 诈疾,褒杖之。掾大言曰:“我将诣行在所,欲有所告。”褒大怒,因杖百余,数 日死。坐免官,卒于家。
乐良王万寿,和平三年封,拜征东大将军,镇和龙。性贪暴,征还,道忧薨, 谥曰厉王。子康王乐平袭。薨。子长命袭。坐杀人赐死,国除。
子忠,明帝时,复前爵,位太常少卿。孝武帝泛舟天泉池,命宗室诸王陪宴。 忠愚而无智,性好衣服,遂著红罗襦,绣作领,碧绸裤,锦为缘。帝谓曰:“朝廷 衣冠,应有常式,何为著百戏衣?”忠曰:“臣少来所爱,情存绮罗,歌衣舞服, 是臣所愿。”帝曰:“人之无良乃至此乎?”
广平王洛侯,和平二年封。薨,谥曰殇。无子,后以阳平幽王第五子匡后之。
匡字建扶,性耿介,有气节。孝文器之。谓曰:“叔父必能仪形社稷,匡辅朕 躬,今可改名为匡,以成克终之美。”宣武即位,累迁给事黄门侍郎。茹皓始有宠, 百寮微惮之。帝曾于山陵还,诏匡陪乘,又使皓登车。皓褰裳将上,匡谏,帝推之 令下,皓恨匡失色。当时壮其忠謇。宣武亲政,除肆州刺史。匡既忤皓,惧为所害, 廉慎自修,甚有声绩。迁恆州刺史。征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
匡奏亲王及始籓、二籓王妻,悉有妃号。而三籓以下,皆谓之妻。上不得同为 妃名,而下不及五品以上有命妇之号,窃以为疑。诏曰:“夫贵于朝,妻荣于室, 妇女无定,升从其夫。三籓既启王封,妃名亦宜同等。妻者齐也,理与己齐,可从 妃例。”自是三籓王妻,名号始定。从除度支尚书。匡表引乐陵、章武之例,求绍 洛侯封。诏付尚书议。尚书奏听袭封,以明兴绝之义。
时宣武委政于高肇,宗室倾惮,唯匡与肇抗衡。先自造棺,置于听事,意欲舆 棺诣阙,论肇罪恶,自杀切谏。肇闻而恶之。后因与太常卿刘芳议争权量,遂与肇 声色。御史中尉王显奏匡曰:
自金行失御,群伪竞兴,礼坏乐崩,彝伦攸斁。高祖孝文皇帝以睿圣统天,克 复旧典。乃命故中书监高闾,广旌儒林,推寻乐府,以黍裁寸,将均周、汉旧章。 属云构中迁,尚未云就。高祖睿思玄深,参考经、记,以一黍之大,用成分体,准 之为尺,宣布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乐令公孙崇辄自立意,以黍十二为寸,别造尺度,定律刊钟。 皆向成讫,表求观试。时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请集朝英,议其得否。芳疑 崇尺度与先朝不同,察其作者,于经史复异,推造鲜据,非所宜行。时尚书令臣肇、 清河王怿等,以崇造乖谬,与《周礼》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礼》更造,成讫量校, 从其善者。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乃依前诏书,以黍刊寸,并呈朝廷,用裁 金石。于时议者多云芳是。唯黄门侍郎臣孙惠蔚与崇扶同。二途参差,频经考议。 而尚书令臣肇以芳造。崇物故之后,而惠蔚亦造一尺,仍云扶。以比崇尺,自相乖 背。量省二三,谓芳一尺为得。而尚书臣匡表云,刘、孙二尺,长短相倾,稽考两 律,所容殊异,言取中黍,校彼二家,云并参差,折中无所,自立一途,请求议判。 当时议者,或是于匡,两途舛驳,未即时定。肇又云:“权斛斗尺,班行已久,今 者所论,岂逾先旨,宜仰依先朝故尺为定。”
自尔以后,而匡与肇厉言都坐,声色相加,高下失其常伦,尊竞无复彝序。匡 更表列,据己十是,云芳十非。又云:“肇前被敕旨,共芳营督,规立钟石之名, 希播制作之誉。乃凭枢衡之尊,藉舅氏之势,与夺任心,臧否自己,阿党刘芳,遏 绝臣事。望势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经案古者,即被怒责。虽未指鹿化马,移天徙 日,实使蕴藉之士,耸气坐端;怀道之夫,结舌筵次。”又言“芳昔与崇竞,恆言 自作,今共臣论,忽称先朝。岂不前谓可行,辄欲自取;后知错谬,便推先朝。殊 非大臣之体,深失为下之义。复考校势臣之前,量度偏颇之手,臣必刖足内朝,抱 璞人外。”嚣言肆意,彰于朝野。
然匡职当出纳,献替所在,斗尺权度,正是所司。若己有所见,能练臧否,宜 应首唱义端,早辨诸惑,何故默心随从,不关一言,见芳成事,方出此语?计芳才 学,与匡殊悬,所见浅深,不应相匹。今乃始发,恐此由心,借智于人,规成虚誉。 况匡表云:“所据铜权,形如古志,明是汉作,非莽别造。”及案权铭,“黄帝始 祖,德布于虞;虞帝始祖,德布于新”。若莽佐汉时事,宁有铭伪新之号哉?又寻 莽传,云莽居摄,即变汉制度。考校二证,非汉权明矣。复云“芳之所造,又短先 朝之尺。臣既比之,权然相合。更云“芳尺与千金堰不同。”臣复量比,因见其异, 二三浮滥,难可据准。又云“共构虚端,妄为疑似,托以先朝,云非己制”。臣案 此欺诈,乃在于匡,不在于芳。何以言之?
