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

列传·卷十四

更新时间:2021-03-03 20:20:30

  ○牛弘

  牛弘,字里仁,安定鹑觚人也,本姓裛氏。祖炽,郡中正。父允,魏侍中、工 部尚书、临泾公,赐姓为牛氏。弘初在襁褓,有相者见之,谓其父曰:“此兒当贵, 善爱养之。”及长,须貌甚伟,性宽裕,好学博闻。在周,起家中外府记室、内史 上士。俄转纳言上士,专掌文翰,甚有美称。加威烈将军、员外散骑侍郎,修起居 注。其后袭封临泾公。宣政元年,转内史下大夫,进位使持节、大将军,仪同三司。 开皇初,迁授散骑常侍、秘书监。弘以典籍遗逸,上表请开献书之路,曰:

  经籍所兴,由来尚矣。爻画肇于庖羲,文字生于苍颉。圣人所以弘宣教导,博 通古今,扬于王庭,肆于时夏。故尧称至圣,犹考古道而言;舜其大智,尚观古人 之象。《周官》外史掌三皇五帝之书,及四方之志。武王问黄帝、颛顼之道,太公 曰:“在《丹书》。”是知握符御历,有国有家者,曷尝不以《诗》、《书》而为 教,因礼乐而成功也。昔周德既衰,旧经紊弃。孔子以大圣之才,开素王之业,宪 章祖述,制《礼》刊《诗》,正五始而修《春秋》,阐《十翼》而弘《易》道。治 国立身,作范垂法。及秦皇驭宇,吞灭诸侯,任用威力,事不师古,始下焚书之令, 行偶语之刑。先王坟籍,扫地皆尽。本既先亡,从而颠覆。臣以图谶言之,经典盛 衰,信有徵数。此则书之一厄也。汉兴,改秦之弊,敦尚儒术,建藏书之策,置校 书之官,屋壁山岩,往往间出。外有太常、太史之藏,内有延阁、秘书之府。至孝 成之世,亡逸尚多,遣谒者陈农求遗书于天下,诏刘向父子雠校篇籍。汉之典文,于斯为盛。及王莽之末,长安兵起,宫室图书,并从焚烬。此则书之二厄也。光武 嗣兴,尤重经诰,未及下车,先求文雅。于是鸿生巨儒,继踵而集,怀经负帙,不 远斯至。肃宗亲临讲肄,和帝数幸书林,其兰台、石室,鸿都、东观,秘牒填委, 更倍于前。及孝献移都,吏民扰乱,图书缣帛,皆取为帷囊。所收而西,裁七十余乘。属西京大乱,一时燔荡。此则书之三厄也。魏文代汉,更集经典,皆藏在秘书、 内外三阁,遣秘书郎郑默删定旧文。时之论者,美其硃紫有别。晋氏承之,文籍尤 广。晋秘书监荀勖定魏《内经》,更著《新簿》。虽古文旧简,犹云有缺,新章后 录,鸠集已多,足得恢弘正道,训范当世。属刘、石凭陵,京华覆灭,朝章国典, 从而失坠 。此则书之四厄也。永嘉之后,寇窃竞兴。因河据洛,跨秦带赵。论其 建国立家,虽传名号,宪章礼乐,寂灭无闻。刘裕平姚,收其图籍,五经子史,才 四千卷,皆赤轴青纸,文字古拙。僭伪之盛,莫过二秦,以此而论,足可明矣。故 知衣冠轨物,图画记注,播迁之余,皆归江左。晋、宋之际,学艺为多,齐、梁之 间,经史弥盛。宋秘书丞王俭,依刘氏《七略》,撰为《七志》。梁人阮孝绪,亦 为《七录》。总其书数,三万余卷。及侯景渡江,破灭梁室,秘省经籍,虽从兵火, 其文德殿内书史,宛然犹存。萧绎据有江陵,遣将破平侯景,收文德之书,及公私 典籍,重本七万余卷,悉送荆州。故江表图书,因斯尽萃于绎矣。及周师入郢,绎 悉焚之于外城,所收十才一二。此则书之五厄也。后魏爰自幽方,迁宅伊、洛,日 不暇给,经籍阙如。周氏创基关右,戎车未息。保定之始,书止八千,后加收集, 方盈万卷。高氏据有山东,初亦采访,验其本目,残缺犹多。及东夏初平,获其经 史,四部重杂,三万余卷。所益旧书,五千而已。今御书单本,合一万五千余卷, 部帙之间,仍有残缺。比梁之旧目,止有其半。至于阴阳河洛之篇,医方图谱之说, 弥复为少。臣以经书自仲尼已后,迄于当今,年逾千载,数遭五厄,兴集之期,属 膺圣世。伏惟陛下受天明命,君临区宇,功无与二,德冠往初。自华夏分离,彝伦 攸斁,其间虽霸王递起,而世难未夷,欲崇儒业,时或未可。今土宇迈于三王,民 黎盛于两汉,有人有时,正在今日。方当大弘文教,纳俗升平,而天下图书,尚有 遗逸,非所以仰协圣情,流训无穷者也。臣史籍是司,寝兴怀惧。昔陆贾奏汉祖云 “天下不可马上治之”,故知经邦立政,在于典谟矣。为国之本,莫此攸先。今秘 藏见书,亦足披览,但一时载籍,须令大备。不可王府所无,私家乃有。然士民殷 杂,求访难知,纵有知者,多怀吝惜,必须勒之以天威,引之以微利。若猥发明诏, 兼开购赏,则异典必臻,观阁斯积,重道之风,超于前世,不亦善乎!伏愿天鉴, 少垂照察。

