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

宋纪·宋纪三十三

更新时间:2021-02-19 06:33:26

  是月,辽主如锥子河。

  二月,庚午朔,诏赈灾,发州郡常平仓。

  辛未,三司假内藏库钱五十万贯。

  壬申,御正阳门观酺,凡五日。

  甲戌,辽驸马萧托云削同平章事,以公主杀无罪婢,托云不能齐家也。公主降为县主。

  丁丑,诏:“别置谏官、御史各六员,增其月俸,不兼它职。每月须一员奏事,或有急务,听非时入时;及三年,则黜其不胜任者。”

  戊寅,内外官并加恩。

  发常平仓粟出粜以济贫民,京师物贵故也。

  丁亥,设元天大圣后版位于文德殿,帝亲酌献,拜授册宝于王旦,仙衣于赵安仁。旦等跪奉以升辂,具卤簿仪卫。所过禁屠宰二日,官吏迎拜;至兗州,遣官三十员袴褶前导。奉册日,帝不视朝。

  庚寅,进封李公蕴为南平郡王。

  辛卯,召太子中允、直龙图阁冯元讲《易》于宣和门之北閤,待制查道、李虚己、李行简预焉。自是听政之暇,率以为常。帝因数访大臣能否。行简无所怨昵,必称道其长,人推其长者。

  初,有日者上书言宫禁事,坐诛,籍其家,得朝士所与往还占问吉凶简尺,帝怒,欲尽付卿史案罪。王旦具请以归,翼日,白帝曰:“此人之常情,且语不及朝廷,不足究治。”因自取旧所占问者进曰:“臣少贱时,不免为此。必以为罪,愿并臣下狱。”帝曰:“此事已发,何可免?”旦曰:“臣为宰相,执国法,岂可自为之幸于不发,而以罪人?”帝意解。旦至中书,悉焚所得书。既而大臣有欲因是以挤己所不快者,力请究治;帝令就旦取书,旦曰:“臣己焚之矣。”由是获免者众。

  己亥,刑部侍郎、参知政事陈彭年卒。帝闻之,即幸其第,涕泗良久;赠右仆射,谥文僖,录其子孙甥侄。彭年敏给强记,尤好仪制沿革、刑名之学,自升内阁,即以翰墨为己任。及李宗谔卒,杨亿病退,彭年专其任,事务益繁,愈勤职以固宠,手披简策,口对宾客,及胥吏白事满前,或密答诏问,晓夕若是,形神皆耗。然彭年素奸谄,时号“九尾野狐”。在翰林日,尝诣中书谒宰相,王旦辞不见;翌日复至,旦令见向敏中。它日,敏中命吏取彭年所留文字示旦,旦暝目索纸封之,曰:“不过兴建符瑞,图进取耳。”始,彭年仕未达,求为大理寺详断官。张齐贤时当国,一见,辄不可。人问其故,齐贤曰:“此人在朝,必乱国政。”或疑齐贤过甚,后乃服其知人。

  三月,戊午,以枢密使王钦若为会灵观使。会灵初置使,命执政兼领,于是王曾次当为之,钦若方挟符瑞固恩宠,意欲得此,曾因恳辞焉。帝颇不怿,谓曾曰:“大臣宜傅会国事,何遽自异邪?”曾顿首谢曰:“君从谏为明,臣尽忠为义。陛下不以臣驽病,使待罪政府,臣知义而已,不知异也。”

  庚申,免潮州逋盐三百七十馀万斤。

  辛酉,江南提点刑狱范应辰言:“伏睹辛亥制书,常赦不原者咸除之。谨按《吕刑》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今奸凶之辈,密料赦期,肆其残酷,方合正典刑而遽逢霈泽,配为卒伍,皆给衣粮,又何异赏人为盗邪!较诸疑则赦之,谅有殊矣。望自今凡有知赦在近而故为罪戾者,死罪以下,递减一等断之。”帝曰:“先帝因郊礼议赦,有朝士秦再思上书,引诸葛亮佐刘备数十年不赦事,先帝颇疑之,时赵普入对,言曰:‘圣朝定制,每三年郊祀即覃肆眚,所谓其仁如天,尧、舜之道也。刘备偏据一方,何足法哉?’自是赦宥之文遂定。应辰发论,颇见尽心;然全无赦宥,亦恐难行。”张知白曰:“古人所谓数则不可,无之实难,斯为确论也。”

  是春,京畿旱。

  夏,四月,庚午,王旦至自兗州,言:“曹、济、徐、郓州、广济、淮阳军每年船运上供斛斗三十七万石。去岁蝗旱,望免夏税一科支移。”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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