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

宋纪·宋纪八十

更新时间:2021-02-19 06:38:47

  起柔兆摄提格七月,尽著雍执徐六月,凡二年。

  ○哲宗宪元继道显德定功钦文睿武齐全昭孝皇帝元祐元年(辽大安二年)

  秋,七月,丙辰朔,诏:“罢试补学官法,令尚书、侍郎、左右司郎中、学士、待制、两省、御史台官、国子司业各举二人。”

  丁巳,辽惠妃之母燕国夫人,先以入朝擅取驿马,夺其封号;复为巫蛊术厌魅皇孙延禧,事觉,伏诛。妃弟萧酬斡,隶兴圣宫籍,流乌尔古德寽勒部。

  戊午,辽主猎沙岭。

  辛酉,立十科举士法。旧制,铨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择才,故令内外官皆得荐举。其后被举者既多,除吏愈难,神宗乃革去内外举官法,但用吏部、审官院选格。及帝即位,王岩叟言:“自罢辞举而用选格,可以见功过而不可以见人才。于是不得已而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实荐举,而不与同罪;且选才荐能而谓之踏逐,非雅名也。况委人以权而不容举其所知,岂为通术!”遂复内外官举法。司马光奏曰:“为政得人则治。然人之才,或长于此而短于彼,虽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备?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可用之人;苟随器指任,则世无可弃之士。臣备位宰相,职当选官,而识短见狭,士有恬退滞淹或孤寒遗逸,岂能周知!若专引知识,则嫌于私;若止循资序,未必皆才。莫如使在位达官各举所知,然后克协至公,野无遗贤矣。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大中大夫,带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于十科内举三人。仍具状保任,中书置籍记之,异时有事需材,即按籍视其所尝被举科格,随事试之,有劳又著之籍。内外官阙,取尝试有效者随科授职。所赐告命,仍具举主姓名。其人任官无状,坐以缪举之罪。庶几人人重慎,所举得才。”诏从之。

  甲子,辽赐兴圣、积庆二宫贫民钱。

  乙丑,夏国主秉常殂。是年,改元天安礼定,私谥康靖皇帝,庙号惠宗,墓号献陵,子乾顺即位。

  上官均奏乞尚书省事类分轻重,某事关尚书,某事关二丞,某事关仆射;从之。

  刘挚言:“乃者朝廷患免役之弊,下诏改复差法,而法至今不能成。朝廷患常平之弊,并用旧制,施行曾未累月,复变为青苗之法。其后又下诏切责首议之臣,而敛散之事,至今行之如初。此二者,大事也,而反覆二三,尚何以使天下信从!且改之易之诚是邪?君子犹以为反令。况改易未必是,徒以暴过举于天下,则曷若谨之于始乎!”

  庚午,夏国遣使来贺坤成节。

  乙酉,辽出粟赈辽州贫民。

  八月,戊子,辽主以雪罢猎。

  辛卯,诏复常平旧法,罢青苗钱。

  初,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再立常平钱谷敛散出息之法,朝廷用其言;司马光方以疾在告,不与也。已而台谏共言其非,皆不报。光寻具答刂子言:“先朝散青苗,本为利民,并取情愿;后提举官速要见功,务求多散。今禁抑配,则无害也。”苏轼奏曰:“熙宁之法,未尝不禁抑配,而其为害也至此。民家量入为出,虽贫亦足;若令分外得钱,则费用自广。今许人情愿,是为设法罔民,使快一时非理之用,而不虑后日催纳之患,非良法也。”会王岩叟、硃光庭、王觌等交章乞罢青苗,光始大悟,力疾入朝,于帘前奏曰:“是何奸邪,劝陛下复行此事!”纯仁失色,却立不敢言。太皇太后从之,即诏:“常平依旧法,青苗钱更不支复;除旧欠二分之息,元支本钱,验见欠多少分料,次随二税输纳。”

  太皇太后谕辅臣曰:“台谏官言近日除授多有不当。”光曰:“朝廷既令臣僚各举所知,必且试用。待其不职,然后罢黜,亦可并坐举者。”吕公著曰:“举官虽委人,亦须执政审察人材。”光曰:“自来执政,止于举到人中取其所善者用之。”韩维曰:“光所言非是,直信举者之言,不先审察,待其不职而罚之,甚失义理。”公著曰:“近除用多失,亦由限以资格。”光曰:“资格亦不可少。”维曰:“资格但可施于叙迁,若升擢人材,岂可拘资格邪!”

  壬辰,封弟偲为祁国公。

  丁酉,司马光以疾作,先出都堂,遂谒告,自是不复入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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