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

志·卷十六

更新时间:2021-03-04 02:43:37

  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 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厥衷,经御刊定。五年冬讫,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 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 枭首。

  时法官及州郡县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缒石悬于囚颈,伤内 至骨;更使壮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诬服。吏持此以为能。帝闻而伤之,乃制 非大逆有明证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禄制,更定义赃一匹,枉 法无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食禄者 跼蹐,赇谒之路殆绝。帝哀矜庶狱,至于奏谳,率从降恕,全命徙边,岁以千计。 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

  十一年春,诏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 未衷。可更详改。”又诏曰:“前命公卿论定刑典,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违失 《周书》父子异罪。推古求情,意甚无取。可更议之,删除繁酷。”秋八月诏曰: “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极默。坐无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详案律条,诸有此 类,更一刊定。”冬十月,复诏公卿令参议之。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 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

  世宗即位,意在宽政。正始元年冬,诏曰:“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损益, 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施于时用,犹致疑 舛。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增减上下, 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申闻。庶于循变协时,永作通制。”

  永平元年秋七月,诏尚书检枷杖大小违制之由,科其罪失。尚书令高肇,尚书 仆射、清河王怿,尚书邢峦,尚书李平,尚书、江阳王继等奏曰:“臣等闻王者继 天子物,为民父母,导之以德化,齐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务于三 讯五听,不以木石定狱。伏惟陛下子爱苍生,恩侔天地,疏纲改祝,仁过商后。以 枷杖之非度,愍民命之或伤,爰降慈旨,广垂昭恤。虽有虞慎狱之深,汉文恻隐之 至,亦未可共日而言矣。谨案《狱官令》:诸察狱,先备五听之理,尽求情之意, 又验诸证信,事多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诸犯年刑已上枷锁,流徙已 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丑、重械,又无用石 之文。而法官州郡,因缘增加,遂为恆法。进乖五听,退违令文,诚宜案劾,依旨 科处,但踵行已久,计不推坐。检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 先无成制。臣等参量,造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 逆外叛;杻械以掌流刑已上。诸台、寺、州、郡大枷,请悉焚之。枷本掌囚,非拷 讯所用。从今断狱,皆依令尽听讯之理,量人强弱,加之拷掠,不听非法拷人,兼 以拷石。”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未几,狱官肆虐,稍复重大。

  《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 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延昌二年春,尚书刑峦奏:“窃详王公已下,或析体宸极, 或著勋当时,咸胙土授民,维城王室。至于五等之爵,亦以功锡,虽爵秩有异,而 号拟河山,得之至难,失之永坠。刑典既同,名复殊绝,请议所宜,附为永制。” 诏议律之制,与八座门下参论。皆以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 复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 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 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 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诏从之。

  其年秋,符玺郎中高贤、弟员外散骑侍郎仲贤、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 贤同元愉逆,除名为民,会赦之后,被旨勿论。尚书邢峦奏:“案季贤既受逆官, 为其传檄,规扇幽瀛,遘兹祸乱,据律准犯,罪当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赖 蒙大宥,身命获全,除名还民,于其为幸。然反逆坐重,故支属相及。体既相及, 事同一科,岂有赦前皆从流斩之罪,赦后独除反者之身。又缘坐之罪,不得以职除 流。且货赇小愆,寇盗微戾,赃状露验者,会赦犹除其名。何有罪极裂冠,衅均毁 冕,父子齐刑,兄弟共罚,赦前同斩从流,赦后有复官之理。依律则罪合孥戮,准 赦例皆除名。古人议无将之罪者,毁其室,洿其宫,绝其踪,灭其类。其宅犹弃, 而况人乎?请依律处,除名为民。”诏曰:“死者既在赦前,又员外非在正侍之限, 便可悉听复仕。”

  三年,尚书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子与同城 人张回为婢。回转卖于鄃县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状。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 人为奴婢者,死’。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诏曰:“律称和卖 人者,谓两人诈取他财。今羊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诚于律俱 乖,而两各非诈。此女虽父卖为婢,体本是良。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 真卖。于情不可。更推例以为永式。”

  延尉少卿杨钧议曰:“谨详盗律‘掠人、掠卖人为奴婢者,皆死’,别条‘卖 子孙者,一岁刑’。卖良是一,而刑死悬殊者,由缘情制罚,则致罪有差。又详 ‘君盗强盗,首从皆同’,和掠之罪,固应不异。及‘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 以随从论’。然五服相卖,皆有明条,买者之罪,律所不载。窃谓同凡从法,其缘 服相减者,宜有差,买者之罪,不得过于卖者之咎也。但羊皮卖女为婢,不言追赎, 张回真买,谓同家财,至于转鬻之日,不复疑虑。缘其买之于女父,便卖之于他人, 准其和掠,此有因缘之类也。又详恐喝条注:‘尊长与之已决,恐喝幼贱求之。’ 然恐喝体同,而不受恐喝之罪者,以尊长与之已决故也。而张回本买婢于羊皮,乃 真卖于定之。准此条例,得先有由;推之因缘,理颇相类。即状准条,处流为允。”

