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

志·卷三十

更新时间:2021-03-03 06:20:23

  臣伏睹陛下圣德聪明,游心太古,将制静宇宙,保乂黎民,发号施令,出于诚 慊。天下苍生,莫不悬望圣风,冀见神化,道德为政,将侍于陛下矣。臣闻之,圣 人出,必有驱除,盖天人之符,应休命也。日者东南微孽,敢谋乱常。陛下顺天行 诛,罪恶咸伏,岂非天意欲彰陛下威武之功哉!而执事者不察天心,以为人意,恶 其首乱唱祸,法合诛屠,将息奸源,穷其党与。遂使陛下大开诏狱,重设严刑,冀 以惩奸,观于天下。逆党亲属及其交游,有涉嫌疑,辞相连及,莫不穷捕考校,枝 叶蟠拿。大或流血,小御魑魅。至有奸人荧惑,乘险相诬,纠告疑似,冀图爵赏, 叫于阙下者,日有数矣。于时朝廷徨徨,莫能自固,海内倾听,以相惊恐。赖陛下 仁慈,悯其危惧,赐以恩诏,许其大功已上,一切勿论。人时获泰,谓生再造。愚 臣窃以忻然,贺陛下圣明,得天之机也。不谓议者异见,又执前图,比者刑狱,纷 纷复起。陛下不深思天意,以顺休期,尚以督察为理,威刑为务,使前者之诏,不 信于人。愚臣昧焉,窃恐非五帝、三王伐罪吊人之意也。

  臣窃观当今天下百姓,思安久矣。曩属北胡侵塞,西戎寇边,兵革相屠,向历 十载。关、河自北,转输幽、燕;秦、蜀之西,驰骛湟、海。当时天下疲极矣!重 以大兵之后,属遭凶年,流离饥饿,死丧略半。幸赖陛下以至圣之德,抚宁兆人, 边境获安,中国无事,阴阳大顺,年谷累登,天下父子,始得相养矣。扬州构祸, 殆有五旬,而海中晏然,纤尘不动,岂非天下蒸庶厌凶乱哉?臣以此卜之,百姓思 安久矣。今陛下不务玄默,以救疲民,而又任威刑以失其望,欲以察察为政,肃理 寰区。愚臣暗昧,窃有大惑。且臣闻刑者,政之末节也。先王以禁暴厘乱,不得已 而用之。今天下幸安,万物思泰,陛下乃以末节之法,察理平人,愚臣以为非适变 随时之义也。顷年以来,伏见诸方告密。囚累百千辈。大抵所告,皆以扬州为名, 及其穷竟,百无一实。陛下仁恕,又屈法容之,傍讦他事,亦为推劾。遂使奸臣之 党,快意相雠,睚眦之嫌,即称有密。一人被告,百人满狱。使者推捕,冠盖如市。 或谓陛下爱一人而害百人,天下喁喁,莫知宁所。

  臣闻自非圣人,不有外患,必有内忧,物理自然也。臣不敢以古远言之,请指 隋而说。臣闻长老云:隋之末世,天下犹平。炀帝不恭,穷毒威武,厌居皇极,自 总元戎,以百万之师,观兵辽海,天下始骚然矣。遂使杨玄感挟不臣之势,有大盗 之心,欲因人谋,以窃皇业。及称兵中夏,将据洛阳,哮寔之势倾宇宙矣。然乱未 逾月,而头足异处。何者?天下之弊,未有土崩,蒸人之心,犹望乐业。炀帝不悟, 暗忽人机。自以为元恶既诛,天下无巨猾也,皇极之任,可以刑罚理之。遂使兵部 尚书樊子盖专行屠戮,大穷党与,海内豪士,无不罹殃。遂至杀人如麻,流血成泽, 天下靡然思为乱矣。于是萧铣、硃粲起于荆南,李密、窦建德乱于河北。四海云摇, 遂并起而亡隋族矣。岂不哀哉!长老至今谈之,委曲如是。

  观三代夏、殷兴亡,已下至秦、汉、魏、晋理乱,莫不皆以毒刑而致败坏也。 夫大狱一起,不能无滥。何者?刀笔之吏,寡识大方,断狱能者,名在急刻。文深 网密,则共称至公,爰及人主,亦谓其奉法。于是利在杀人,害在平恕,故狱吏相 诫,以杀为词。非憎于人也,而利在己。故上以希人主之旨,以图荣身之利。徇利 既多,则不能无滥,滥及良善,则淫刑逞矣。夫人情莫不自爱其身,陛下以此察之, 岂非无滥矣!冤人吁嗟,感伤和气;和气悖乱,群生疠疫;水旱随之,则有凶年。 人既失业,则祸乱之心怵然而生矣。顷来亢阳愆候,云而不雨,农夫释耒,瞻望嗷 嗷,岂不由陛下之有圣德而不降泽于人也?傥旱遂过春,废于时种,今年稼穑,必 有损矣。陛下可不敬承天意,以泽恤人?臣闻古者明王重慎刑罚,盖惧此也。《书》 不云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陛下奈何以堂堂之圣,犹务强国之威。愚臣 窃为陛下不取。

