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志·卷一百一十四

更新时间:2021-03-03 00:17:09

  元丰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书御史、六曹官纠察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绍圣元年,诏都司以岁终点检六曹稽违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诏御史台察六曹稽缓违失者,送左司籍记。宣和二年,左司员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弥纶省闼为职,事无不预。今宰、丞入省,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仅绝,其势不〈耳叚〉一一检阅细故,而省吏径禀宰、丞请笔,以草检令承从官斋赴郎官厅落日押字。"谓"宜遵守元丰及崇宁旧法,诸房各具签帖,先都事自点检,次郎官押讫,赴宰、丞请笔行下。"于是诏曰:"先帝肇正三省,诏给舍、都司以赞省务。今都司浸以旷官,缘省吏强悍,敢肆侵侮。自今违法事,其左右司官、尚书具事举劾。"

  建炎三年,诏减左、右司郎官两员,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二员。至次年,检正省罢,其左、右司郎官依旧四员。绍兴三十二年,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隆兴元年,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员。乾道六年,诏榷货务都茶场依建炎三年指挥,委都司官提领措置。乾道七年,复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货务都茶场,(都司提领。) 提辖官一员,(京朝官充。)监场官二员,(京选通差。)掌鹾、茗、香、矾钞引之政令,以通商贾、佐国用。旧制,置务以通榷易。建炎中兴,又置都茶场,给卖茶引,随行在所榷货务置场虽分两司,而提辖官、监官并通衔管干。外置建康、镇江务场,并冠以行在为名,以都司提领,不系户部经费。建康、镇江续分隶总领所。开禧初,以总领所侵用储积钱,令径隶提领所。乾道七年,提领所置干办官一员。

  右提辖官与杂买务杂卖场、文思院、左藏东西库提辖,并称四辖。外补则为州,内迁则为寺监丞、簿,亦有径为杂临司,或入三馆。(乾道间,榷务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铸钱司,淳熙间,熊克自文思除校书郎。)绍熙以后,往往更迁六院官,或出为添倅,有先后轻重之异焉。

  左藏封桩库,(都司提领。)监官一员,监门官一员。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领。初创,非奉亲与军须不支。后或拨入内库,或以供宫廷诸费,亦以备振恤之用。

  提举修敕令 自熙宁初,编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举,是后,皆以宰执为之。详定官,以侍从之通法令者充,旧制二员。宣和中,增至七员。靖康初,减为三员。删定官,无常员。先是,尝别修一司敕命。大观三年,诏六曹删定官并入详定一司敕令所,为一局。

  制置三司条例司 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宁二年置,以知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为之,而苏辙、程颢等亦皆为属官。未几,升之相,乃言:"条例者有司事尔,非宰相之职,宜罢之。"帝欲并归中书,安石请以枢密副使韩绛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韩琦言:"条例司虽大臣所领,然止是定夺之所。今不关中书而径自行下,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也。"五月,罢归中书。

  三司会计司 熙宁七年,置于中书,以宰相韩绛提举。先是,绛言总天下财赋,而无考较盈虚之法,乃置是司。既而事多濡滞,八年,绛坐此罢相,局亦寻废。

  编修条例司 熙宁初置,八年罢。

  经抚房 专治边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议,置于三省,不复以关枢密院。六年,罢。

  提举讲议司 崇宁元年七月,诏如熙宁条例司故事,都省置讲议司。以宰相蔡京提举,侍从为详定官,卿监为参详官;又置检讨官,凡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铁、赋调、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时又分武备一房,别为枢密院讲议司。三年三月,知枢密院事蔡卞奏罢。)三年四月结局。宣和六年,又于尚书省置讲议司。十二月,命太师致仕蔡京兼领,听就私第裁处,仍免签书。

  议礼局 大观元年,诏于尚书省置,以执政兼领。详议官二员,以两制充。应凡礼制本末,皆议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礼仪注》成,罢局。

  礼制局 讨论古今宫室、车服、器用、冠昏、丧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于编类御笔所,有详议、同详议官,宣和二年,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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