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子,诏:“两淮极边作邑人,照川、广例,令监司引试书判。”
八月,甲午朔,诏:“户部严革诸路州县增收多量苗米之弊。”
甲寅,帝谕辅臣曰:“和籴本非朝廷之得已,若官司奉行无扰,则人户自乐与官为市。访闻近年所在和籴,未得朝廷抛数,预行多敷;富室大家,临期率以赂免,而中产、下户反被均敷之害,以致散钱则吏胥减克,纳米则斗面取赢,专计诛求,费用尤夥。是致民间所得籴本,每石几耗其半,其何以堪!可申严约束。”
台州大水。
九月,甲子朔,贾似道兼淮西安抚使。
己巳,赐进士方梦魁等五百一十三人及第、出身,改锡梦魁名逢辰。
戊寅,诏:“去岁严州水患,田租其悉蠲之。”
冬,十月,丁酉,诏:“方闻郡邑间有水患,细民流移,恐致所失。可令逐处出义仓米,量轻重多寡赈之,务在实惠均及。”
丙午,诏曰:“国家以儒立国,士习CE3A恶,世道所关。端平初,增诸郡解额,寝漕闱牒试,正欲四方之士,安乡井,修孝悌,以厚风俗,比岁殊失初意。可公逐州于每举待补人数内分额之半,先就郡庠校以课试,取分数及格者,同待补生给据赴上庠补试。其天府一体施行。”
辛酉,诏戒两淮都统司主兵官:“今后行法,不许轻用脊棍以伤人命。”
壬申,诏赵葵以观文殿大学士、判潭州、湖南安抚大使。
诏:“给度牒千道,下临安府易民间两界破会。”
癸酉,诏:“淮酉疆场,延袤八百馀里,近令沿江制司团结耕屯,渐已就绪。但制阃置司江南,相去差远,可令淮西提举李士达就司空山创司,提举本路山寨。”
甲戌,郑清之再乞归里,慰留之。
辛巳,日南至。诏:“余玠任四蜀,安危之寄已著,八年经理之功,敌不近边,岁则大稔。既浸还于旧观,将益懋于远图。畴其忠勤,足以褒勉,可进官二等。”
壬午,雷。
癸未,诏:“避殿,减膳。令诸路漕臣、守臣体访民间疾苦,当议优恤。”
丁亥,参知政事谢方叔、吴潜,签书枢密院事徐清叟,并乞解机政,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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