  且愚人安则乐生,危则思变。故事有招祸,法有起奸。倘大狱未休,支党日广, 天下疑惑,相恐无辜,人情之变,不可不察。昔汉武帝时巫蛊狱起,江充行诈,作 乱京师,至使太子奔走,兵交宫阙,无辜被害者以万千数。当时刘宗几覆灭矣,赖 武帝得壶关三老上书,幡然感悟,夷江充三族,余狱不论,天下少以安耳。臣读书 至此,未尝不为戾太子流涕也。古人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伏愿陛下念之。 今臣不避汤镬之罪,以蝼蚁之命,轻触宸严。臣非不恶死而贪生也,诚以负陛下恩 遇,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严刑,望在恤刑耳。乞与三事大夫,图其 可否。夫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无以臣微而忽其奏,天下幸甚。

  疏奏不省。

  时司刑少卿徐有功常驳酷吏所奏,每日与之廷争得失,以雪冤滥,因此全济者 亦不可胜数,语在《有功传》。及俊臣、弘义等伏诛,刑狱稍息。前后宰相王及善、 姚元崇、硃敬则等,皆言垂拱已来身死破家者,皆是枉滥,则天颇亦觉悟。于是监 察御史魏靖上言曰:

  臣闻国之纲纪,在乎生杀。其周兴、来俊臣、丘神勣、万国俊、王弘义、侯思 止、郭弘霸、李敬仁、彭先觉、王德寿、张知默者,即尧年四凶矣。恣骋愚暴,纵 虐含毒,雠嫉在位,安忍朝臣,罪逐情加,刑随意改。当其时也,囚囹如市,朝廷 以目。既而素虚不昧,冤魂有托,行恶其报,祸淫可惩,具严天刑,以惩乱首。窃 见来俊臣身处极法者,以其罗织良善,屠陷忠贤,籍没以劝将来,显戮以谢天下。 臣又闻之道路,上至圣主,傍洎贵臣,明明知有罗织之事矣,俊臣既死,推者获功, 胡元礼超迁,裴谈显授,中外称庆,朝廷载安。破其党者,即能赏不逾时;被其陷 者,岂可淹之累岁。且称反徒,须得反状。惟据片辞,即请行刑,拷楚妄加,款答 何限。故徐有功以宽平而见忌,斛瑟罗以妓女而受拘,中外具知,枉直斯在,借以 为喻,其余可详。臣又闻之,郭弘霸自刺而唱快,万国俊被遮而遽亡。霍献可临终, 膝拳于项;李敬仁将死,舌至于脐。皆众鬼满庭,群妖横道,惟征集应,若响随声。 备在人谣,不为虚说,伯有昼见,殆无以过。此亦罗织之一据也。臣以至愚,不识 大体,傥使平反者数人,众共详覆来俊臣等所推大狱,庶邓艾获申于今日,孝妇不 滥于昔时,恩涣一流,天下幸甚。

  疏奏,制令录来俊臣、丘神勣等所推鞫人身死籍没者,令三司重推勘,有冤滥 者,并皆雪免。

  中宗神龙元年,制以故司仆少卿徐有功,执法平恕,追赠越州都督,特授一子 官。又以丘神勣、来子珣、万国俊、周兴、来俊臣、鱼承晔、王景昭、索元礼、傅 游艺、王弘义、张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止、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备、陈嘉 言、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屈贞筠、鲍思恭二十三人,自垂拱已来并枉滥杀人, 所有官爵,并令追夺。天下称庆。时既改易,制尽依贞观、永徽故事。敕中书令韦 安石、礼部侍郎祝钦明、尚书右丞苏瑰、兵部郎中狄光嗣等,删定《垂拱格》后至 神龙元年已来制敕,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颁于天下。景云 初,睿宗又敕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右散骑常侍徐坚、右司郎中唐绍、 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删定官大理寺丞陈义海、右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事张名播、 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凡十人,删定格、式、律、令。太极元 年二月奏上,名为《太极格》。

  开元初,玄宗敕黄门监卢怀慎、紫微侍郎兼刑部尚书李乂、紫微侍郎苏颋、紫 微舍人吕延祚、给事中魏奉古、大理评事高智静、同州韩城县丞侯郢璡、瀛州司法 参军阎义颛等,删定格、式、令,至三年三月奏上,名为《开元格》。六年,玄宗 又敕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 户部侍郎杨滔、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侯郢璡等九人, 删定律、令、格、式,至七年三月奏上。律、令、式仍旧名,格曰《开元后格》。 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颇与格文相违,于事 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二十二年,户部尚书李林甫 又受诏改修格令。林甫迁中书令,乃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与明法之官 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见、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 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 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 《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 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敕于尚书都省写五 十本,发使散于天下。其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 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树。于是百僚以几至刑措, 上表陈贺。玄宗以宰相变理、法官平允之功,封仙客为邠国公,林甫为晋国公,刑 部大理官共赐帛二千匹。