芳先被敕,专造钟律,管籥优劣,是其所裁,权斛尺度,本非其事。比前门下 索芳尺度,而芳牒报云“依先朝所班新尺,复应下黍,更不增损,为造钟律,调正 分寸而已”。检匡造时,在牒后一岁,芳于尔日,匡未共争,已有此牒,岂为诈也? 计崇造寸,积黍十二,群情共知。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见。先朝诏书,以黍 成寸,首尾历然,宁有辄欲自取之理?肇任居端右,百寮是望,言行动静,必副具 瞻。若恃权阿党,诈托先诏,将指鹿化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赵高,何以宰物? 肇若无此,匡既诬毁宰相,讪谤时政,阻惑朝听,不敬至甚。请以肇、匡并禁尚书, 推穷其原,付廷尉定罪。
诏曰“可”。有司奏匡诬肇,处匡死刑。宣武恕死,降为光禄大夫。又兼宗正 卿。出为兗州刺史。匡临发,帝引见于东堂,劳勉之。匡犹以尺度金石之事,国之 大经,前虽为南台所弹,然犹许更议。若议之日,愿听臣暂赴。帝曰:“刘芳学高 一时,深明典故。其所据者,与先朝尺乃寸过一黍,何得复云先朝之意也?兗州既 所执不经,后议之日,何待赴都也。”
明帝初,入为御史中尉。匡严于弹纠,始奏于忠,次弹高聪等免官,灵太后并 不许。违其纠恶之心,又虑匡辞解,欲奖安之,进号安南将军,后加镇东将军。
匡屡请更权衡不已,于是诏曰:“谨权审度,自昔令典,定章革历,往代良规。 匡宗室贤亮,留心既久,可令更集儒贵,以时验决。必务权衡得衷,令寸籥不舛。” 又诏曰:“故广平殇王洛侯体自恭宗,茂年薨殒,国除祀废,不祀忽诸。匡亲同若 子,私继岁久,宜树维城,永兹盘石,可特袭王爵,封东平郡王。”匡所制尺度讫, 请集朝士议定是非,诏付门下、尚书、三府、九列议定以闻。太师、高阳王雍等议, 以为“晋中书监荀勖所造之尺,与高祖所定,毫厘略同。侍中崔光得古象尺,于时 亦准议令施用。仰惟孝文皇帝德迈前王,睿明下烛,不刊之式,事难变改。臣等参 论,请停匡议,永遵先皇之制。”诏从之。
匡每有奏请,尚书令、任城王澄时致执夺。匡刚隘,内遂不平。先所造棺,犹 在僧寺,乃复修事,将与澄相攻。澄颇知之,后将赴省,与匡逢遇,驺卒相挝,朝 野骇愕。澄因是奏匡罪状三十余条,廷尉处以死刑。诏付八议,特加原宥,削爵除 官。三公郎中辛雄奏理之。后特除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寻为关右都督、兼尚书 行台。遇疾,还京。孝昌初,卒,谥曰文贞。后追复本爵,改封济南王。
第四子献袭,薨。子祖育袭。武定初,坠马薨。子勒叉袭。齐受禅,爵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