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

列传·卷六十五

更新时间:2021-03-04 02:38:51

  宋翻 辛雄 羊深 杨机 高崇

  宋翻,字飞鸟,广平列人人也,吏部尚书弁族弟。少有操尚,世人以刚断许之。 世宗初,起家奉朝请,本州治中、广平王郎中令。寻拜河阴令。

  翻弟道玙,先为冀州京兆王愉法曹行参军。愉反,逼道玙为官,翻与弟世景俱 囚廷尉。道玙后弃愉归罪京师,犹坐身死,翻、世景除名。久之,拜翻治书侍御史、 洛阳令、中散大夫、相州大中正,犹领治书。又迁左将军、南兗州刺史。时萧衍遣 将先据荆山,规将寇窃。属寿春沦陷,贼遂乘势径趋项城。翻遣将成僧达潜军讨袭, 频战破之,自是州境帖然。

  孝庄时,除司徒左长史、抚军将军、河南尹。初,翻为河阴令,顺阳公主家奴 为劫,摄而不送,翻将兵围主宅,执主婿冯穆,步驱向县。时正炎暑,立之日中, 流汗沾地。县旧有大枷,时人号曰“弥尾青”。及翻为县主,吏请焚之。翻曰: “且置南墙下,以待豪家。”未几,有内监杨小驹诣县请事,辞色不逊,命取尾青 以镇之。既免,入诉于世宗。世宗大怒,敕河南尹推治其罪。翻具自陈状。诏曰: “卿故违朝法,岂不欲作威以买名?”翻对:“造者非臣,买名者亦宜非臣。所以 留者,非敢施于百姓,欲待凶暴之徒如小驹者耳。”于是威振京师。及为洛阳,迄 于为尹,畏惮权势,更相承接,故当世之名大致灭损。永安三年,卒于位。赠侍中、 卫将军、相州刺史。出帝初,重赠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尚书左仆射、雍州刺史, 谥曰贞烈。

  子思远,卒于司空从事中郎。

  翻弟毓,字道和,敦笃有志行。平西将军、太中大夫。

  子世轨,齐文襄王大将军府祭酒。

  毓弟世景,在《良吏传》。

  世景弟叔集,亦有学行。征东裴衍之讨葛荣也,表为员外散骑侍郎,引同戎役。 及衍败,同时遇害。

  叔集弟道玙,少而敏俊。世宗初,以才学被召,与秘书丞孙惠蔚典校群书,考 正同异。自太学博士转京兆王愉法曹行参军。临死,作诗及挽歌词,寄之亲朋,以 见怨痛。道玙又曾赠著作佐郎张始均诗,其末章云:“子深怀璧忧,余有当门病。” 道玙既不免难,始均亦遇世祸,时咸怪之。无子,兄毓以第三子子叔继。

  辛雄,字世宾,陇西狄道人。父暢,字幼达,大将军谘议参军、汝南乡郡二郡 太守,太和中,本郡中正。雄有孝性,颇涉书史,好刑名,廉谨雅素,不妄交友, 喜怒不形于色。释褐奉朝请。父于郡遇患,雄自免归,晨夜扶抱。及父丧居忧,殆 不可识,为世所称。

  正始初,除给事中,十年不迁职,乃以病免。清河王怿为司空,辟户曹参军, 摄田曹事。怿迁司徒,仍随授户曹参军。并当烦剧,诤讼填委。雄用心平直,加以 闲明,政事经其断割,莫不悦服。怿重之,每谓人曰:“必也无讼乎?辛雄其有焉。” 由是名显。怿迁太尉,又为记室参军。神龟中,除尚书驾部郎中,转三公郎。其年, 沙汰郎官,唯雄与羊深等八人见留,余悉罢遣,更授李琰等。

  先是,御史中尉、东平王元匡复欲舆棺谏诤,尚书令、任城王澄劾匡大不敬, 诏恕死为民。雄奏理匡曰:“窃惟白衣元匡,历奉三朝,每蒙宠遇。謇谔之性,简 自帝心;鹰鹯之志,形于在昔。故高祖锡之以匡名,陛下任之以弹纠。至若茹皓升 辇,匡斥宜下之言;高肇当政,匡陈擅权之表。刚毅忠款,群臣莫及;骨鲠之迹, 朝野共知。当高肇之时,匡造棺致谏,主圣臣直,卒以无咎。假欲重造,先帝已容 之于前,陛下亦宜宽之于后,况其元列由绪与罪按不同也。脱终贬黜,不在朝廷, 恐杜忠臣之口,塞谏者之心,乖琴瑟之至和,违盐梅之相济。祁奚云:叔向之贤, 可及十世。而匡不免其身,实可嗟惜。”未几,匡除龙骧将军、平州刺史。右仆射 元钦谓左仆射萧宝夤曰:“至如辛郎中才用,省中诸人莫出其右。”宝夤曰:“吾 闻游仆射云:‘得如雄者四五人共治省事,足矣。’今日之赏,何其晚哉!”

  初,廷尉少卿袁翻以犯罪之人,经恩竞诉,枉直难明,遂奏曾染风闻者,不问 曲直,推为狱成,悉不断理。诏令门下、尚书、廷尉议之。雄议曰:

  《春秋》之义:不幸而失,宁僭不滥。僭则失罪人,滥乃害善人。今议者不忍 罪奸吏,使出入纵情,令君子小人薰莸不别,岂所谓赏善罚恶,殷勤隐恤者也!仰 寻周公不减流言之愆,俯惟释之不加惊马之辟,所以小大用情,贵在得所。失之千 里,差在毫厘。雄久执案牍,数见疑讼,职掌三千,愿言者六。

  一曰:御史所纠,有注其逃走者。及其出诉,或为公使,本曹给过所有指,如 不推检,文案灼然者,雪之。二曰:御史赦前注获见赃,不辨行赇主名。检无赂以 置直之主,宜应洗复。三曰:经拷不引,傍无三证,比以狱案既成,因即除削。或 有据令奏复者,与夺不同,未获为通例。又须定何如得为证人。若必须三人对见受 财,然后成证,则于理太宽。若传闻即为证,则于理太急。令请以行赇后三人俱见, 物及证状显著,准以为验。四曰:赦前断事,或引律乖错,使除复失衷,虽案成经 赦,宜追从律。五曰:经赦除名之后,或邀驾诉枉,被旨重究;或诉省称冤,为奏 更检。事付有司,未被研判,遂遇恩宥。如此之徒,谓不得异于常格,依前案为定。 若不合拷究,已复之流,请不追夺。六曰:或受辞下检反覆,使鞫狱证占分明,理 合清雪,未及告案,忽逢恩赦。若从证占而雪,则违正格;如除其名,罪滥洁士。 以为罪须案成,雪以占定,若拷未毕格及要证一人未集者,不得为占定。

  古人虽患察狱之不精,未闻知冤而不理。今之所陈,实士师之深疑,朝夕之急 务,愿垂察焉。

  诏从雄议。自后每有疑议,雄与公卿驳难,事多见从,于是公能之名甚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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