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狀妾李氏:切聞語云:「女非媒不嫁。」此雖至論,亦有未然。何也?昔文君心喜司馬,賈午志慕韓壽,此二女皆自私奔之名,而不受無媒之謗。蓋所歸得人,青史標其令德,注在篇章,使後人繼其所為,免委身於傭俗。妾於前歲慕西鄰張浩才名,已私許之偕老。言約已定,誓不變更。今張浩忽背前約,使妾呼天叩地,無所告投!切聞律設大法,禮順人情。若非判府龍圖明斷,孤寡終身何恃!為此冒恥瀆尊,幸望台慈,特賜予決。謹狀。
陳公讀畢,謂鶯鶯曰:「汝言私約已定,有何為據?」鶯取懷中香羅並花箋上二詩,皆浩筆也。陳公命追浩至公庭,責浩與李氏既已約婚,安可再婚孫氏?浩倉卒但以叔父所逼為辭,實非本心。再訊鶯曰:「爾意如何?」鶯曰:「張浩才名,實為佳婿,使妾得之,當克勤婦道。實龍圖主盟之大德。」陳公曰:「天生才子佳人,不當使之孤零,我今曲與汝等成之。」
遂於狀尾判云:
花下相逢,已有終身之約﹔中道而止,竟乖偕老之心。在人情既出至誠,論律文亦有所禁。宜從先約,可斷後婚。
判畢謂浩曰:「吾今判合與李氏為婚。」二人大喜,拜謝相公恩德,遂成夫婦,偕老百年。後生二子,俱擢高科。話名「宿香亭張浩遇鶯鶯」。
當年崔氏賴張生,今日張生仗李鶯。
同是風流千古話,西廂不及宿香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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