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职官部·卷十六

更新时间:2021-03-03 15:08:58

  ○刑部尚书

  《六典》曰:刑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由於所属,咸质正焉。

  《唐书》曰:柳公绰为刑部尚书。京兆人有姑鞭妇致死者,府断以偿死,公绰议曰:"尊殴卑非斗,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竟减死。

  又曰:李适之拜刑部尚书。适之雅好宾友,饮酒一斗不乱,夜则宴赏,昼决公务,庭无留事。

  ○刑部侍郎

  《唐书》曰:太宗谓侍臣曰:"张亮有义儿五百,畜养此辈,将何为也?正欲反耳。"命百僚议其狱,多言亮当诛,惟将作少匠李道裕言亮反形未具,明其无罪。太宗既盛怒,竟斩於市,籍没其家。岁馀,刑部侍郎有缺,令执政者妙择其人,累奏皆不可。太宗曰:"朕得其人也。往者李道裕议张亮云反形未具,此言当矣。当时虽不即从,至今追悔。"遂授道裕刑部侍郎。

  又曰:刘瑑转刑部侍郎。瑑精於法律,选大中已前二百四十四年制敕可行用者二千八百六十五条,分为六百四十六门,议其轻重,别成一家法书,号"大中统类"奏行用之。

  ○刑部郎中刑部员外郎

  《六典》曰:刑部郎中、员外郎各二员,掌举其典宪而辨其轻重。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律一十有二章,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而大凡五百条焉。

  《唐书》曰:长庆中刑部员外郎孙革奏准:"京兆府云阳县力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乘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德,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力人,不敢捴解,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文:"为人所殴,人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致死,依常律。"即买德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德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职当谳刑,合分善恶。先具事由陈奏,伏冀赐下中书门下商量。"敕旨:"康买德尚在童年,得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是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处分。"

  ○都官尚书

  《南史》曰:徐孝克为都官尚书。自晋已来,尚书官僚皆携家属居省,省在台城内下舍,门中有阁道,东西跨路通於朝堂。其第一即都官省,西抵阁道,年代久远,多有鬼怪。每夜昏之际,无故有声光,或见人着衣冠从井中出,须臾复没,或门阁自然开闭,居者多死云。尚书周确卒於此省,孝克代确,便即居之,经两载,妖变皆息。时人咸以为贞正所致。

  《梁书》曰:羊侃迁都官尚书,时尚书令何敬容用事,与之并居,未尝游造。有宦者张僧胤候,侃曰:"我床非阉人所坐。"竟不前之,时论美其贞正。

  《后周书》曰:梁元帝以沈重领江陵,迁都官尚书,领羽林监察;又令重於合欢殿讲《周礼》。

  ○比部郎中比部员外郎

  《六典》曰: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诸司百僚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以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凡内官料俸以品第高下为差,外官以州、县、府之上、中、下为差。

  《魏志》曰:何贞奏《许都赋》,明帝奇之,擢为比部郎中。

  李绰《尚书故实》曰:杜牧尝於宰执求小仪,不遂;请小秋,又不遂。尝梦人谓曰:"辞春不及秋,昆脚与皆头。"后果得比部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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