  上纳之,于是下诏:献书一卷,赉缣一匹。一二年间,篇籍稍备。进爵奇章郡 公,邑千五百户。

  三年,拜礼部尚书,奉敕修撰《五礼》,勒成百卷,行于当世。弘请依古制修 立明堂,上议曰:

  窃谓明堂者,所以通神灵,感天地,出教化,崇有德。《孝经》曰:“宗祀文 王于明堂,以配上帝。”《祭义》云:“祀于明堂,教诸侯孝也。”黄帝曰合宫, 尧曰五府,舜曰总章,布政兴治,由来尚矣。《周官·考工记》曰:“夏后氏世室, 堂修二七,广四修一。”郑玄注云:“修十四步,其广益以四分修之一,则堂广十 七步半也。”“殷人重屋,堂修七寻,四阿重屋。”郑云:“其修七寻,广九寻也。” “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郑云:“此三者,或举 宗庙,或举王寝,或举明堂,互言之,明其同制也。”马融、王肃、干宝所注,与 郑亦异,今不具出。汉司徒马宫议云:“夏后氏世室,室显于堂,故命以室。殷人 重屋,屋显于堂,故命以屋。周人明堂,堂大于夏室,故命以堂。夏后氏益其堂之 广百四十四尺,周人明堂,以为两序间大夏后氏七十二尺。”若据郑玄之说,则夏 室大于周堂,如依马宫之言,则周堂大于夏室。后王转文,周大为是。但宫之所言, 未详其义。此皆去圣久远,礼文残缺,先儒解说,家异人殊。郑注《玉藻》亦云: “宗庙路寝,与明堂同制。”《王制》曰:“寝不逾庙。”明大小是同。今依郑玄 注,每室及堂,止有一丈八尺,四壁之外,四尺有余。若以宗庙论之,祫享之时, 周人旅酬六尸,并后稷为七,先公昭穆二尸,先王昭穆二尸,合十一尸,三十六主, 及君北面行事于二丈之堂,愚不及此。若以正寝论之,例须朝宴。据《燕礼》: “诸侯宴,则宾及卿大夫脱屦升坐。”是知天子宴,则三公九卿并须升堂。《燕义》 又云:“席,小卿次上卿。”言皆侍席。止于二筵之间,岂得行礼?若以明堂论之, 总享之时,五帝各于其室。设青帝之位,须于木室之内,少北西面。太昊从食,坐 于其西,近南北面。祖宗配享者,又于青帝之南,稍退西面。丈八之室,神位有三, 加以簠簋笾豆,牛羊之俎,四海九州美物咸设,复须席上升歌,出樽反坫,揖让升 降,亦以隘矣。据兹而说,近是不然。

