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经

政体

更新时间:2021-02-18 21:45:49

  文子曰:“力胜其任,即举之不重也;能务其事,则为之不难也。”)

  明必死之路,严刑罚也。

  (议曰:孔子曰:“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礼也。”故三军大败,不可斩;狱犴不治,不可刑。何也?上教之不行,罪不在人故也。夫慢令谨诛,贼也;征敛无时,暴也;不诫责成,虐也。政无此三者,然后刑,即可也。陈道德以先服之,犹不可,则尚贤以劝之,又不可,则废不能以惮之,而犹有邪人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矣。”

  袁子曰:“夫仁义礼智者,法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末者不成。何则?夫礼教之法,先之以仁义,示之以礼让,使之迁善,日用而不知。儒者见其如此,因曰:治国不须刑法。不知刑法承于下,而后仁义兴于上也。法令者,赏善禁淫,居理之要。商、韩见其如此,因曰:治国不待仁义为体,故法令行于下也。故有刑法而无仁义则人怨,怨则怒也;有仁义而无刑法则人慢,慢则奸起也。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两道而无偏重,则治之至也。”故仲长子曰:“昔秦用商君之法,张弥天之网。然陈涉大呼于沛泽之中,天下响应。人不为用者,怨毒结于天下也。”

  桓范曰:“桀、纣之用刑也,或脯醢人肌肉,或刳割人心腹,至乃叛逆众多,卒用倾危者,此不用仁义为本者也。”故曰:“仁者,法之恕;义者,法之断也。是知仁义者乃刑之本。故孙子曰:“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此之谓矣。)

  开必得之门,信庆赏也。

  (《吕氏春秋》曰:“夫信立则虚立,可以赏矣。六合之内皆可以为府矣。人主知此论者,其王久矣;人臣知此论者,可以为王者佐矣。”

  徐干《中论》曰:“天生蒸民,其情一也。刻肌亏体,所同恶也。被玉垂藻,所同好也。此二者常在,而人或不理其身,有由然也。当赏者不赏,而当罚者不罚,则为善者失其本望,而疑其所行;则为恶者轻于国法,而恬其所守。苟如是,虽日用斧钺于市,而人不去恶矣;日赏赐爵禄于朝,而人不兴善矣。”

  蜀张裔谓诸葛亮曰:“公赏不遗远,罚不阿近,爵不以无功取,刑不可以势贵免。此贤愚之所以咸忘其身也。)

  不为不可成,量人力也。

  (文子曰:“夫债少易偿也,职寡易守也,任轻易劝也。上操约少之分,下效易为之功,是以为君为臣,久而不相厌也。末世之法,高为量而罪不及,重为任而罚不胜,危为难而诛不敢。人困于三责,即饰智以诈上,虽峻法严刑,不能禁其奸也。”

  《新语》曰:“秦始皇设刑法,为车裂之诛,筑城域以备胡越,事愈烦,下愈乱;法愈众,奸愈纵。秦非不欲治也,然失之者,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

  不求不可得,不强人以其所恶也。

  (故其称曰:政者,政之所行,在顺人心;政之所废,在逆人心。夫人恶忧劳,爱逸乐。逸乐之人,恶贫贱;富贵之人,恶危坠;存安之人,恶绝灭。生生者育之。能逸乐之,则人恐之忧劳;能富贵之,则人恐之贫贱;能存安之,则人恐之危坠;能生育之,则人恐之绝灭。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亦叛。

  晏子曰:“谋度于义者必得,事因于仁者必成。反义而行,背仁而动,未闻能成也。”

  《吕氏春秋》曰:“树木茂则禽兽归之,水源深则鱼鳖归之,人主贤则豪杰归之。”故圣王不务归之者,而务其所归。故曰:强令之笑,不乐;强令之哭,不悲;强之为道,可以成小,而不可以成大也。)

  不处不可久,不偷取一世宜也。

  (董仲舒论安边之策,欲令汉与匈奴和亲,又取匈奴爱子为质。班固以匈奴桀骜,每有人降汉,辄亦拘留汉使以相报复,安肯以爱子为质?孝文时,妻以汉女,而匈奴屡背约束,昧利不顾,安在其不弃质而失重利也?夫规事建议,不图万事之固,而偷恃一时之事者,未可以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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