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

志·卷十五

更新时间:2021-03-04 00:16:40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神虎门 设凶门柏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诸皇子未有府第者, 于西廨设庐。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 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礻覃,以祥变有 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FH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 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 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不? 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皇后 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 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尊卑殊 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 但衰绖不可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虽释衰袭冕,尚有缌麻之制。愚谓至尊服三月 既竟,犹宜除释。”又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 已释。哀情所极,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案周礼,为兄弟既除丧已, 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举轻明重,则其理可知也。愚谓 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又议:“丧礼即远,变除渐轻;情与日杀, 服随时改。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晋泰始三年,武 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 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太常丞硃膺之议:“凡 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 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 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余同膺之议。国子助教苏玮生议: “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其文。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 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葬及祥除,皆宜反服。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 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缌除丧。夫公除暂夺,岂可遂以即吉邪?愚谓至尊三月服竟, 故应依礼除释。皇后临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 王宏议谓:“至尊缌制终,止举哀而已,不须释服。”余同硃膺之议。前祠部郎中 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 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其余同硃膺之议。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 应再周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 吉。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心禫 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仪曹郎硃膺之议:“详寻礼文,心丧不应有 禫,皇代考检,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是以出适 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 即吉。”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除之礼,仪同皇后。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 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 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 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子妃薨。樟 木为榇,号曰樟宫。载以龙輴。造陵于龙山,置大匠卿断草,司空告后土,谓葬曰 山茔。祔文元皇后庙之阴室,在正堂后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设位太极东 宫堂殿。中监、黄门侍郎、仆射并从服。从服者,御服衰乃从服,他日则否。宫臣 服齐衰三月,其居宫者处宁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依礼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参议:“宫人从服者,若二御哭临应著衰时,从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 仪。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见之日,还著公服。若至尊非哭临日幸东宫,太子见亦如 之。宫臣见至尊,皆著硃衣。”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 后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详二御何当得作鼓吹及乐?”博士司马兴之 议:“案《礼》,‘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今临轩拜授,则人君之大典, 今古既异,赊促不同。愚谓皇太子妃祔庙之后,便可临轩作乐及鼓吹。”右丞徐爰 议:“皇太子妃虽未山茔,临轩拜官,旧不为碍。梓棺在殡,应县而不作。祔后三 御乐,宜使学官拟礼上。”兴之又议:“案礼,大功至则辟琴瑟,诚无自奏之理。 但王者体大,理绝凡庶。故汉文既葬,悉皆复吉,唯县而不乐,以此表哀。今准其 轻重,侔其降杀,则下流大功,不容撤乐以终服。夫金石宾飨之礼,箫管警涂之卫, 实人君之盛典,当阳之威饰,固亦不可久废于朝。又礼无天王服嫡妇之文,直后学 推贵嫡之义耳。既已制服成丧,虚悬终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标明礼归矣。”爰参 议,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乐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制服三十日满,公除。晋穆帝时,东海国 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 “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 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制。孙盛曰:“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 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 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蕃国寡务,宜如圣典,可无疑 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兗州刺史义欣镇广陵,备所加 殊礼下船。及至镇,入行庙。大司马临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荆州刺史义庆江陵,亦如 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刺:“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海盐公主先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参 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便宜 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诸王公 主咸用士礼。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礼,亦宜家中期服为允。’ 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何惔、王罗云二人同野王议。” 如所上台案。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亲及自己以下。至于为帝王所厌,犹 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余尊所厌,犹服大功。海盐公 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台据《经》、传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 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皇子蕃王,皆无厌降,同之 士礼,著于故事。缌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 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 晋事。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 谨依礼文者也。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厌者也。元 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据古,又 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言长子去 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今世。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又诘台云 “蕃国得遂其私情,此义出何经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 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人比例?寻蕃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皇子公主不 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酬答。既被催摄二三 日,甫输怗辞。虽理屈事穷,犹闻义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 家国旧典。古之诸侯众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谬,不俟 言而显。太常统寺,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王渊 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又不 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 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免今所居官, 解野王领国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虽起一事, 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余如奏。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依礼无 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而比世诸 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追 赠谥东平冲王。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成人 道,则不为殇。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殇名 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义。安有名颁爵首,而 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澄重议:“窃谓赠之为义,所 以追加名器。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然则有在 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同备文物,岂以存亡异数?今玺 策咸秩,是成人之礼;群后临哀,非下殇之制。若丧用成人,亲以殇服,末学含疑, 未之或辨。敢求详衷如所称。”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无画然前例,不合 准据。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子而已。” 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忌 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勒礼官议正”。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应 以本正之月为忌。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射建 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祥。宜 以来七月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 日薨。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傅休议:“寻《三礼》,丧遇闰,月 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定 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以闰后月祥, 先代成准,则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 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忌皆以同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 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议,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 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舛。设有人 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 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 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则闰亡可知也。”通关并同蔚之议, 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制 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硃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并 云“宜同成人之服。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博士司马兴之议: “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承家,虽则佩觿,未阙 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推此,则知傍亲故 依殇制。东平冲王已经前议。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阳哀王追赠太常,亲戚 不降。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今永阳 国臣,自应全服。至于傍亲,宜从殇礼。”诏:“景远议为允”。后废帝元徽二年 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未详服制,下礼官正议。”太学博士 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郑玄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亦服庶 母慈己之服。’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

  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至晋太始四年,尚书何 桢奏:“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于是诏书下其奏,所 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伎乐百戏,是魏不以丧废乐也。晋武帝以来, 国有大丧未除,正会亦废乐。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正会亦废乐。穆帝永和中, 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会,辄废乐。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 晋世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宋大丧则废乐。

  汉献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终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规西原上为 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 大夫居后。汉制亦谓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寿陵。其广为兆域,使 足相容。”魏武以送终制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金 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 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 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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