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刑法部·卷十四

更新时间:2021-03-03 16:11:53

  《博物志》曰:肉刑,明王之制,荀卿每论之。汉兴,文帝感太仓公女之言而废之,班固着论云宜复之。迄汉末魏初,陈纪又论宜申古制,孔融谓不可复。魏武帝辅汉,欲申之,锺繇、王朗不同,遂寝。夏侯玄、李胜、曹羲达、丁谧建私议,各有彼此,多言,时未可复、故遂寝。

  崔实《政论》曰:高祖非九章之律,高后深三族之罪,文帝去肉刑,茎减加笞。由此言之,世有所更,何独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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