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

元纪·元纪六

更新时间:2021-02-19 06:50:47

  初,太宗设总教国子之官,逮至元初,以许衡为祭酒,而侍臣子弟就学者才十馀人。衡既去,教益废而学舍未建,师生寓居民舍,司业耶律有尚屡以为言。至是乃立国子监,设监丞、博士、助教,增广弟子员至百二十人,蒙古、汉人各半,官给纸答刂、饮食,遂以有尚为祭酒。

  设江南各路儒学提举司。时江南诸县各置教谕二人;又用廷臣请,诸道各置提举司,设提举儒学二人,统诸路、府、州、县学祭祀、钱粮之事。学校已废而复兴,实叶李之言有以导之也。

  乙酉,镇南王托欢徙镇南京。

  范文虎改尚书右丞,商议枢密院事。

  改行中书省为行尚书省,六部为尚书六部。以吏部尚书实都为尚书省参知政事。

  庚寅,帝如上都。

  达噜哈齐、哈喇哈斯等言:“去岁录囚南京、济南两路,应死者已一百九十人。若总校诸路,为数必多,宜遣入分道行刑。”帝曰:“囚非群羊,岂可遽杀!即宜悉配隶淘金。”

  以礼部主事王约为监察御史。约疏请建储及修史,又言前中丞郭佑以奏诛卢世荣为僧格所嫉,诬以他罪,宜白其冤,不报。

  三月,甲午,行至元钞。

  僧格以交钞及中统元宝行之既久,物重钞轻,建议更造至元钞行之。自一贯至五十文,凡十有一等,每一贯视中统钞五贯,子母相权,要在新者无冗,旧者无废。凡岁赐、周乏、饷军,皆以中统钞为准。诏官百于刑部集议,赵孟頫亦与焉。众欲计至元钞二百贯赃满者死,孟頫曰:“始造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今二十馀年间,轻重相去至数十倍,故改中统为至元;又二十年后,至元钞必复如中统。使民计钞抵法,疑于太重。古者以米、绢民生所须,谓之二实,银、钱与二物相权,谓之二虚;四者为直,虽升降有时,终不大相远也。以绢计赃,最为适中。况钞乃宋时所创,施于边郡,金人袭而用之,皆出于不是已,乃欲以此断人死命,似未可也。”或以孟頫年少,初自南方来,讥国法不便,意颇不平,责之曰:“今朝廷行至元钞,故犯法者以是计赃论罪。汝以为非,岂欲沮格至元钞耶?”孟頫曰:“法者,人命所亻系,议有重轻,则人不得其死。孟頫奉诏与议,不敢不言。今中统钞虚,故改至元钞,谓至元钞终无虚时,岂有是理?公不揆于理,欲以势相陵,可乎?”其人有愧色。

  丙辰,命都水监开汶、泗水以达京师。

  汴梁河水泛溢,役夫七千修完故堤。

  夏,四月,宗王纳颜反,诸王诺延等皆应之。帝问侍卫士阿实克布哈:“计将安出?”对曰:“臣愚以为莫若先安抚诸王,乃行天讨,则叛者势自孤矣。”帝曰:“善!卿试为朕行之。”阿实克布哈即北说诺延曰:“大王闻纳颜反耶?”曰:“不知也。”曰:“闻大王等皆欲为纳颜外应,今纳颜既自归矣,是独大王与主上抗,幸主上圣明,亦知非大王意,置之不问,然二三大臣不能无惑。大王何不往见上自陈,为万全计!”诺延悦,许之。于是诸王之谋皆解。

  阿实克布哈还报,帝乃议亲征,命征兵辽阳,以千户帅锡保齐之众从行。阿实克布哈以大同、兴和两郡,当车驾所经有帷台岭者,数十里无居民,请诏有司作室岭中,徙邑民百户居之,割境内锡保齐牧地,使耕种以自养,帝从之。阿实克布哈既领锡保齐,帝夏欲尽徒兴和、桃山数十村之民,以其地为锡保齐牧地,阿实克布哈固请存三千户以给鹰食,帝皆听纳,民德之,饮食必祭。锡保齐,鹰房之执投者也。

  五月,乙亥,遣额森谕北京等处宣尉司:“凡隶纳颜所部者,禁其往来,毋令乘马、持弓矢。”

  壬寅,诛御史台吏王良弼。

  僧格尝奉旨检核中书省事,凡校出亏欠钞四千七百七十锭,昏钞一千三百四十五锭,平章敏珠尔卜丹即自伏。参政杨居宽微自辨,以为实掌铨选,钱谷非所专,僧格令左右拳其面,因问曰:“既典选事,果无黜陟失当者乎!”寻亦引伏。参议伯降以下,凡钩考违惰耗失等事,及参议王臣济尝言新钞不便忤旨,各款伏。帝令丞相安图与僧格共议,且谕:“毋令敏珠尔卜丹等它日得以胁问诬服为辞,此辈故狡狯人也。”数日,僧格又奏:“鞫中书参政郭佑,多所逋负,尸位不言,以疾为托。臣谓‘中书之务隳惰如此,汝力不能及,何不告之蒙古大臣?’故殴辱之,今已款服。”帝命穷诘之。良弼尝与人言:“尚书钩校中书不遗馀力,它日我留,得发尚书奸利,其诛籍无难。”僧格闻之,捕良弼,鞫问,款服。谓此曹诽谤,不诛无以惩后,遂诛良弼,籍其家。

  又有吴德者,尝为江宁县达噜噶齐,求仕不遂,私与人非议时政,且言:“尚书今日核正中书之弊,他日复为中书所核,汝独不死也耶!”或以告僧格,即捕德按问,杀之,没其妻子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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