  案刘向《别录》及马宫、蔡邕等所见,当时有《古文明堂礼》、《王居明堂礼》、 《明堂图》、《明堂大图》、《明堂阴阳》、《太山通义》、《魏文侯孝经传》等, 并说古明堂之事。其书皆亡,莫得而正。今《明堂月令》者,郑玄云:“是吕不韦 著,《春秋十二纪》之首章,礼家钞合为记。”蔡邕、王肃云:“周公所作《周书》 内有《月令》第五十三,即此也。各有证明,文多不载。束皙以为夏时之书。”刘 献云:“不韦鸠集儒者,寻于圣王月令之事而记之。不韦安能独为此记?”今案不 得全称《周书》,亦未可即为秦典,其内杂有虞、夏、殷、周之法,皆圣王仁恕之 政也。蔡邕具为章句,又论之曰:“明堂者,所以宗祀其祖以配上帝也。夏后氏曰 世室,殷人曰重屋,周人曰明堂。东曰青阳,南曰明堂,西曰总章,北曰玄堂,内 曰太室。圣人南面而听,向明而治,人君之位莫不正焉。故虽有五名,而主以明堂 也。制度之数,各有所依。堂方一百四十四尺,坤之策也,屋圆楣径二百一十六尺, 乾之策也。太庙明堂方六丈,通天屋径九丈,阴阳九六之变,且圆盖方覆,九六之 道也。八闼以象卦,九室以象州,十二宫以应日辰。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以四户 八牖乘九宫之数也。户皆外设而不闭,示天下以不藏也。通天屋高八十一尺,黄钟 九九之实也。二十八柱布四方,四方七宿之象也。堂高三尺,以应三统,四向五色, 各象其行。水阔二十四丈,象二十四气,于外以象四海。王者之大礼也。”观其模 范天地,则象阴阳,必据古文,义不虚出。今若直取《考工》,不参《月令》,青 阳总章之号不得而称,九月享帝之礼不得而用。汉代二京所建,与此说悉同。

  建安之后,海内大乱,京邑焚烧,宪章泯绝。魏氏三方未平,无闻兴造。晋则 侍中裴頠议曰:“尊祖配天,其义明著,而庙宇之制,理据未分。宜可直为一殿, 以崇严父之祀,其余杂碎,一皆除之。”宋、齐已还,咸率兹礼。此乃世之通儒, 时无思术,前王盛事,于是不行。后魏代都所造,出自李冲,三三相重,合为九室。 檐不覆基,房间通街,穿凿处多,迄无可取。及迁宅洛阳,更加营构,五九纷竞, 遂至不成,宗配之事,于焉靡托。

  今皇猷遐阐,化覃海外,方建大礼,垂之无穷。弘等不以庸虚,谬当议限。今 检明堂必须五室者何?《尚书帝命验》曰:“帝者承天立五府,赤曰文祖,黄曰神 斗,白曰显纪,黑曰玄矩,苍曰灵府。”郑玄注曰:“五府与周之明堂同矣。”且 三代相沿,多有损益,至于五室,确然不变。夫室以祭天,天实有五,若立九室, 四无所用。布政视朔,自依其辰。郑司农云:“十二月分在青阳等左右之位。”不 云居室。郑玄亦言:“每月于其时之堂而听政焉。”《礼图》画个,皆在堂偏,是 以须为五室。明堂必须上圆下方者何?《孝经援神契》曰:“明堂者,上圆下方, 八窗四达,布政之宫。”《礼记·盛德篇》曰:“明堂四户八牖,上圆下方。” 《五经异义》称讲学大夫淳于登亦云:“上圆下方。”郑玄同之。是以须为圆方。 明堂必须重屋者何?案《考工记》,夏言“九阶,四旁两夹窗,门堂三之二,室三 之一。”殷、周不言者,明一同夏制。殷言“四阿重屋”,周承其后不言屋,制亦 尽同可知也。”其“殷人重屋”之下,本无五室之文,郑注云:“五室者,亦据夏 以知之。”明周不云重屋,因殷则有,灼然可见。《礼记·明堂位》曰:“太庙天 子明堂。”言鲁为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礼乐,鲁之太庙与周之明堂同。又曰:“复 庙重檐,刮楹达向,天子之庙饰。”郑注:“复庙,重屋也。”据庙既重屋,明堂 亦不疑矣。《春秋》文公十三年:“太室屋坏。”《五行志》曰:“前堂曰太庙, 中央曰太室,屋其上重者也。”服虔亦云:“太室,太庙太室之上屋也。”《周书 ·作洛篇》曰:“乃立太庙宗宫路寝明堂,咸有四阿反坫,重亢重廊。”孔晁注曰: “重亢累栋,重廊累屋也。”依《黄图》所载,汉之宗庙皆为重屋。此去古犹近, 遗法尚在,是以须为重屋。明堂必须为辟雍者何?《礼记·盛德篇》云:“明堂者, 明诸侯尊卑也。外水曰辟雍。”《明堂阴阳录》曰:“明堂之制,周圜行水,左旋 以象天,内有太室以象紫宫。”此明堂有水之明文也。然马宫、王肃以为明堂、辟 雍、太学同处,蔡邕、卢植亦以为明堂、灵台、辟雍、太学同实异名。邕云:“明 堂者,取其宗祀之清貌,则谓之清庙,取其正室,则曰太室,取其堂,则曰明堂, 取其四门之学,则曰太学,取其周水圜如璧,则曰璧雍。其实一也。”其言别者, 《五经通义》曰:“灵台以望气,明堂以布政,辟雍以养老教学。”三者不同。袁 准、郑玄亦以为别。历代所疑,岂能辄定?今据《郊祀志》云:“欲治明堂,未晓 其制。济南人公玉带上黄帝时《明堂图》,一殿无壁,盖之以茅,水圜宫垣,天子 从之。”以此而言,其来则久。汉中元二年,起明堂、辟雍、灵台于洛阳,并别处。 然明堂亦有壁水,李尤《明堂铭》云“流水洋洋”是也。以此须有辟雍。