  自明庆至先天六十年间,高宗宽仁,政归宫阃。则天女主猜忌,果于杀戮,宗 枝大臣,锻于酷吏,至于移易宗社,几亡李氏。神龙之后,后族干政,景云继立, 归妹怙权。开元之际,刑政赏罚,断于宸极,四十余年,可谓太平矣。及冢臣怀邪, 边将内侮,乘舆幸于巴、蜀,储副立于朔方,曾未逾年,载收京邑,书契以来,未 有克复宗社若斯之速也。而两京衣冠,多被胁从,至是相率待罪阙下。而执事者务 欲峻刑以取威,尽诛其族,以令天下。议久不定,竟置三司使,以御史大夫兼京兆 尹李岘、兵部侍郎吕諲、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崔器、刑部侍郎兼御史中丞韩择木、 大理卿严向等五人为之。初,西京文武官陆大钧等陷贼来归,崔器草仪,尽令免冠 徒跣,抚膺号泣,以金吾府县人吏围之,于朝谢罪,收付大理京兆府狱系之。及陈 希烈等大臣至者数百人,又令朝堂徒跣如初,令宰相苗晋卿、崔圆、李麟等百僚同 视,以为弃辱,宣诏以责之。朝廷又以负罪者众,狱中不容,乃赐杨国忠宅鞫之。 器、諲多希旨深刻,而择木无所是非,独李岘力争之,乃定所推之罪为六等,集百 僚尚书省议之。肃宗方用刑名,公卿但唯唯署名而已。于是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 人,以为罪重,与从共弃。珣等十一人,于子城西伏诛。陈希烈、张垍、郭纳、独 孤朗等七人,于大理寺狱赐自尽。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 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大理卿张均引至独柳树下刑人处,免死配流合浦郡,而 达奚珣、韦恆乃至腰斩。先是,庆绪至相州,史思明、高秀岩等皆送款请命,肃宗 各令复位,便领所管,至是惧不自安,各率其党叛。其后三司用刑,连年不定,流 贬相继。及王玙为相,素闻物议,请下诏自今已后,三司推勘未毕者,一切放免, 大收人望。后萧华拔魏州归国,尝话于朝云:“初河北官闻国家宣诏放陈希列等胁 从官一切不问,各令复位,闻者悔归国之晚,举措自失。及后闻希烈等死,皆相贺 得计,无敢归者。于是河北将吏,人人益坚,大兵不解。”

  后有毛若虚、敬羽之流,皆深酷割剥,骤求权柄,杀人以逞刑,厚敛以资国。 六七年间,大狱相继,州县之内,多是贬降人。肃宗复闻三司多滥,尝悔云:“朕 为三司所误,深恨之。”及弥留之际,以元载为相,乃诏天下流降人等一切放归。

  代宗宝应元年,回纥与史朝义战,胜,擒其将士妻子老幼四百八十人。上以妇 人虽为贼家口,皆是良家子女,被贼逼略,恻然愍之,令万年县于胜业佛寺安置, 给粮料。若有亲属认者,任还之;如无亲族者,任其所适,仍给粮递过。于是人情 莫不感戴忻悦。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德宗御丹凤楼大赦。赦书节文:“律、令、 格、式条目有未折衷者,委中书门下简择理识通明官共删定。自至德已来制敕,或 因人奏请,或临事颁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书门下与删定官详决,取堪久长 行用者,编入格条。”三司使,准式以御史中丞、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为之, 每日于朝堂受词,推勘处分。建中二年,罢删定格令使并三司使。先是,以中书门 下充删定格令使,又以给事中、中书舍人、御史中丞为三司使。至是中书门下奏请 复旧,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之。其格令委刑部删定。元和四年九月敕:“刑 部大理决断系囚,过为淹迟,是长奸幸。自今已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 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加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 过本日。如有牒外州府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日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 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牒报都省及分察使,各准敕文勾举 纠访。”

  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 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 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职方员外郎韩愈献议曰:

  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 皆王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仇,见于 《春秋》,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 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 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圣人,然 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 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 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 之相仇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 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 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 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 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 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 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 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元和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郾 等六人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复勒成三十卷。刑部侍郎 刘伯刍等考定,如其旧卷。

  长庆元年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大事, 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 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一状所犯十人以上,所断罪二十件 以上,为大。所犯六人以上,所断罪十件以上,为中。所犯五人以下,所断罪十件 以下,为小。其或所抵罪状并所结刑名并同者,则虽人数甚多,亦同一人之例。违 者罪有差。”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欠羽林官骑 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 角牴力人,不敢捴解,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 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 击张莅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 《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 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 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 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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