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史

列传·卷二十七

更新时间:2021-03-04 04:02:51

  僧辩爲扬州刺史,又补中从事史。时侯景新平,每事草创, 宪章故事,无复存者。奂博物强识,甄明故实,问无不知,仪 注体式,笺书表翰,皆出于奂。

  陈武帝作相,除司徒左长史,迁给事黄门侍郎。齐遣东方 老、萧轨来寇,四方壅隔,粮运不继,三军取给,唯在都下, 乃除奂建康令。武帝克日决战,乃令奂多营麦饭,以荷叶裹之, 一宿之间,得数万裹。军人旦食讫,尽弃其馀,因而决战,大 破贼。 武帝受禅,迁太子中庶子。永定三年,除晋陵太守。晋陵 自宋、齐以来爲大郡,虽经寇扰,犹爲全实,前后二千石多行 侵暴,奂清白自守,妻子并不之官,唯以单船临郡。所得秩俸, 随即分赡孤寡,郡中号曰神君。曲阿富人殷绮见奂居处俭素, 乃饷以衣毡一具。奂曰:“太守身居美禄,何爲不能办此?但 百姓未周,不容独享温饱。劳卿厚意,幸勿爲烦。”

  陈文帝即位,征爲御史中丞。奂性刚直,多所纠劾,朝廷 甚敬惮之。又达于政体,每所奏,未尝不称善,百司滞事,皆 付咨决。

  迁散骑常侍,领步兵校尉、中书舍人。重除御史中丞,寻 爲五兵尚书。时文帝不豫,台阁衆事,并令仆射到仲举共决。 及帝疾笃,奂与宣帝及到仲举并吏部尚书袁枢、中书舍人刘师 知等入侍医药。文帝尝谓奂等曰:“今三方鼎峙,宜须长君, 朕欲近则晋成,远隆殷法,卿等须遵此意。”奂乃流涕歔欷跪 而对曰:“陛下御膳违和,痊复非久,皇太子春秋鼎盛,圣德 日跻,废立之事,臣不敢闻。”帝曰:“古之遗直,复见之卿。” 乃用奂爲太子詹事。

  废帝即位,除散骑常侍、国子祭酒。出爲南中郎康乐侯长 史、寻阳太守,行江州事。宣帝即位,爲始兴王长史。奂在职 清俭,多所规正,宣帝嘉之,赐米五百斛,并累降敕书,殷勤 劳问。 太建六年,爲吏部尚书。八年,加侍中。时有事北边,克 复淮、泗,封赏叙用,纷纭重叠,奂应接引进,门无停宾。加 以识鉴人物,详练百氏,凡所甄拔,衣冠搢绅莫不悦服。

  性耿介,绝诸请托,虽储副之尊,公侯之重,溺情相及, 终不爲屈。始兴王叔陵之在湘州,累讽有司,固求台铉。奂曰: “衮章本以德重,未必皇枝。”因抗言于宣帝 。帝曰:“始 兴那忽望公,且朕儿爲公,须在鄱阳王后。”奂曰:“臣之所 见,亦如圣旨。”后主时在东宫,欲以江总爲太子詹事,令管 记陆瑜言之奂。奂曰:“江有潘、陆之华,而无园、绮之实, 辅弼储贰,窃谓非材。”后主深以爲恨,乃自言于宣帝。宣帝 将许之,奂乃奏曰:“江总文华之人,今皇太子文华不少,无 藉于总。如臣愚见,愿选敦重之才,以居辅导。”帝曰:“谁 可?”奂曰:“都官尚书王廓,代有懿德,识性敦敏,可以居 之。”后主时亦在侧,乃曰:“廓王泰之子,不可居太子詹事。” 奂又曰:“宋朝范晔即范泰之子,亦爲太子詹事。”后主固 争之,帝以总爲詹事,由是忤旨。

  初,后主欲官其私宠,微讽于奂,奂不从。及左仆射陆缮 迁职,宣帝欲用奂代缮,已草诏讫,后主抑遂不行。

  十四年,爲散骑常侍、金紫光禄大夫,领前军将军。未行, 改领弘范宫卫尉。至德元年卒,年七十馀。有集十五卷,弹文 四卷。 子绍安、绍薪、绍忠。绍忠字孝扬,亦有才学,位太子洗 马、鄱阳王东曹掾。

  孔琳之字彦琳,会稽山阴人也。曾祖群,晋御史中丞。祖 沈,丞相掾。父廞,光禄大夫。

  琳之强正有志力,少好文义,解音律,能弹棋,妙善草隶。 桓玄辅政爲太尉,以爲西合祭酒。玄时议欲废钱用谷帛,琳之 议曰:

