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五代史

其它·志八

更新时间:2021-03-04 03:31:04

  显德元年十二月,上谓侍臣曰:“朕览食末盐州郡,犯私盐多于颗盐界分,盖 卑湿之地,易为刮硷煎造,岂惟违我榷法,兼又污我好盐。况末盐煎炼,般运费用 倍于颗盐。今宜分割十余州,令食颗盐,不惟辇运省力,兼且少人犯禁。”自是曹、 宋已西十余州,皆尽食颗盐。《五代会要》:显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头节文: “改立盐法如后:一、赡国军堂场务、邢洺州盐务,应有见垛贮盐货处,并煎盐场 灶及应是硷地,并须四面修置墙堑。如是地里遥远,难为修置墙堑,即作壕篱为规 隔。如是人于壕篱内偷盗,夹带官盐,兼于壕篱外煎造盐货,便仰收捉,及许诸色 人陈告。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经历地分及门司节级人员, 并当量罪勘断。所有捉事、告事人赏钱,一两以上至一斤,赏钱二十千;一斤已上 至十斤,赏钱三十千;一十斤已上,赏钱五十千。一、应有不系官中煎盐处硷地, 并须标识,委本州府差公干职员与巡检节级、村保、地主、邻人,同共巡检。若诸 色人偷刮卤地,便仰收捉,及许人陈告。若勘逐不虚,捉事人每获一人,赏绢一十 匹;获二人,赏绢二十匹;获三人已上,不计人数,赏绢五十匹。刮硷煎盐人并知 情人,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刮硷处地分,并刮硷人住处巡 检、节级、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众一月,依旧勾当。刮碱处地主,不切 检校,徒二年,令众一月。一、颗盐地分界内,有人刮硷煎炼盐货,所犯并依前法。 一、今缘改价卖盐,虑有别界分盐货递相侵犯,及诸盐入城,诸色犯盐人,令下三 司,依下项条流科断;其犯盐人随行物色,给与本家,其盐没纳入官。所经历地分 节级人员,并行勘断。一两至一斤,决臀杖十五,令众半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五 千;一斤已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众一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七千;十斤已上, 不计多少,徒二年,配发运务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赏钱十千。一、诸州府人户所 请蚕盐,不得于乡村衷私货卖,及信团头、脚户、县司、请盐节级、所由等克折粜 卖,如有犯者,依诸色犯盐例科断。一、如有人于河东界将盐过来,及自家界内有 人往彼兴贩盐货,所犯者并处斩。其犯盐人随行驴畜资财,并与捉事人充赏。” “庆州青白榷税院,元有透税条流,所有随行驴畜物色,一半支与捉事人充赏,其 余一半并盐,并纳入官。欲并且依旧一斗已上至三斗杖七十,三斗已上至五斗徒一 年,五斗已上处死。安邑、解县两池榷盐院,河中节度兼判之时申到画一事件条流 等,准敕牒,两池所出盐,旧日苦无文榜,如擅将一斤一两,准元敕条,并处极法。 其犯盐人应有钱物,并与捉事人充赏者。切以两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 场门弓射,分擘盐池地分居住,并在棘围里面,更不别有差遣,只令巡护盐池。如 此后有人偷盗官盐一斤一两出池,其犯盐人并准元敕条流处分,应有随行钱物并纳 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项定支优给。若是巡检、弓射、池场门子,自不专切巡察,致 有透漏到棘围外,被别人捉获,及有纠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陈告人亦 依捉事人支赏。应有知情偷盗官盐之人,亦依犯盐人一例处断。其不知情关连人, 临时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场门子,如是透漏出盐二十斤已下,徒一年 半。一十斤已上至二十斤,支赏钱一十千;二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 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前项所定夺到 盐法条流,其应属州府捉获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检条流科断讫申奏,别报省司。 其属省院捉到犯盐之人,干死刑者,即勘情罪申上,候省司指挥。不至极刑者,便 委务司准条流决放讫申报。”

  从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场粜盐,今后除城郭草市内,仍 旧禁法,其乡村并许盐货通商。逐处有硷卤之地,一任人户煎炼,兴贩则不得逾越 漳河,入不通商地界。”《文献通考》:五年,既取江北诸州,唐主奉表入贡,因 白帝以江南无卤田,愿得海陵盐监南属以赡军。帝曰:“海陵在江北难以交居,当 别有处分。”乃诏岁支盐二十万斛以给江南,士卒稍稍归之。

  周显德二年正月,世宗谓侍臣曰:“转输之物,向来皆给斗耗,自晋、汉已来, 不与支破。仓廪所纳新物,尚除省耗,况水路所般,岂无损折?起今后每石宜与耗 一斗。”

  唐天成三年七月,诏曰:“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后, 于是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醖酒供家,其钱随夏秋 征纳。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应逐年买官曲酒户,便许自造曲,醖酒货卖。 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户计算都买曲钱数内,十分只纳二分,以充榷酒钱, 便从今年七月后,管数征纳。榷酒户外,其余诸色人亦许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衷 私卖酒,如有故违,便即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坊村一任沽卖,不在纳榷之 限。”时孔循以曲法杀一家于洛阳,或献此议,以为爱其人,便于国,故行之。

  长兴元年二月,赦书节文:“诸道州府人户,每秋苗一亩上,元征曲钱五文, 今后特放二文,只征三文。”二年,诏曰:“酒醴所重,曲蘖是须,缘卖价太高, 禁条颇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烦苛之政,各 随苗亩,量定税钱。访闻数年已来,虽犯法者稀,而伤民则甚。盖以乱离日久,贫 下户多,才遇升平,便勤稼穑,各务耕田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随例以均摊,遂 抱虚而输纳,渐成雕敝,深可悯伤。况欲致丰财,必除时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 无名之求,尤宜废罢,但得日新之理,何辞夕改之嫌。应在京诸道苗亩上所征曲钱 等,便从今年夏并放。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减旧价一半,于在城扑断货卖。除在 城居人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或要供家,一任私造。”敕下之日,人甚悦之。

  周显德四年七月,诏曰:“诸道州府曲务,今后一依往例,官中禁法卖曲,逐 处先置都务,候敕到日,并仰停罢。据见在曲数,准备货买,兼据年计合,使曲数 依时蹋造,候人户将到价钱,据数计曲,不得赊卖抑配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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