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人事部·卷五十三

更新时间:2021-03-03 15:45:28

  又曰:嵇绍,事母至孝,和色柔声,常若不足,谨身节俭,朝夕孜孜,亲执刀俎。非无使伎,以他人不如己之至诚也。

  又曰:晋齐献王司马攸,字猷,晋文少子。太后崩,执丧过哀,动必尽礼,左右或以稻米千饭丸、理中丸以进,王对之涕泣不食。经三年杖,然后能起。人有犯讳者,常悲不自胜。

  又曰:王延九岁丧父,母卜氏遇之无道,延事之夏则扇枕席,冬则以身温之,盛寒体无全衣而亲极滋味。

  王隐《晋书》曰:李胤,字宣伯,辽东人。祖父敏,汉末河内太守,为贼所迫逐,不知所终。其子追索,历年无所见。比居与父同年者亡,制服行丧。燕国徐邈与之同州里,劝令娉,妇孕生胤,遂拘蘅内。常礼重之,不堪其忧,数年而卒。胤母更适牵招,胤不识父,母又改行,有识之后,降食哀感,亦如遭丧之礼。以祖不知存亡,设木主以事之。由是发名。

  又曰:郄诜对策上第,拜朝议郎。母忧去职。母苦病亡,不欲车载,家贫无以市买,乃於所住堂北壁假葬,朝夕拜告。养鸡种蒜,竭其方术。过三年,得马八匹,舆棺至家冢,负土成坟。

  《晋中兴书》曰:吴隐之,字处默,濮阳人。遭母忧,哀毁过礼。时与太常韩康伯邻居,隐之每哭,康伯母辄辍食,流涕悲不自胜,语康伯曰:"吾若居铨衡之职,当用此辈人。"及康伯为吏部尚书,因进用之,遂历清显。

  又曰:范宣八岁,后园挑菜,误伤指,大啼。问:"痛耶?"答曰:"非为痛,身体发肤不敢毁伤。"是以啼也。

  又曰:后蜀李雄太子班。雄寝疾,班昼夜省侍,衣不解带。雄自少攻战,大被伤痍,至是多脓溃,班为吮脓,殊无难色。班即雄兄之子也。

  《宋书》曰:孙法宗,一名宗之,吴兴人也。父随孙恩入海澨被害,尸骸不收,母兄并饿死。法宗年小流迸,至十六方得还。单身勤苦,霜行草宿,营办棺椁,造立冢墓,葬送母兄,俭而有礼。以父尸不测,入海寻求。闻世间论,是至亲以血沥骨,当悉凝没。乃操刀沿海,见枯骸则刻肉灌血,如此十馀年,臂胫无完皮,血脉枯竭,终不能逢。縗绖终身,常居墓所,山禽野兽皆悉驯附,每逢鹿触网,必解放之。

  又《孝义传》曰:崔怀顺,清河东武城人也。父耶利,鲁郡太守,宋玄嘉中为魏所获。怀顺与妻房氏笃爱,闻父见虏,即日遣妻,布衣蔬食,如丧礼,岁时北向流涕。耶利后仕魏,书戒怀顺不许如此,怀顺得书更号泣。怀顺从叔模吻荥阳太守,亦入魏,模子虽居处改节,不废婚宦。宋大明中,怀顺宗人冀州刺史玄孙北使魏,魏人问之曰:"崔邪利、模并力屈来归,二家子侄,出处不同,义将安在?"玄孙曰:"王尊叱驭,王阳回车,欲令忠孝并弘,臣子两遂。"泰始初,淮北入魏,怀顺因此归北。至代都,而邪利已卒,怀顺绝而后苏。载丧还青州,徒跣冰雪,土气寒酷,而手足不冻,时人以为之孝感。

  又曰:华宝,晋陵无锡人也。父豪,晋义熙末戍长安,宝年八岁。临别,谓宝曰:"须我还,当为汝上头。"长安陷,宝年十七不婚冠,或问之者,辄号恸弥日,不忍答也。

  又曰:散骑常侍袁瑜,荐会稽郭道事继母至孝。家贫产子,忧不能字,谓其妻曰:"伤慈以终孝,吾无恨也。"遂瘗之。

  又曰:师觉援,字觉授,南阳温阳人也。与外兄宗少文,并有素业。以琴书自娱。於路忽见一人持书一函,题曰"至孝师君"。苫前,俄而不见。舍车奔归,闻家哭声,一叫而绝,良久乃苏。

  又曰:谢爵,字宣镜。幼有殊行。年数岁,所生母郭氏久婴痼疾,爵晨昏温清,尝药捧膳,不阙一时,勤容戚颜,未尝暂改。恐仆役忧疾懈倦,躬自执劳。母为病畏惊而微贱过甚,一家尊卑,感爵至性,皆纳履而行,屏气而语,如此十年馀。

  又曰:蔡昙知,乡里号蔡曾子。庐江何伯玙兄弟,里号为何展禽,并为高士沈顗所称,常云:"闻蔡昙知之风,怯夫勇,鄙夫有立志;闻何伯玙之风,伪夫正,薄夫厚。"伯玙与弟幼玙俱厉节操,养兄孤子,及长为婚,推家业尽与之。安贫枯槁,诲人不倦。郡守下车,无不修请。

  又曰:余齐人,晋陵人也。少有孝行,为邑书吏。大明二年,父{宀贡}在家病亡,信未至,齐人谓人曰:"比者肉痛心烦,有如割截。居常皇骇,必有异故。"信寻至,以父病报之,四百馀里,一日而至。至门方知父死,号痛恸绝,良久乃苏。问父所遗言,母曰:"汝父临终,恨不见汝。"齐人即曰:"相见何难?"於是号叫殡所,须臾便绝。州县上言有司,奏改其里为"孝义里",蠲租布,赐其穀百斛。

  又曰:彭城刘悛,司空勔(音免。)之长子。年十三,身长七尺三寸,以孝悌称。勔见害於朱雀街,悛兄弟平生不行此路,丧骨立杖而后起。悛为黄门郎,稍迁右卫,敕明帝山陵不获己。从朱雀街过,感恸而卒。

  《齐书》曰:王文殊,字令章,吴兴故鄣人。父入魏,文殊思慕泣血,终身蔬食不衣帛,服麻缊而已。不婚,不交人物。吴兴太守谢瀹聘为功曹,不就。立小屋于县西端,揖拱其中。岁时伏腊月十五,未尝不北望长悲,如此三十余年。太守孔琇之表其行,郁林诏榜门,改所居为"孝行里。"(琇,音秀,又因酉。)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篇:人事部·卷五十二

下一篇:人事部·卷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