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

志·卷二十四

更新时间:2021-03-03 05:33:36

  天宝十四载十二月,哥舒翰帅师守潼关,前军启行,牙门旗至坊门,触落枪刃, 众以为不祥。

  永秦二年三月辛酉,中书敕库坏。

  贞元四年正月庚戌朔,德宗御含元殿受朝贺,质明,殿阶及栏槛三十余间自坏, 卫士死者十余人。含元路寝,大朝会之所御也;正月朔,一岁之元。王者之事,天 所以儆者重矣。

  大和九年,郑注为凤翔节度使,将之镇,出开远门,旗竿折。

  光启初,扬州府署门屋自坏,故隋之行台门也,制度甚宏丽云。

  《五行传》曰:“弃法律,逐功臣,杀太子,以妾为妻,则火不炎上。”谓火 失其性而为灾也。京房《易传》曰:“上不俭,下不节,盛火数起,燔宫室。”盖 火主礼云。又曰:“视之不明,是谓不哲。厥咎舒,厥罚常燠,厥极疾。时则有草 妖,时则有羽虫之孽,时则有羊祸,时则有目痾,时则有赤眚赤祥,惟水沴火。”

  ○火不炎上

  贞观四年正月癸巳,武德殿北院火。十三年三月壬寅,云阳石燃,方丈,昼则 如灰,夜则有光,投草木则焚,历年乃止。火失其性而沴金也。二十三年三月,甲 弩库火。

  永徽五年十二月乙巳,尚书司勋库火。

  显庆元年九月戊辰,恩州、吉州火,焚仓廪、甲仗、民居二百余家。十一月己 巳,饶州火。

  证圣元年正月丙申夜,明堂火,武太后欲避正殿,彻乐。宰相姚以为火因人, 非天灾也,不宜贬损。后乃御端门观酺,引建章故事,复作明堂以厌之。是岁,内 库灾,燔二百余区。

  万岁登封元年三月壬寅,抚州火。

  久视元年八月壬子,平州火,燔千余家。

  景龙四年二月,东都凌空观灾。

  开元五年十一月乙卯,定陵寝殿火。是岁,洪州、潭州灾,延烧州署,州人见 有物赤而暾暾飞来,旋即火发。十五年七月甲戌,兴教门楼柱灾。是年,衡州灾, 延烧三百余家,州人见有物大如甕,赤如烛笼,所至火即发。十八年二月丙寅,大 雨雪,俄而雷震,左飞龙厩灾。占曰:“天火烧厩,兵大起。”十月乙丑,东都宫 佛光寺火。

  天宝二年六月,东都应天门观灾,延烧左、右延福门,经日不灭。京房《易传》 曰:“君不思道,天火燔其宫室。”九载三月,华岳庙灾,时帝将封西岳,以庙灾 乃止。十载八月丙辰,武库灾,燔兵器四十余万。武库,甲兵之本也。

  宝应元年十二月己酉,太府左藏库火。

  广德元年十二月辛卯夜,鄂州大风,火发江中,焚舟三千艘,延及岸上民居二 千余家,死者数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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