  三公郎中崔鸿议曰:“案律‘卖子有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期 亲及妾与子妇流’。唯买者无罪文。然”卖者既以有罪,买者不得不坐。但卖者以 天性难夺,支属易遗,尊卑不同,故罪有异。买者知良故买,又于彼无亲。若买同 卖者,即理不可。何者?‘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此亦非掠,从其真买, 暨于致罪,刑死大殊。明知买者之坐,自应一例,不得全如钧议,云买者之罪,不 过卖者之咎也。且买者于彼无天性支属之义,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别条:‘知 人掠盗之物而故卖者,以随从论。’依此律文,知人掠良,从其宜买,罪止于流。 然其亲属相卖,坐殊凡掠。至于买者,亦宜不等。若处同流坐,于法为深。准律斟 降,合刑五岁。至如买者,知是良人,决便真卖,不语前人得之由绪。前人谓真奴 婢,更或转卖,因此流洞,罔知所在,家人追赎,求访无处,永沉贱隶,无复良期。 案其罪状,与掠无异。且法严而奸易息,政宽而民多犹,水火之喻,先典明文。今 谓买人亲属而复决卖,不告前人良状由绪,处同掠罪。”

  太保、高阳王雍议曰:“州处张回,专引盗律,检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证明 然,去盗远矣。今引以盗律之条,处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实为乖当。如臣钧之 议,知买掠良人者,本无罪文。何以言之?‘群盗强盗,无首从皆同’,和掠之罪, 故应不异。明此自无正条,引类以结罪。臣鸿以转卖流漂,罪与掠等,可谓‘罪人 斯得’。案《贼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 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详沉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骨, 一存一亡,为害孰甚?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人卖买,无唱和差等。谋杀之 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准例。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纵令谋杀之 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似从轻。其义安在?又云:‘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 从论。’此明禁暴掠之原,遏奸盗之本,非谓市之于亲尊之手,而同之于盗掠之刑。 窃谓五服相卖,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 尊卑为轻重。依律:‘诸共犯罪,皆以发意为首。’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 定。若羊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则羊皮为元首,张回为从坐。首有沾刑之科,从 有极默之戾,推之宪律,法刑无据。买者之罪,宜各从卖者之坐。又详臣鸿之议, 有从他亲属买得良人,而复真卖,不语后人由状者,处同掠罪。既一为婢,卖与不 卖,俱非良人。何必以不卖为可原,转卖为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卖子葬亲, 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闻,刑罚之科已降。恐非敦风厉俗,以德导民之谓。请免 羊皮之罪,公酬卖直。”诏曰:“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回虽买 之于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先是,皇族有谴,皆不持讯。时有宗士元显富,犯罪须鞫,宗正约以旧制。尚 书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于天下,其属籍疏远,廕官卑末,无良犯宪,理须 推究。请立限断,以为定式。”诏曰:“云来绵远,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为不 善,量亦多矣。先朝既无不讯之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 依常法。”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监王靖等上言:“检除名之例,依律文,‘狱成’ 谓处罪案成者。寺谓犯罪迳弹后,使复检鞫证定刑,罪状彰露,案署分两,狱理是 成。若使案虽成,虽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 疑,更付别使者,可从未成之条。其家人陈诉,信其专辞,而阻成断,便是曲遂于 私,有乖公体。何者?五诈既穷,六备已立,侥幸之辈,更起异端,进求延罪于漏 刻,退希不测之恩宥,辩以惑正,曲以乱直,长民奸于下,隳国法于上,窃所未安。” 大理正崔纂、评杨机、丞甲休、律博士刘安元以为:“律文,狱已成及决竟,经所 绾,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诉冤枉者,得摄讯复治之。检使处罪者,虽已案成, 御史风弹,以痛诬伏;或拷不承引,依证而科;或有私嫌,强逼成罪;家人诉枉, 辞案相背。刑宪不轻,理须讯鞫。既为公正,岂疑于私。如谓规不测之泽,抑绝讼 端,则枉滞之徒,终无申理。若从其案成,便乖复治之律。然未判经赦,及复治理 状,真伪未分。承前以来,如此例皆得复职。愚谓经奏遇赦,及已复治,得为狱成。” 尚书李韶奏:“使虽结案,处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诉枉,尚书纳辞,连解下 鞫,未检遇宥者,不得为案成之狱。推之情理,谓崔纂等议为允。”诏从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贼延陵王买,负罪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廷尉卿 裴延俊上言:“《法例律》:‘诸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者,复罪如初。’ 依《贼律》,谋反大逆,处置枭首。其延陵法权等所谓月光童子刘景晖者,妖言惑 众,事在赦后阙,合死坐正。”崔纂以为:“景晖云能变为蛇雉,此乃傍人之 言。虽杀晖为无理,恐赦晖复惑众。是以依违,不敢专执。当今不讳之朝,不应行 无罪之戮。景晖九岁小兒,口尚乳臭,举动云为,并不关己,‘月光’之称,不出 其口。皆奸吏无端,横生粉墨,所谓为之者巧,杀之者能。若以妖言惑众,据律应 死,然更不破阙

  惑众。赦令之后方显其;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 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书》曰:与杀无辜,宁失有罪。又案《法例律》: ‘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议者谓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 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罗,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议,景晖愚小,自依凡律。”灵太后 令曰:“景晖既经恩宥,何得议加横罪,可谪略阳民。余如奏。”

  时司州表:“河东郡民李怜生行毒药,案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 无期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未及判申,怜母身丧。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 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谓州判为允。主簿李瑒驳曰:“案《法例律》:‘诸犯死罪,若 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 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检上请之言,非应府州所决。毒杀人者斩,妻 子流,计其所犯,实重余宪。准之情律,所亏不浅。且怜既怀鸩毒之心,谓不可参 邻人任。计其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礼乎?且给假殡葬,足 示仁宽,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处斩,流其妻子。实足诫彼氓庶,肃是刑章。” 尚书萧宝夤奏从瑒执,诏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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