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志·卷五十五

更新时间:2021-03-03 22:41:14

  议能:

  谓有大才业。

  议功:

  谓有大功勋。

  议贵:

  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议勤:

  谓有大勤劳。

  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赎刑(附)

  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诸职官犯夜者,赎。

  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卫禁

  诸掌宿卫,三日一更直,掌四门之钥,昏闭晨启,毋敢不慎。诸欲言事人,阑入宫殿,呼冀上闻,杖一百七,发元籍。诸擅带刀阑入殿庭者,杖八十七,流远。诸登皇城角楼,因为盗者,处死。诸阑入禁卫,盗金玉宝器者,处死。诸辄入禁苑,盗杀官兽者,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减一等,并刺字;知见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门卫受财从放者,五十七;坐铺守把军人不诃问,二十七。诸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诸大都、上都诸城门,夜有急务须出入者,遣官以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门尉辩验明白,乃许启。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不论何人,并勿启,违者处死。

  职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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