  洪范八政,以货次食,岂不以交易之所资,爲用之至要者 乎。故圣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既无毁败之费,又省 难运之苦,此钱所以嗣功龟贝,历代不废者也。谷帛爲宝,本 充衣食,今分以爲货,则致损甚多,又劳烦于商贩之手,耗弃 于割截之用,此之爲弊,着于自曩。故锺繇曰:“巧僞之人, 竞湿谷以要利,制薄绢以充资。”魏世制以严刑,弗能禁也。 是以司马芝以爲“用钱非徒丰国,亦所以省刑”。今既用而废 之,则百姓顿亡其利,是有钱无粮之人,皆坐而饥困,此断之 之弊也。魏明帝时,钱废谷用四十年矣,以不便于人,乃举朝 大议,精才达政之士,莫不以爲宜复用钱。彼尚舍谷帛而用钱, 足以明谷帛之弊着于已试也。

  玄又议复肉刑,琳之以爲:

  唐虞象刑,夏禹立辟,盖淳薄既异,致化不同。书曰“世 轻世重”,言随时也。夫三代风纯而事简,故罕蹈刑辟,季末 俗巧而务殷,故动陷宪网。若三千行于叔世,必有踊贵之尤, 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复者也。汉文发仁恻之意,伤自 新之路莫由,革古创制,号称刑厝;然名轻而实重,反更伤人。 故孝景嗣位,轻之以缓,缓而人慢,又不禁邪。期于刑罚之中, 所以见美于昔,历代详论而未获厥中者也。兵荒已后,罹法更 多,弃市之刑,本斩右趾,汉文一谬,承而弗革,所以前贤怅 恨,议之而未辩。锺繇、陈群之意虽小有不同,欲以右趾代弃 市。若从其言,则所活者衆矣。降死之生,诚爲轻法,可以全 其性命,蕃其産育,仁既济物,功亦益衆。又今之所患,逋逃 爲先,屡叛不革,宜令逃身靡所,亦以肃戒未犯,永绝恶原。 至于馀条,宜且依旧。玄好人附悦,而琳之不能顺旨,是以不 见知。累迁尚书左丞,扬州中从事史,所居着绩。

  时责衆官献便宜,议者以爲宜修庠序,恤典刑,审官方, 明黜陟,举逸拔才,务农简调。琳之于衆议之外,别建言曰:

  夫玺印者,所以辨章官爵,立契符信。官莫大于皇帝,爵 莫尊于公侯,而传国之玺,历代递用,袭封之印,弈世相传。 贵在仍旧,无取改作。今世唯尉一职独用一印,至于内外群官, 每迁悉改,讨寻其义,私所未达。若谓官各异姓,与传袭不同, 则未若异代之爲殊也;若论其名器,虽有公卿之贵,未若帝王 之重;若以或有诛夷之臣,忌其凶秽,则汉用秦玺,廷祚四百, 未闻以子婴身戮国亡而弃不佩。帝王公侯之尊,不疑于传玺, 人臣衆僚之卑,何嫌于即印?载籍未闻其说,推例自乖其准, 而终年刻铸,丧功消实,金银铜炭之费,不可称言,非所以因 循旧贯,易简之道。愚请衆官即用一印,无烦改作,若新置官, 又官多印少,文或零失,然后乃铸,则仰裨天府,非唯小益。

  又曰:

  凶门柏装,不出礼典,起自末代,积习生常,遂成旧俗, 爰自天子达于庶人。诚行之有由,卒革必骇;然苟无关于情, 而有愆礼度,存之未有所明,去之未有所失,固当式遵先典, 厘革后谬,况复兼以游费,实爲人患者乎。凡人士丧仪,多出 闾里,每有此须,动十数万,损人财力,而义无所取。至于寒 庶,则人思自竭,虽复室如悬罄,莫不倾産单财,所谓“葬之 以礼”,其若此乎?谓宜一罢凶门之式。 迁尚书吏部郎。义熙十一年,除宋武帝平北、征西长史, 迁侍中。宋台初建,除宋国侍中。永初二年,爲御史中丞,明 宪直法,无所屈桡,奏劾尚书令徐羡之亏违宪典。时羡之领扬 州刺史,琳之弟璩之爲中从事,羡之使璩之解释琳之,使停寝 其事。琳之不许,曰:“我触忤宰相,政当罪止一身。汝必不 应从坐,何须勤勤邪。”自是百僚震肃,莫敢犯禁。武帝甚嘉 之,行经兰台,亲加临幸。迁祠部尚书,不事産业,家尤贫素。 景平元年卒,追赠太常。

  子邈有父风,官至扬州中从事。邈子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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