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书

本纪·卷四

更新时间:2021-03-04 04:15:18

  冬十月辛酉,还宫。乙丑,遣柱国尉迟迥镇陇右。长安献 白兔。 十二月辛酉,突厥遣使献方物。癸亥,太庙成。辛巳,以 功臣琅邪贞献公贺拔胜等十三人配享太祖庙庭。壬午,大赦天 下。

  武成元年春正月己酉,太师、晋公护上表归政,帝始亲览 万机。军旅之事,护犹总焉。初改都督诸州军事为总管。丙辰, 封大将军、章武孝公导子亮为永昌公,翼为西阳公。

  三月癸巳,陈六军,帝亲擐甲冑,迎太白于东方。秦郡公 直镇蒲州。吐谷浑寇边,庚戌,遣大司马、博陵公贺兰祥率众 讨之。 四月戊午,武当郡献赤乌。甲戌,云。秦州献白马朱鬣。 五月戊子,诏曰 :“皇王之迹不一,因革之道已殊,莫不 播八政以成物,兆三元而为纪。是以容成创定于轩辕,羲和钦 若于唐世,鸿范九畴,大弘五法。易曰 :“泽中有火,革,君 子以治历明时。”故历之为义大矣 。但忽微成象,象极则差; 分积命时,时积斯舛。开辟至于获麟,二百七十六万岁,晷度 推移,余分盈缩,南正无闻,畴人靡记。暑往寒来,理乖攸序, 敬授民时,何其积谬。昔汉世巴郡洛下闳善治历,云后八百岁, 当有圣人定之。自火行至今,木德应其运矣,朕何让焉。可命 有司,傍稽六历,仰观七曜,博推古今,造我周历,量定以闻。” 己亥,听讼于正武殿。辛亥,以大宗伯、梁国公侯莫陈崇 为大司徒,大司寇、高阳公达奚武为大宗伯,武阳公豆卢宁为 大司寇,柱国、辅城公邕为大司空。乙卯,诏曰 :“比屡有纠 发官司赦前事。此虽意在疾恶,但先王制肆眚之道,令天下自 新,若又推问,自新何由哉。如此之徒,有司勿为推究。惟库 厩仓廪与海内所共,汉帝有云“朕为天下守财耳 ”。若有侵盗 公家财畜钱粟者,魏朝之事,年月既远,一不须问。自周有天 下以来,虽经赦宥,而事迹可知者,有司宜即推穷。得实之日, 但免其罪,征备如法 。”贺兰祥攻拔洮阳、洪和二城,吐谷浑 遁走。 闰月庚申,高昌遣使献方物。

  六月戊子,大雨霖。诏曰 :“昔唐咨四岳,殷告六眚,睹 灾兴惧,咸寘时雍。

  朕抚运应图,作民父母,弗敢怠荒,以求民瘼。而霖雨作 沴,害麦伤苗,隤屋漂垣,洎于昏垫。谅朕不德,苍生何咎。 刑政所失,罔识厥由。公卿大夫士爰及牧守黎庶等,今宜各上 封事,谠言极谏,罔有所讳。朕将览察,以答天谴。其遭水者, 有司可时巡检,条列以闻。”庚子,诏曰:“颍川从我,是曰元 勋;无忘父城,实起王业。文考属天地草昧,造化权舆,拯彼 横流,匡兹颓运。赖英贤尽力,文武同心,翼赞大功,克隆帝 业。而被坚执锐,栉风沐雨,永言畴昔,良用怃然。

  至若功成名遂,建国剖符,予惟休也。其有致死王事,妻 子无归者,朕甚伤之。

  凡是从先王向夏州,发夏州从来,见在及薨亡者,并量赐 钱帛,称朕意焉 。”是月,陈武帝薨,兄子蒨立,是谓文帝。

  秋八月己亥,改天王称皇帝,追尊文王为帝,大赦改元。 壬子,以大将军、安城公宪为益州总管。癸丑,增御正四人, 位上大夫。

  九月乙卯,以大将军、天水公广为梁州总管。辛未,进封 辅城公邕为鲁国公,安城公宪为齐国公,秦郡公直为卫国公, 正平公招为赵国公。封皇弟俭为谯国公,纯为陈国公,盛为越 国公,达为代国公,通为冀国公,逌为滕国公。进封天水公广 为蔡国公,高阳公达奚武为郑国公,武阳公豆卢宁为楚国公, 博陵公贺兰祥为凉国公,宁蜀公尉迟迥为蜀国公,化政公宇文 贵为许国公,陈留公杨忠为(隋)〔随〕国公 ,昌平公尉迟纲 为吴国公,武威公王雄为庸国公。邑各万户。

  冬十月甲午,以柱国、吴国公尉迟纲为泾州总管。是月, 齐文宣帝薨,子殷嗣立。以柱国、蜀国公尉迟迥为秦州总管。 二年春正月癸丑朔,大会群臣于紫极殿,始用百戏焉。

  三月辛酉,重阳阁成,会群公列将卿大夫及突厥使者于芳 林园,赐钱帛各有差。

  夏四月,帝因食遇毒。庚子,大渐。诏曰:

  人生天地之间,禀五常之气,天地有穷已,五常有推移, 人安得长在。

  是以生而有死者,物理之必然。处必然之理,修短之间, 何足多恨。朕虽不德,性好典坟,披览圣贤余论,未尝不以此 自晓。今乃命也,夫复何言。诸公及在朝卿大夫士,军中大小 督将、军〔人〕等,并立勋效,积有年载,辅翼太祖,成我周 家。今朕缵承大业,处万乘之上,此乃上不负太祖,下不负朕 躬,朕得启手启足,从先帝于地下,实无恨于心矣。所可恨者, 朕享大位,可谓四年矣,不能使政化循理,黎庶丰足,九州未 一,二方犹梗,顾此怀恨,目用不瞑。唯冀仁兄冢宰,洎朕先 正、先父、公卿大臣等,协和为心,勉力相劝,勿忘太祖遗志, 提挈后人,朕虽没九泉,形体不朽。

  今大位虚旷,社稷无主。朕儿幼稚,未堪当国。鲁国公邕, 朕之介弟,宽仁大度,海内共闻,能弘我周家,必此子也。夫 人贵有始终,公等事太祖,辅朕躬,可谓有始矣,若克念世道 艰难,辅邕以主天下者,可谓有终矣。哀死事生,人臣大节, 公等思念此言,令万代称叹。

  朕禀生俭素,非能力行菲薄,每寝大布之被,服大帛之衣, 凡是器用,皆无雕刻。身终之日,岂容违弃此好。丧事所须, 务从俭约,敛以时服,勿使有金玉之饰。若以礼不可阙,皆令 用瓦。小敛讫,七日哭。文武百官各权辟衰麻,且以素服从事。 葬日,选择不毛之地,因地势为坟,勿封勿树。且厚葬伤生, 圣人所诫,朕既服膺圣人之教,安敢违之。凡百官司,勿异朕 此意。四方州镇使到,各令三日哭,哭讫,悉权辟凶服,还以 素服从事,待大例除。非有呼召,各按部自守,不得辄奔赴阙 庭。礼有通塞随时之义,葬讫,内外悉除服从吉。三年之内, 勿禁婚娶,饮食一令如平常也。

  时事殷猥,病困心乱,止能及此。如其事有不尽,准此以 类为断。死而近思,古人有之。朕今忍死,书此怀抱。

  其诏即帝口授也。辛丑,崩于延寿殿,时年二十七,谥曰 明皇帝,庙称世宗。五月辛未,葬于昭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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