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七贤论》曰:鬲令袁毅,为政贪浊,赂遗朝廷,以营虚誉。遗山涛丝百斤,众人莫不受,涛不欲为异,乃受之,命内阁之梁上而不用也。后毅事露,验吏至涛所。涛於梁上下丝,已数年,尘埃黄黑,封印如初,以付吏。
《西京杂记》曰:公孙弘以元光五年为国所推,上为贤良。国人邹长倩赠以素丝一襚,为书以遗之,曰:"五丝为蹑,倍蹑为升,倍升为緎,倍緎为记,倍记为緵,倍緵为襚。此自少之多,自微之著也。士之立功勋,效名节,亦复如之。勿以小善为不足修而不为也!"
《王子年拾遗记》曰:成王时,因祗国致女工一人,善织新轻素,以五色丝内口中,手引而结之,则成文锦。
《神仙传》曰:园客者,济阴人,貌美而良。邑人多欲以女妻之,客终不娶。常种五色香草,积数十年,服食其实。忽有五色蛾,集香草之上,客收而荐之以布,生华蚕焉。至蚕时,有一女自来,助客养蚕,亦以香草食之。蚕收得茧百二十枚,茧大如瓮。每一茧缲六七日,丝乃尽。缲讫,此女与园客俱去。
《梁四公记》曰:扶桑国使贡方物,有黄丝三百斤,即扶桑蚕所吐,桑灰汁所煮之丝也。帝有金炉,重五十斤,系六丝以悬炉,丝有馀力。
《楚辞》曰:茅丝兮同综,冠履兮共处。
宋玉《钓赋》曰:夫玄渊之钓也,以三寻之竿,八丝之纶。
荀卿《蚕赋》曰:食桑而吐丝,前乱而后治。
嵇康《琴赋》曰:弦以园客之丝,徽以锺山之玉。
枚乘《七发》曰:龙门之桐,高百尺而无枝。斩以为琴,野茧之丝以为弦。
《古乐府·歌诗》曰:罗敷善蚕桑,采桑城南隅。青丝为笼绳,桂枝为笼钩。何用识夫婿?白马紫骊驹,青丝系马尾,黄金络马头。
蔡邕《广连珠》曰:参丝之绞以弦琴,缓张则挠,急张则绝。
陆凯《奏事》曰:诸暨、永安出御丝。
○素
《释名》曰:素,朴素也。已织则供用,不复加功饰也。
《史记》曰:苏代遗燕王书云:"齐紫败素,而贾十部。"(败素染以为紫也。)
《东观汉记》曰:郑据,建初五年辟司徒府,拜侍御史。上疏,诏书下官府,赐据素六十匹。
《汉书仪》曰:天地鬼神玺,皆以武都紫泥封,都布囊白素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