  夫帝王作事,必师古昔,今造明堂,须以《礼经》为本。形制依于周法,度数 取于《月令》,遗阙之处,参以馀书,庶使该详沿革之理。其五室九阶,上圆下方, 四阿重屋,四旁两门,依《考工记》、《孝经》说。堂方一百四十四尺,屋圆楣径 二百一十六尺,太室方六丈,通天屋径九丈,八达二十八柱,堂高三尺,四向五色, 依《周书·月令》论。殿垣方在内,水周如外,水内径三百步,依《太山盛德记》、 《觐礼经》。仰观俯察,皆有则象,足以尽诚上帝,祗配祖宗,弘风布教,作范于 后矣。弘等学不稽古,辄申所见,可否之宜,伏听裁择。

  上以时事草创,未遑制作,竟寝不行。

  六年,除太常卿。九年,诏改定雅乐,又作乐府歌词,撰定圆丘五帝凯乐,并 议乐事。弘上议云:

  谨案《礼》,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周礼》奏黄钟,歌大吕,奏太 簇,歌应钟,皆是旋相为宫之义。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则太簇为宫, 姑洗为商,蕤宾为角,南吕为徵,应钟为羽,大吕为变宫,夷则为变徵。他月放此。” 故先王之作律吕也,所以辩天地四方阴阳之声。扬子云曰:“声生于律,律生于辰。” 故律吕配五行,通八风,历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环转运,义无停止。譬如立春木 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余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水相,立冬水王木相。还 相为宫者,谓当其王月,名之为宫。今若十一月不以黄钟为宫,十三月不以太簇为 宫,便是春木不王,夏王不相,岂不阴阳失度,天地不通哉?刘歆《钟律书》云: “春宫秋律,百卉必凋;秋宫春律,万物必荣;夏宫冬律,雨雹必降;冬宫夏律, 雷必发声。”以斯而论,诚为不易。且律十二,今直为黄钟一均,唯用七律,以外 五律,竟复何施?恐失圣人制作本意。故须依礼作还相为宫之法。

  上曰:“不须作旋相为宫,且作黄钟一均也。”弘又论六十律不可行:

  谨案《续汉书·律历志》,元帝遣韦玄成问京房于乐府,房对:“受学故小黄 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 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 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冬 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 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馀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 为宫,而商徵以类从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 瑟,长一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画分寸,以为 六十律清浊之节。”执始之类,皆房自造。房云受法于焦延寿,未知延寿所承也。 至元和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崇具以准 法教其子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大史丞弘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 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施弦。熹平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 舍人张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 急,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大榷常数及候气而已。据此而论, 京房之法,汉世已不能行。沈约《宋志》曰:“详案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无施于 乐。”《礼》云“十二管还相为宫”,不言六十。《封禅书》云:“大帝使素女鼓 五十弦瑟而悲,破为二十五弦。”假令六十律为乐,得成亦所不用。取“大乐必易, 大礼必简”之意也。

  又议曰:

  案《周官》云:“大司乐掌成均之法。”郑众注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 音。”《三礼义宗》称:“《周官》奏黄钟者,用黄钟为调,歌大吕者,用大吕为 调。奏者谓堂下四悬,歌者谓堂上所歌。但一祭之间,皆用二调。”是知据宫称调, 其义一也。明六律六吕迭相为宫,各自为调。今见行之乐,用黄钟之宫,乃以林钟 为调,与古典有违。晋内书监荀勖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 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以姑洗为清角。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 徵应夷则。以外诸均,例皆如是。然今所用林钟,是勖下徵之调。不取其正,先用 其下,于理未通,故须改之。

  上甚善其义,诏弘与姚察、许善心、何妥、虞世基等正定新乐,事在《音律志》。 是后议置明堂,诏弘条上故事,议其得失,事在《礼志》。上甚敬重之。

下一页

上一篇:列传·卷十三

下一篇:列传·卷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