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志·卷四十三

更新时间:2021-03-02 21:37:37

  王府乐工冠服:洪武十五年定。凡朝贺用大乐宴礼,七奏乐乐工俱红绢彩画胸背方花小袖单袍,有花鼓吹冠,锦臂韝,皂靴,抹额以红罗彩画,束腰以红绢。其馀乐工用绿绢彩画胸背方花小袖单袍,无花鼓吹冠,抹额以红绢彩画,束腰以红绢。

  军士服:洪武元年令制衣,表里异色,谓之鸳鸯战袄,以新军号。二十一年,定旗手卫军士、力士俱红袢袄,其馀卫所袢袄如之。凡袢袄,长齐膝,窄袖,内实以棉花。二十六年,令骑士服对襟衣,便于乘马也。不应服而服者,罪之。

  皂隶公人冠服:洪武三年定,皂隶,圆顶巾,皂衣。四年定,皂隶公使人,皂盘领衫,平顶巾,白褡愬,带锡牌。十四年,令各卫门祗禁,原服皂衣改用淡青。二十五年,皂隶伴当不许着靴,止用皮札〈革翁〉。

  外国君臣冠服:洪武二年,高丽入朝,请祭服制度,命制给之。二十七年,定蕃国朝贡仪,国王来朝,如赏赐朝服者,服之以朝。三十一年,赐琉球国王并其臣下冠服。永乐中,赐琉球中山王皮弁、玉圭,麟袍、犀带,视二品秩。宣德三年,朝鲜国王李濩言:“洪武中,蒙赐国王冕服九章,陪臣冠服比朝廷递降二等,故陪臣一等比朝臣第三等,得五梁冠服。永乐初,先臣芳远遣世子禔入朝,蒙赐五梁冠服。臣窃惟世子冠服,何止同陪臣一等,乞为定制。”乃命制六梁冠赐之。嘉靖六年,令外国朝贡入,不许擅用违制衣服。如违,卖者、买者同罪。

  僧道服:洪武十四年定,禅僧,茶褐常服,青绦玉色袈裟。讲僧,玉色常服,绿绦浅红袈裟。教僧,皂常服,黑绦浅红袈裟。僧官如之。惟僧录司官袈裟,绿文及环皆饰以金。道士,常服青法服,朝衣皆赤,道官亦如之。惟道录司官法服、朝服,绿文饰金。凡在京道官,红道衣,金襕,木简。在外道官,红道衣,木简,不用金襕。道士,青道服,木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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