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年闰二月,枢密院臣言:“诸军贴户,有正军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户回付者,似此歇闲一千三百四十户,乞差人分拣贫富,定贴户、正军。”制可。
二十六年八月,枢密院议:“诸管军官万户、千户、百户等,或治军有法、镇守无虞、铠仗精完、差役均平、军无逃窜者,许所司荐举以闻,不次擢用。诸军吏之长,非有上司之命,毋擅离职。诸长军者,及蒙古、汉军,毋得妄言边事。”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调军马官员。凡用随从军士,蒙古长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汉人一十名;万户、千户、百户人等,俱不得占役。行省镇抚止用听探外,亦不得多余役占。
十一年四月,诏礼店军还属土番宣慰司。初,西川也速迭儿、按住奴、帖木儿等所统探马赤军,自壬子年属籍礼店,隶王相府,后王相府罢,属之陕西省,桑哥奏属土番宣慰司,咸以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复改属焉。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户刘粲所领运粮军九百二十人,属万户赤因帖木尔兵籍。十二月,丞相三宝奴等言:“国制,行省佐贰及宣慰使不得提调军马,若遥授平章、扬州宣慰使阿怜帖木儿者,尝与成宗同乳母,故得行之,非常宪也。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国制,勿令提调。”制可。
仁宗皇庆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李马哥等四百户为民。初,李马哥等四百户属诸侯王脱脱,乙未年定籍为民,高丽林衍及乃颜叛,皆尝签为军。至元八年置军籍,以李马哥等非七十二万户内军数,复改为民。至大四年,枢密院复奏为军。至是,省官以为言,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后枢密复奏,竟以为军户。十二月,省臣言:“先是枢密院奏准,云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官居长者二员,得佩虎符,提调军马,余佐贰者不得预,已受虎符者悉收之。今云南省言,本省籍军士之力,以办集钱谷,遇有调遣,则省官亲率众上马,故旧制虽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领军务,视他省为不同。臣等议,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颁赐之。”制可。
二年正月,诏:“云南省镇远方,掌边务,凡事涉军旅者,自平章至僚佐须同署押,其长官二员,复与哈必赤。”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军官阙员,诏:“依民官迁调之制,差人与本省提调官及监察御史同铨注。”
三年三月,命伯颜都万户府及红胖袄总帅府各调军九千五百人,往诸侯王所,更代守边士卒。其属都万户府者,军一名,马三匹;属总帅府者,军一名,马二匹。令人自为计,其贫不能自备者,则命行伍之长及百户、千户等助之。悉遣精锐练习骑射之士。每军一百名,百户一员;五百名,千户一员。复命买住、囊加二人分左右部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